诊断、治疗以及进行特殊检查和手术应履行的告知程序
1、病人在医院就诊、检查、治疗享有知情权。医师应尊重病人的合法权益 , 执行知情同意告知制度。
2、在对病人初步诊断后要向病人进行病情通告,告知疾病特点及检查、治疗方法、治疗的后果、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等,对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在取得病人的理解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实施。
3、如果病人对检查、治疗有疑虑,拒绝接受医嘱或处理,主管医师应在病程录中作详细记录 ,向病人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病人仍拒绝接受处理等情况 , 也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并向上级医师或科主任报告。
4、如果病人执意不同意接受应该施行的检查或治疗, 则不可实行,但要由病人或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5、在使用自费药品或进行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治疗前,要如实告知患者,取得患者同意并签署自费项目或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后,方可进行。
6、手术、麻醉前必须签署手术、麻醉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告知病人或法定代理人拟实施手术、麻醉的相关情况,由病人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同意手术、麻醉的意见。
7、进行输血以及其他特殊检查或治疗前必须签署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知情同意书。主管医师应向病人及家属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由病人及家属签署同意检查、治疗的意见。
8、病人死亡后,应向死亡患者家属告知进行尸体解剖病理检查的必要性,如死亡患者家属同意尸检,则联系相关部门进行尸检,并由病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同意,如死亡患者家属不同意尸检,也需要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
9、护理人员在进行重要护理操作前后如:应用静脉套管针注射、应用吸氧、应用鼻饲管、应用灌肠术、应用导尿术、应用保护性约束具、应用三腔二囊管、应用动脉穿刺(血气)、应用超声雾化吸入、气管内吸痰等均要按规定程序进行告知。
10、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的应为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或护士。向病人或法定代理人解释病情征得同意签字的工作,由主管医师负责。
11、一般情况下,应由病人本人签字同意,特殊情况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