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职工慢性病门诊补助管理,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2〕21号)要求,经研究制定了《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慢性病门诊补助诊断标准和检查治疗用药范围》(以下简称慢性病补助诊断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制定《慢性病补助诊断标准》,是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补助管理,加强医保基金监管的重要举措,对完善职工医疗制度,提高慢性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广泛开展《慢性病补助诊断标准》的宣传,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职工住院医疗及特殊病门诊医疗,在统筹基金结余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对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给予部分补助。目前我市职工慢性病门诊补助人数比例较高,统筹基金支出压力较大,在保障原慢性病患者待遇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慢性病补助诊断标准》提高了统筹基金补助诊断标准,以控制补助规模,集中有限的统筹基金用于慢性病重症患者。
三、调整慢性病种类,将原有慢性病补助种类调整整合为27种(类),详见《慢性病补助诊断标准》。原有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待遇保持不变。糖尿病与糖尿病并发证合并后,原糖尿病病人补助低于新标准的,可重新申请鉴定,经鉴定达到《慢性病补助诊断标准》的,按新的补助标准执行。患有2种以上慢性病的,经鉴定后,以待遇高的为准。
四、全市统一组织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鉴定,统一抽调专家,分县区进行,全程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职工患有慢性病,经鉴定达到《慢性病补助诊断标准》的,方可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
申报慢性病门诊补助人员,应填写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申请表,并提供二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和门诊病历。除恶性肿瘤、组织器官移植抗排异、尿毒症透析外,病程不少于12个月。有发病年限要求的,病程不得低于规定时间。
五、建立慢性病复查制度,对慢性病门诊补助人员开展定期复查,经复查达不到《慢性病补助诊断标准》的,取消慢性病补助。高血压病、Ⅱ型糖尿病、慢性肝炎、脑血管后遗症、重症肌无力、甲状腺机能病变(甲亢)、子宫内膜异位症,每2年复查1次,其他病种可不定期进行复查。原有慢性病门诊补助人员复查办法另行规定。
六、明确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范围,五项常规检查项目(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胸部X光片、心电图检查)和肝肾功能检查,均纳入慢性病门诊检查补助范围。慢性病门诊检查治疗和用药,应符合职工基本医疗药品目录,并按照《慢性病补助诊断标准》规定范围进行。患有2种以上慢性病的,可按相应的慢性病检查治疗用药。处方药应凭医师处方购药,使用中药饮片时须经主治以上医师辨证施治。超过规定范围的检查和用药,统筹基金不予补助。在用药范围中,优先使用口服制剂,如需使用静脉注射针剂须在医疗机构内使用。使用处方药时,“两定”机构须凭处方售药,违者医保基金不予补助。
七、慢性病患者和“两定”机构在检查治疗慢性病时,要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和医疗卫生政策规定,不得违规使用或套取慢性病补助基金,违者按有关规定从严予以查处。
八、城镇居民申请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按照《慢性病补助诊断标准》相对应的标准进行鉴定。
2014年5月26日
(本文主动公开)
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慢性病门诊补助诊断标准和检查治疗用药范围
一、系统性红斑狼疮
【诊断标准】
1、临床表现:蝶形红斑或盘状红斑、光敏感、口鼻粘膜溃疡、非畸形性关节炎或多关节炎、蛋白尿或管型尿或血尿;
2、抗核抗体阳性,抗双链DNA抗体(抗ds-DNA抗体)阳性或红斑狼疮细胞(LE细胞)阳性,抗Sm抗体阳性皮肤狼疮带试验(非损部位)或肾活检阳性。
3、有系统性红斑狼疮疾病活动度评分(SLEDAI)8分以上,或有下列并发症之一:
(1)心内膜炎,心肌炎,心包填塞,恶性高血压;
(2)肺动脉高压,肺泡炎,肺出血,肺梗死,肺萎缩;肺纤维化;
(3)急性胰腺炎,肠系膜血管炎;
(4)溶血性贫血,粒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动静脉血栓形成;
(5)蛋白尿 >0.5g/dl 或 3+ ; 肾病综合征,急性肾小球肾炎;
