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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医院

亳州市人民医院各类参保患者就诊须知

2014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要点 一、门槛费:1140元,多次住院,分次计算门槛费,不足门槛费的医药费用个人自付。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不设门槛费(除急、危、重外,原则上应首选基层医改医疗机构就诊),不足门槛费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二、报销比例: 1、正常疾病(总费用扣除门槛费1140元和不可报销的费用后)按75%报销; 2、对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费用在扣除扣除门槛费1140元后,报销比例为40%,单次及年度报销封顶额为2万元;对有他方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不予报销;对有他方责任但对方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意外伤害,凭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其住院费用(扣除门槛费1140元后)按20%报销,单次及年度报销封顶额为1万元。意外伤害的后续治疗(取内固定装置除外)仍按意外伤害报销。意外伤害不实行保底报销。 3、对摄入异物、蛇咬伤、蜂蛰伤、溺水、电击伤、灼烫伤等外伤情形,经调查确认无他方责任,可按普通疾病住院报销政策执行;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区级或区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4、住院分娩报销 (1)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报销500元。 (2)住院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发生的医药费(扣除门槛费1140元后)按40%报销,不再享受定额报销。 (3)2014年出生但未随父母参合的新生儿,其住院医药费报销时单独核算,以其母亲(父亲)名义比照“分娩并发症”报销。 5、同时参加合作医疗和商业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凭加盖商业保险公司公章的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药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理赔单据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报销待遇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人员同等对待。 6、参合患者2014年度获得住院报销的累计最高限额为30万元(含参照住院报销的特慢病,不含大病保险)。 7、住院期间使用的合作医疗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以及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国产材料费用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报销费用。 三、涡阳、蒙城、利辛的新农合患者在我院住院均可在我院即报(外伤与生育分娩除外)。 亳州市职工医保政策宣传要点(市直、区职工) 一、门槛费:年内第一次住院为400元,第二次及多次住院皆为200元。 二、报销比例:在职职工为88%,退休人员为90%(扣除门槛费和不可报销的费用外)。 三、医保乙类药品个人先支付费用的(10%);单项收费在200元以上的检查费、治疗费、手 术费(如CT、核磁共振、彩超、透析等);单项收费在500元以上的材料费由个人先自付20%后,在职职工按88%,退休人员按90%报销。 四、输血和使用白蛋白(必须符合:1)血红蛋白≤70g/L或红细胞压积≤0.22;2)血浆总蛋白≤5.0g/dl;3)血浆白蛋白≤2.5g/dl;个人先承担10%后在职职工按88%,退休人员按90%报销。 五、工伤、生育、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病人出院后需回医保中心报销。 六、我院无条件医治需到上级医院转院的,由科室会诊讨论后,写出转诊申请,到本院医保科 办理(周一到周五)。到上级医院转院的费用到医保中心报销,不办理转院的费用不予报销。 七、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违法乱纪、犯罪行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故意自伤自残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各类医保基金都不予报销。 谯城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 1、就诊时必须带病人本人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接诊医生必须核对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姓名后按农合类别开住院单, 2、入院后48小时内患者家属带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就诊须知单到农合科登记, 3、出院后带病人本人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户要带本),新农合出院小结,发票,清单(有其他保险的要提前复印)到农合科办理补偿。 医保和谯城区职工医保 1、就诊时必须带医保本,接诊医生必须核对医保本的姓名后按区职工医保类别开住院单, 2、入院时必须交2000元(必须符合规定疾病)(外伤、工伤、生育除外),出院时直接报销(多退少补),不需要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 3、入院后市直职工和谯城区医保中心派人下病区核对。 市直居民医保 1、就诊时必须带户口本或身份证和医保本(红色),接诊医生必须核对病人户口本或身份证,医保本的姓名后开住院单,防止姓名错误; 2、入院后不需要到医保办登记,出院后带户口本或身份证,医保本,出院记录,发票,清单(有其他保险的要提前复印),到市医保中心办理报销。 本院医保办电话:北院 5078622 南院 5675876 新院5675231 谯城区农合局电话: 5112976 涡阳农合电话:7229619 谯城区医保局电话:5186570 市医保中心电话:5132228 责 任 追 究 一、新农合: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合管局会同有关执法部门,除追回报销款外,给予停止当年及下年度合作医疗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举报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经查实后给予举报人员200-1000元的奖励。