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院住院病历的管理工作,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为患者及时提供病历资料,保证患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1、受理复印病历的对象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复制病历时,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4、复印病历资料包括
(1)住院病历(入院记录);
(2)体温单;
(3)医嘱单;
(4)化验单(检验报告);
(5)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6)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
(7)手术同意书;
(8)手术及麻醉记录;
(9)病理报告;
(10)护理记录;
(11)出院记录。
5、受理复印病历地点:病案室
6、具体工作流程:
(1)受理申请:病案室工作人员核对申请者身份证明;
(2)复印病历资料: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
(3)盖章: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医务科加盖证明印记并登记备案;
(4)收费:按规定收取工本费,目前为A4纸0.4元/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