(6)皮肤血管炎,皮炎,肌炎,皮肌炎,皮肤溃疡。
(7)单神经炎或多神经炎,脱髓鞘综合征,精神性发作,脑卒中,抽搐或意识障碍。
【门诊用药范围】
西药:羟氯喹、糖皮质激素、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环孢素、吗替麦考酚酯、来氟米特、他克莫司。
【门诊检查治疗项目】
化验项目:血抗核抗体(ANA)、自身免疫抗体、可溶性抗原(ENA)、补体C3、补体C4、血沉(ESR)、C反应蛋白(CRP)、24小时尿蛋白定量。
二、糖尿病
【补助诊断标准】
1、明确诊断为Ⅰ型糖尿病。
2、Ⅱ型糖尿病
明确诊断为Ⅱ型糖尿病,病史2年以上,有下列并发症之一:
冠心病,心功能Ⅱ级及以上,脑出血,脑梗死遗留的后遗症,四肢有血管病变,超声或动脉造影提示动脉硬化致狭窄或静脉血栓或局部足、趾坏疽、截趾、截肢之一,糖尿病肾病Ⅲ期及以上,眼底视网膜病变Ⅲ期及以上,神经病变,肌萎缩,神经源性膀胱。
【门诊用药范围】
1、西药:胰岛素及降糖药、钙拮抗药、β受体阻滞药、作用于α受体的药物、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血管紧张素II受体拮抗药、其它血管舒张药、调血脂类药物、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大环内酯类、林可酰胺类、喹诺酮类、羟本磺酸、维生素B1、维生素B12、阿司匹林、甲钴胺、复方a酮酸。
2、中成药:消渴丸、糖脉康颗粒、尿毒清颗粒、褐藻多糖硫酸酯、血脂康胶囊。
【门诊检查治疗项目】
1、化验项目:血脂、糖化血红蛋白、24小时尿蛋白定量、血糖。
2、检查项目:眼压测定、眼底检查、肾脏B超、膀胱残余尿量、心脏彩超、血管彩超、胸部正位片、神经传导速度测定。
3、治疗项目:腹膜透析、血液透析、针灸理疗、红外线及可见光治疗。
三、 慢性肝炎
(一)慢性乙型肝炎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乙肝病毒基因(HBV-DNA)阳性,中度及以上肝功能损害。
(二)、慢性丙型肝炎
丙肝病毒基因(HCV-RNA)阳性,中度及以上肝功能损害,并接受抗HCV治疗者。
(三)其它慢性肝炎
中度及以上肝损害。
【门诊用药范围】
1、西药:抗肝炎病毒药、维生素类药、α干扰素注射剂、降肝酶药。
2、中成药:复方丹参制剂、复方甘草制剂、益肝灵片(胶囊)、五酯片、肝得乐胶囊(片)。
【门诊检查治疗项目】
1、化验项目:乙肝二对半、甲胎蛋白(AFP)、丙型肝炎抗体测定、基因检查。
2、检查项目:腹部B超。
四、肝硬化
【诊断标准】
1、有肝硬化的临床症状及体征;
2、实验室检查及影象学检查符合肝硬化改变;
3、有下列并发症之一:腹水,门脉性上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
【门诊用药范围】
1、西药:抗肝炎病毒药、维生素类药、α干扰素注射剂、降肝酶药、降血氨药、利尿药。
2、中成药:复方丹参制剂、复方甘草制剂、益肝灵片(胶囊)、五酯片、肝得乐胶囊(片)。
【门诊检查治疗项目】
1、化验项目:AFP、凝血功能、血糖、血氨、乙肝二对半、丙肝抗体、癌胚抗原(CEA)、基因检查。
2、检查项目:腹部B超、纤维胃镜。
五、脑血管病后遗症
【诊断标准】
1、肢体瘫痪肌力4级以下,言语障碍,或明显颅神经障碍;
2、头颅CT或核磁共振责任病灶大于2厘米(除脑干、内囊、2次以上脑梗塞外)。
【门诊用药范围】
1、西药:抗癫痫药、尼莫地平、脑复康、氟桂利嗪,镇静催眠药、调血脂药、阿斯匹林、双嘧达莫、曲克芦丁、治疗精神障碍药、维生素类。
2、中成药:银杏口服制剂、川芎口服制剂、生脉口服制剂,参脉口服制剂,葛酮口服制剂,复方丹参制剂。
【门诊检查治疗项目】
1、化验项目:血脂、血糖、凝血功能。
2、检查项目:脑电图、胸部正位片、经颅多普勒、必要时行颈部血管彩超、CT血管造影(CTA)、磁共振血管造影(MRA)、头颅CT及MRI检查。
3、治疗项目:针灸、理疗、高压氧。
六、肺源性心脏病
【诊断标准】
1、临床症状:慢性咳嗽、咳痰、气短或呼吸困难;
2、X线胸片检查:符合肺动脉高压或右室增大的肺心病标准;
3、心电图检查:符合肺心病的表现;
4、肺功能检查:一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80%和第一秒用力呼气容积占用力肺活量百分比(FEV1/FVC)<70%;
5、心脏彩超:提示右心室肥厚、扩大,右心房扩大,右肺动脉或肺动脉干扩张。
【门诊用药范围】
1、西药:抗生素药物、止咳、平喘药、糖皮质激素、强心药、钙拮抗药、利尿药、阿司匹林。
2、中成药:化痰、止咳、平喘剂。
【门诊检查治疗项目】
检查项目:胸部正侧位片、胸部CT,肺功能、心电图、超声心动图检查。
七、再生障碍性贫血
【诊断标准】
1、血常规: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绝对值减少,淋巴细胞比例增高;
2、骨髓象:骨髓多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造血细胞明显减少,非造血细胞比例增高,骨髓小粒空虚(有条件者作骨髓活检可见造血组织均匀减少)。
【门诊用药范围】
1、西药:雄激素、环孢素、止血药、升白细胞药、升血小板药)、葡醛内酯制剂、促红细胞生成素、促粒细胞生成素、白介素-11。
2、中成药:复方皂矾丸、再造生血片、升血小板胶囊。
【门诊检查】
环孢素血药浓度监测。
八、雷诺氏病
【诊断标准】
1、冷水试验、握拳试验呈阳性者;
2、指温回复时间测定>20min。
【门诊用药范围】
西药:缓解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