并对当事医生进行三倍的罚款,和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将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等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 2、瞒报家庭应参合人口,没有以整户为单位交纳参保费用的; 3、隐瞒意外伤害与责任事故责任方的; 4、使用他人参合信息及证件,冒名就诊、报销的; 5、利用虚假医疗收费票据等资料骗取医疗报销费用的; 6、从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或变换物品的; 7、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和处方,授意医护人员造假的; 8、其它严重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9、医生要严格审核参合患者的身份,不认真审核导致冒名顶替报销的;挂床住院的; 10、帮助患者伪造病历资料、或将有责任的意外伤害改为无责任,帮助患者套取农合基金的; 二、职工医保: 1、将本人身份证、医保卡证件转借他人就诊的; 2、使用他人参合信息及证件,冒名就诊、报销的,医保局会同有关执。 3、医生不认真审核导致冒名顶替报销的;挂床住院的; 4、帮助患者伪造病历资料;除追回报销款外,通报到患者的单位,取消参保资格,并对当事医生进行三倍的罚款,和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利辛县2014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医改重点工作安排要求为重点,根据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版)》的通知(皖卫农〔2013〕19 号)和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农合门诊一般诊疗费收付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卫农〔2012〕29号)精神,结合我县2013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和2014 年基金总量分析,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在基金承受能力之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参合农民受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 (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部分进行分配: (一)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二)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 (三)大病保险基金。原则上按5%左右安排,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四)医改支持基金。医改后设立的一般诊疗费、 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支付政策另文规定。 (五)住院补偿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医改支持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 Ⅰ类: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不含城关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Ⅱ类: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县级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省卫生厅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 五、住院补偿 (一)普通住院补偿 1、省内普通住院补偿 (1)起付线 县内Ⅰ类(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县内Ⅱ类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县外省内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按省卫生厅、财政厅文件执行执行。 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凭县民政局签发的相关证件,补偿时不设起付线。 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院治疗的,只设一次起付线。 (2)补偿比例 在省内五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见下表: 医疗机构分类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各类主要所指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三级医院被处罚 的医院 起付线以上报销比例90%85%80%75%55% 注:1、对 “国家基本药物(2012版)”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2、与统筹地区非即时结报的省内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比表中的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3)住院保底补偿 参合农民在Ⅰ、Ⅱ、Ⅲ、Ⅳ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按补偿办法测算后,如果参合患者实际补偿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分段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在Ⅴ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的不执行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 住院费用段5万元以下部分5--10万元段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40%50%60% (4)封顶线 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不含大病保险补偿)为25万元。 2.