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八不准”
1、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2、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3、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4、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5、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6、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
7、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8、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假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