省外普通住院补偿 (1) 在省外预警医院住院,起付线5000元,按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剩余费用的20% 予以补偿,封顶线1万元。参合农民到此类医院住院,首次住院的,按上述待遇补偿;再次住院的,不予补偿。 在无法对应Ⅰ、Ⅱ、Ⅲ、Ⅳ、Ⅴ类的“省内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参照预警医院补偿政策执行。 在上述医院住院,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省外预警医院名单以省卫生厅公布为准。 不孕不育患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起付线5000元,按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的剩余费用的20% 予以补偿。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2) 在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0%计算起付线(最高1万元),其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按省内Ⅳ类医疗机构补偿比例(75%)执行,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执行保底补偿政策。 (二)住院分娩补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500元。参合产妇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合并症、并发症产生的费用,对其总医疗费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45%的比例予以补偿,同时享受定额补助;参合产妇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分娩合并症、并发症产生的医疗费用,对其总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45%比例予以补偿,同时享受定额补助。 (三)按病种付费住院补偿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制,新农合基金实行定额补偿。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四)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服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情形),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2、对≤7岁的儿童和≥70岁的老年人无责任的意外伤害、 无责任的摄入异物、蛇咬伤、蜂蛰伤、溺水、烫灼伤意外伤害、在校学生校园内意外伤害(学校出具受伤者无自身责任证明),参照同类别医院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3、对经调查仍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以及其他情形的无责任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年度补偿封顶3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4、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普通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5、意外伤害患者首次出院后因本次意外伤害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意外伤害补偿实行打卡发放。 6、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由乡镇农合站经办人员对有无他方责任进行调查,对拟符合补偿条件患者,在其户口所在地乡镇、村、自然庄公示一个月,对无异议无举报的意外伤害,乡镇农合站经办人员在《新农合外伤住院申请补偿登记表》签署调查和公示结果,交患者到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办理补偿。 六、门诊补偿 (一)普通慢性病门诊补偿 普通慢性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为60%,全年累计封顶线为每人4000元;慢性病门诊治疗每次购药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的用量。 普通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结核病、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股骨头坏死、前列腺炎等。 上述普通慢性病门诊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新农合目录内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补偿 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类别医院住院补偿政策(含保底补偿)执行。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重性精神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上述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费用不得按普通慢性病补偿比例补偿。 (三)普通门诊补偿 参合农民在乡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单次普通门诊可补偿费用(不含一般诊疗费),按55%的比例予以补偿;乡级门诊费用单次补偿封顶40元、村级门诊费用单次补偿封顶20元;以户为单位,累计年报销总额封顶线为全户参合人数乘以120元;一般诊疗费累计年报销次数为全户参合人数的两倍;以户为单位,一般诊疗费累计年报销次数封顶后,参合农民再次就诊只允许收取患者自付部分的一般诊疗费。 2014年以乡镇为单位实行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门诊统筹补偿方案由县卫生局另行制定。 (四)大额普通门诊补偿 对个人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不含检查费、材料费、单方复方均不可报销的中药饮片费用)年度累计达到1000元以上,又不属于慢性病或特殊慢性病范畴内的,按实际补偿比35%予以补偿,年度封顶10000元。 (五)意外伤害门诊补偿 对无责任意外伤害或经调查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门诊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按实际补偿比30%予以补偿。 (六)因动物咬伤、抓伤注射疫苗产生的

蒙城县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

本着兼顾群众受益和基金安全,体现政策连续性和适应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安徽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版)>的通知》(皖卫农〔2013〕19 号)精神,结合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精神为指导,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医改重点工作安排要求,结合我县2013年新农合运行的实际情况和2014 年基金总量分析,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在基金承受能力之内最大限度地保障参合农民受益最大化。 二、基本原则 (一)着力引导参合农民一般常见病首先在门诊就诊;确需住院的,首选当地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二)对必须到省市级大医院诊治的疑难重病,进一步提高其实际补偿比例,切实减轻大病患者经济负担,有效缓解参合农民看不起病和因病致贫(返贫)现象的发生。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以住院补偿为主、兼顾门诊受益面;相对统一,分类指导,尽力保障,规范运行。 三、基金用途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五个部分进行分配: 1、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2、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 3、医改支持基金。医改后设立的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支付政策另文规定。 4、住院补偿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医改支持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住院统筹基金按上一年度定点医疗机构的实际发生情况,并结合新农合筹资标准、补偿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预算额度。 5、大病保险基金。原则上按当年筹集统筹基金的3.5%从历年累计结余中安排,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四、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 Ⅰ类: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不含城关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Ⅱ类: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省卫生厅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在恢复正常类别之前,必须经省农合办与市县农合办联合现场检查验收。Ⅴ类医疗机构不宜开展即时结报。 五、住院补偿 (一)普通住院补偿 1.省内普通住院 (1)起付线。各类医疗机构的起付线设置,原则上按省卫生厅相关文件中制定的标准执行。 县内Ⅰ类医疗机构,即乡镇一级卫生院(城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外)的起付线为160元。 县城Ⅱ类医疗机构:蒙城县第一人民医院、蒙城县第二人民医院和蒙城县中医院起付线为500元;在县城执业的其他一级医疗机构:蒙城县计生服务站、蒙城县妇幼保健院和蒙城县城关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线为400元,蒙城妇女儿童医院起付线为460元,蒙城中西医结合医院起付线为540元。 蒙城协和医院起付线为800元,补偿比例按照Ⅴ类执行。 Ⅴ类医疗机构名单,根据省、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办暗访或查处情况确定,其起付线和补偿比例由省农合办统一计算,统一确定,统一维护,定期公布,必须执行。 (2)补偿比例 在省内五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表 医疗机构分类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 各类主要所指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县城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一级二级医院城市三级医院被处罚 的医院 起付线以上的 报销比例90%85%80%75%55% 注:1、对 “国家基本药物(2012版)”和 “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2、在非即时结报的、非协议的省内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按表中的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3、未履行转诊转院备案的,按表中比例下调5百分点。 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院治疗的,只设一次起付线。 在无法对应Ⅰ、Ⅱ、Ⅲ、Ⅳ、Ⅴ类的“省内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可参照省外预警医院的报补政策执行。在上述医院住院,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基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遍原理,鉴于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有限以及制度设计的公平性、普惠性的理念,任何特殊情况下的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报销比例均不得超过85%。 (3)住院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如低于保底补偿比例Y,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计算其补偿金额 在Ⅰ、Ⅱ、Ⅲ、Ⅳ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为(Y值): 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表 住院费用段5万元以下部分5—10万元段10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50%60%70% 注:住院分娩、意外伤害及在Ⅴ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的,未履行转诊转院备案的,均不执行保底补偿。 (4)住院补偿封顶线 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为30万元(含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不含大病保险补偿费用)。 2.省外普通住院补偿 (1) 在省外预警医院住院,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0%计算起付线(不低于4000元),补偿比例为20%(即补偿金额为住院总费用减去起付线后乘以20%),封顶线为1万元。参合农民到此类医院住院,首次住院的,按上述待遇补偿;再次住院的,不予补偿。在此类医院住院不享受大病保险补偿待遇。省外预警医院名单由省卫生厅公布。其他存在违反医疗服务规范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行为的医疗机构参照此项规定执行。 (2) 在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按当次住院费用的20%计算起付线(最高10000元,最低2000元),其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参照省内Ⅳ类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对与我县签订定点协议且属于我县集中流向的省外二级以下医院住院起付线为800元,按70%的补偿比例执行;对与我县实行即时结报的省外医院住院补偿标准比照省内同类医院执行。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执行保底补偿政策。 (二)住院分娩补助(补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5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报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三)按病种付费住院补偿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制,新农合基金实行定额补偿。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县级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为80%,乡镇级新农合按支付比例为85%。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另文规定。 (四)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不实行即时结报) 1. 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等),新农合基金不应给予补偿。 2. 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3. 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二代身份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并如实填写《蒙城县新农合意外伤害审批表》,供新农合经办机构或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备用。 4. 对调查后仍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补偿,年度封顶2万元,不实行保底补偿。 5. 意外伤害患者首次出院后因本次意外伤害再次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意外伤害补偿政策执行。 6. 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应将拟补偿者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受伤时间、地点和详细原因、经治医疗机构、住院医药费用、拟补偿额等情况公示一个月。公示结束后无异议、无举报,方可报补。 7. 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不实行即时结报。 (五)转院有关规定。 转往县外就医的,须选择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实行逐级转诊制度。由经治医生提出转院理由,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经分管院长同意,方可外转就医。医疗终结后,须携带正式电脑医药费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出院小结和《转诊转院审批表》、二代居民身份证、邮政银行储蓄本(卡)等,到转出的定点医院结算,补偿款实行打卡发放;转往县外即时结报医院的,只需携带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出院后在就诊医院现场结报,领取补偿金(意外伤害除外)。 (六)异地(急诊)住院有关规定 参合人员外出务工、探亲、求学、经商等异地(急诊)住院,须选择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同时于3个工作日内与参合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农合科联系(通过电话、短信、信函、传真等形式)登记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备案后随补偿资料上报县农合局。治疗终结后,凭医院正式电脑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出院小结、详细的医疗费用清单、二代居民身份证、邮政银行储蓄本(卡)等,到参合乡镇定点医院结

关于印发《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慢性病门诊补助诊断标准和检查治疗用药范围》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职工慢性病门诊补助管理,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2〕21号)要求,经研究制定了《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慢性病门诊补助诊断标准和检查治疗用药范围》(以下简称慢性病补助诊断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定《慢性病补助诊断标准》,是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助管理,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重要举措,对完善职工医疗制度,提高慢性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广泛开展《慢性病补助诊断标准》的宣传,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职工住院医疗及特殊病门诊医疗,在统筹基金结余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对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给予部分补助。目前我市职工慢性病门诊补助人数比例较高,统筹基金支出压力较大,在保障原慢性病患者待遇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慢性病补助诊断标准》提高了统筹基金补助诊断标准,以控制补助规模,集中有限的统筹基金用于慢性病重症患者。 三、调整慢性病种类,将原有慢性病补助种类调整整合为27种(类),详见《慢性病补助诊断标准》。原有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待遇保持不变。糖尿病与糖尿病并发证合并后,原糖尿病病人补助低于新标准的,可重新申请鉴定,经鉴定达到《慢性病补助诊断标准》的,按新的补助标准执行。患有2种以上慢性病的,经鉴定后,以待遇高的为准。 四、全市统一组织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鉴定,统一抽调专家,分县区进行,全程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职工患有慢性病,经鉴定达到《慢性病补助诊断标准》的,方可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 申报慢性病门诊补助人员,应填写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和门诊病历。除恶性肿瘤、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尿毒症透析外,病程不少于12个月。有发病年限要求的,病程不得低于规定时间。 五、建立慢性病复查制度,对慢性病门诊补助人员开展定期复查,经复查达不到《慢性病补助诊断标准》的,取消慢性病补助。高血压病、Ⅱ型糖尿病、慢性肝炎、脑血管后遗症、重症肌无力、甲状腺机能病变(甲亢)、子宫内膜异位症,每2年复查1次,其他病种可不定期进行复查。原有慢性病门诊补助人员复查办法另行规定。 六、明确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范围,五项常规检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胸部X光片、心电图检查)和肝肾功能检查,均纳入慢性病门诊检查补助范围。慢性病门诊检查治疗和用药,应符合职工基本医疗药品目录,并按照《慢性病补助诊断标准》规定范围进行。患有2种以上慢性病的,可按相应的慢性病检查治疗用药。处方药应凭医师处方购药,使用中药饮片时须经主治以上医师辨证施治。超过规定范围的检查和用药,统筹基金不予补助。在用药范围中,优先使用口服制剂,如需使用静脉注射针剂须在医疗机构内使用。使用处方药时,“两定”机构须凭处方售药,违者医保基金不予补助。 七、慢性病患者和“两定”机构在检查治疗慢性病时,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和医疗卫生政策规定,不得违规使用或套取慢性病补助基金,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予以查处。 八、城镇居民申请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按照《慢性病补助诊断标准》相对应的标准进行鉴定。 2014年5月26日 (本文主动公开) 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慢性病门诊补助诊断标准和检查治疗用药范围 一、系统性红斑狼疮 【诊断标准】 1、临床表现:蝶形红斑或盘状红斑、光敏感、口鼻粘膜溃疡、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炎、蛋白尿或管型尿或血尿; 2、抗核抗体阳性,抗双链DNA抗体(抗ds-DNA抗体)阳性或红斑狼疮细胞(LE细胞)阳性,抗Sm抗体阳性皮肤狼疮带试验(非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3、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活动度评分(SLEDAI)8分以上,或有下列并发症之一: (1)心内膜炎,心肌炎,心包填塞,恶性高血压; (2)肺动脉高压,肺泡炎,肺出血,肺梗死,肺萎缩;肺纤维化; (3)急性胰腺炎,肠系膜血管炎; (4)溶血性贫血,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动静脉血栓形成; (5)蛋白尿 >0.5g/dl 或 3+ ; 肾病综合征,急性肾小球肾炎; (6)皮肤血管炎,皮炎,肌炎,皮肌炎,皮肤溃疡。 (7)单神经炎或多神经炎,脱髓鞘综合征,精神性发作,脑卒中,抽搐或意识障碍。 【门诊用药范围】 西药:羟氯喹、糖皮质激素、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环孢素、吗替麦考酚酯、来氟米特、他克莫司。 【门诊检查治疗项目】 化验项目:血抗核抗体(ANA)、自身免疫抗体、可溶性抗原(ENA)、补体C3、补体C4、血沉(ESR)、C反应蛋白(CRP)、24小时尿蛋白定量。 二、糖尿病 【补助诊断标准】 1、明确诊断为Ⅰ型糖尿病。 2、Ⅱ型糖尿病 明确诊断为Ⅱ型糖尿病,病史2年以上,有下列并发症之一: 冠心病,心功能Ⅱ级及以上,脑出血,脑梗死遗留的后遗症,四肢有血管病变,超声或动脉造影提示动脉硬化致狭窄或静脉血栓或局部足、趾坏疽、截趾、截肢之一,糖尿病肾病Ⅲ期及以上,眼底视网膜病变Ⅲ期及以上,神经病变,肌萎缩,神经源性膀胱。 【门诊用药范围】 1、西药:胰岛素及降糖药、钙拮抗药、β受体阻滞药、作用于α受体的药物、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其它血管舒张药、调血脂类药物、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大环内酯类、林可酰胺类、喹诺酮类、羟本磺酸、维生素B1、维生素B12、阿司匹林、甲钴胺、复方a酮酸。 2、中成药:消渴丸、糖脉康颗粒、尿毒清颗粒、褐藻多糖硫酸酯、血脂康胶囊。 【门诊检查治疗项目】 1、化验项目:血脂、糖化血红蛋白、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糖。 2、检查项目:眼压测定、眼底检查、肾脏B超、膀胱残余尿量、心脏彩超、血管彩超、胸部正位片、神经传导速度测定。 3、治疗项目:腹膜透析、血液透析、针灸理疗、红外线及可见光治疗。 三、 慢性肝炎 (一)慢性乙型肝炎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乙肝病毒基因(HBV-DNA)阳性,中度及以上肝功能损害。 (二)、慢性丙型肝炎 丙肝病毒基因(HCV-RNA)阳性,中度及以上肝功能损害,并接受抗HCV治疗者。 (三)其它慢性肝炎 中度及以上肝损害。 【门诊用药范围】 1、西药:抗肝炎病毒药、维生素类药、α干扰素注射剂、降肝酶药。 2、中成药:复方丹参制剂、复方甘草制剂、益肝灵片(胶囊)、五酯片、肝得乐胶囊(片)。 【门诊检查治疗项目】 1、化验项目:乙肝二对半、甲胎蛋白(AFP)、丙型肝炎抗体测定、基因检查。 2、检查项目:腹部B超。 四、肝硬化 【诊断标准】 1、有肝硬化的临床症状及体征; 2、实验室检查及影象学检查符合肝硬化改变; 3、有下列并发症之一:腹水,门脉性上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 【门诊用药范围】 1、西药:抗肝炎病毒药、维生素类药、α干扰素注射剂、降肝酶药、降血氨药、利尿药。 2、中成药:复方丹参制剂、复方甘草制剂、益肝灵片(胶囊)、五酯片、肝得乐胶囊(片)。 【门诊检查治疗项目】 1、化验项目:AFP、凝血功能、血糖、血氨、乙肝二对半、丙肝抗体、癌胚抗原(CEA)、基因检查。 2、检查项目:腹部B超、纤维胃镜。 五、脑血管病后遗症 【诊断标准】 1、肢体瘫痪肌力4级以下,言语障碍,或明显颅神经障碍; 2、头颅CT或核磁共振责任病灶大于2厘米(除脑干、内囊、2次以上脑梗塞外)。 【门诊用药范围】 1、西药:抗癫痫药、尼莫地平、脑复康、氟桂利嗪,镇静催眠药、调血脂药、阿斯匹林、双嘧达莫、曲克芦丁、治疗精神障碍药、维生素类。 2、中成药:银杏口服制剂、川芎口服制剂、生脉口服制剂,参脉口服制剂,葛酮口服制剂,复方丹参制剂。 【门诊检查治疗项目】 1、化验项目:血脂、血糖、凝血功能。 2、检查项目:脑电图、胸部正位片、经颅多普勒、必要时行颈部血管彩超、CT血管造影(CTA)、磁共振血管造影(MRA)、头颅CT及MRI检查。 3、治疗项目:针灸、理疗、高压氧。 六、肺源性心脏病 【诊断标准】 1、临床症状:慢性咳嗽、咳痰、气短或呼吸困难; 2、X线胸片检查:符合肺动脉高压或右室增大的肺心病标准; 3、心电图检查:符合肺心病的表现; 4、肺功能检查: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80%和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占用力肺活量百分比(FEV1/FVC)<70%; 5、心脏彩超:提示右心室肥厚、扩大,右心房扩大,右肺动脉或肺动脉干扩张。 【门诊用药范围】 1、西药:抗生素药物、止咳、平喘药、糖皮质激素、强心药、钙拮抗药、利尿药、阿司匹林。 2、中成药:化痰、止咳、平喘剂。 【门诊检查治疗项目】 检查项目:胸部正侧位片、胸部CT,肺功能、心电图、超声心动图检查。 七、再生障碍性贫血 【诊断标准】 1、血常规: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淋巴细胞比例增高; 2、骨髓象:骨髓多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造血细胞明显减少,非造血细胞比例增高,骨髓小粒空虚(有条件者作骨髓活检可见造血组织均匀减少)。 【门诊用药范围】 1、西药:雄激素、环孢素、止血药、升白细胞药、升血小板药)、葡醛内酯制剂、促红细胞生成素、促粒细胞生成素、白介素-11。 2、中成药:复方皂矾丸、再造生血片、升血小板胶囊。 【门诊检查】 环孢素血药浓度监测。 八、雷诺氏病 【诊断标准】 1、冷水试验、握拳试验呈阳性者; 2、指温回复时间测定>20min。 【门诊用药范围】 西药:缓解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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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口臭吃啥药比较好

口臭患者可在医生指导下服用甲硝唑片、阿莫西林胶囊、奥美拉唑肠溶胶囊等药物,具体用药需根据病因选择。口臭通常由口腔问题、消化道疾病、呼吸道感染等多种因素引起,需要针对性治疗。1、口腔疾病龋齿、牙周炎、牙龈炎等口腔疾病是口臭最常见原因。细菌在口腔内繁殖会产生挥发性硫化物,导致特殊异味。建议每半年进行一次专业洁牙,使用含氯己
张天奇
张天奇
山东省立医院

高钾血症可以引起呼吸衰竭吗

高钾血症可能引起呼吸衰竭。高钾血症导致呼吸衰竭的机制主要有严重心律失常、呼吸肌麻痹、代谢性酸中毒、神经肌肉传导障碍、多器官功能障碍。1、严重心律失常:血钾浓度超过6.5毫摩尔/升时可能引发致命性室性心律失常。高钾血症会改变心肌细胞膜电位,导致窦房结功能抑制和传导系统异常,出现心室颤动或心脏停搏。心脏泵血功能衰竭后,全身组织缺氧可继发呼吸衰竭。2、呼吸肌麻痹:...
fhjk6538504
fhjk6538504
中国医学科学院阜外医院

骨髓移植的费用高吗

骨髓移植一般需要20万元到50万元,实际费用受到移植类型、配型难度、并发症处理、住院时长、术后用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1、移植类型:自体移植费用相对较低,约20万至30万元,无需供者且排斥风险小;异基因移植费用通常30万至50万元,涉及供体筛选、免疫抑制剂等额外支出。半相合移植因技术复杂可能超过50万元。2、配型难度:全相合配型成功率仅25%-30%,寻找匹配...
孟莉
孟莉 主任医师
北京天坛医院

什么人不能骨髓移植

骨髓移植并非适用于所有患者,禁忌人群主要包括严重心肺功能不全者、活动性感染未控制者、恶性肿瘤晚期患者、HIV感染者及高龄体弱者。骨髓移植的禁忌证主要涉及患者基础健康状况、疾病进展阶段及免疫状态等因素。1、心肺功能差:合并严重心力衰竭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难以耐受移植前的清髓性化疗。预处理方案中使用的大剂量放化疗可能导致心肺功能进一步恶化,术中输血输液也可能加...
孟莉
孟莉 主任医师
北京天坛医院

骨髓移植配型应该怎么做

骨髓移植配型主要通过人类白细胞抗原(HLA)分型检测完成,匹配程度直接影响移植成功率,主要方法包括HLA高分辨分型、亲属配型、中华骨髓库检索、脐带血库匹配及跨国骨髓库协作。1、HLA高分辨分型:HLA分型是配型的核心环节,需通过血液或唾液样本检测HLA-A、B、C、DRB1、DQB1等位点。高分辨分型技术可精确到基因亚型,全相合(10/10匹配)为理想状态,...
孟莉
孟莉 主任医师
北京天坛医院

白血病都需要做骨髓移植吗

白血病并非都需要骨髓移植,治疗方案需根据类型、分期及患者个体情况决定。主要治疗方式包括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放疗及骨髓移植。1、化疗:化疗是白血病的基础治疗手段,通过化学药物杀灭异常增殖的癌细胞。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髓系白血病早期通常采用高强度化疗方案,如DA方案柔红霉素+阿糖胞苷或VDLP方案长春新碱+柔红霉素+左旋门冬酰胺酶+泼尼松。化疗可诱导缓...
孟莉
孟莉 主任医师
北京天坛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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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珠性阴道炎怎么治疗

念珠性阴道炎一般是指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可通过克霉唑栓、硝酸咪康唑栓、制霉菌素阴道泡腾片、氟康唑胶囊、伊曲康唑胶囊等药物治疗。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通常由假丝酵母菌感染、免疫力下降、长期使用抗生素、妊娠、糖尿病等原因引起。 1、克霉唑栓 克霉唑栓属于抗真菌药物,主要用于治疗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该药物能够抑制真菌细胞膜的合成,从而起到抗真菌的作用。使用时应避免与其他抗真菌药物同时使用,以免增加不良反应的发生概率。对克霉唑过敏者禁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2、硝酸咪康唑栓 硝酸咪康唑栓适用于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的治疗,具有广谱抗真菌活性。该药物通过干扰真菌细胞膜的生物合成,导致真菌细胞死亡。使用期间可能出现局部刺激症状,如灼热感或瘙痒加重。对咪唑类药物过敏者禁用,月经期间应暂停使用。 3、制霉菌素阴道泡腾片 制霉菌素阴道泡腾片对假丝酵母菌有较强的抑制作用,常用于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的治疗。该药物通过改变真菌细胞膜的通透性发挥抗菌作用。使用时应保持外阴清洁干燥,避免穿紧身化纤内裤。对制霉菌素过敏者禁用,用药期间应避免性生活。 4、氟康唑胶囊 氟康唑胶囊为口服抗真菌药物,适用于严重或复发性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该药物通过抑制真菌细胞色素P450依赖酶发挥作用。可能出现胃肠道不适、头痛等不良反应。肝功能异常者慎用,用药期间应监测肝功能。对氟康唑过敏者禁用。 5、伊曲康唑胶囊 伊曲康唑胶囊可用于治疗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尤其适用于对其他抗真菌药物耐药的情况。该药物通过抑制真菌细胞膜麦角固醇的合成发挥抗菌作用。可能出现胃肠道反应、头晕等不良反应。对伊曲康唑过敏者禁用,心脏病患者慎用。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患者应注意保持外阴清洁干燥,避免使用刺激性洗液清洗外阴。选择棉质透气内裤,避免穿紧身裤。饮食上应减少高糖食物摄入,适当补充含乳酸菌的发酵乳制品。治疗期间应避免性生活,必要时性伴侣需同时治疗。症状缓解后仍需按医嘱完成整个疗程,防止复发。如出现严重不适或症状加重,应及时就医调整治疗方案。
周学勤
周学勤 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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