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城镇医保参保人员患病住院须知
一、参保人员患病经医生诊断需住院治疗时,可自愿选择本县定点医院,持本人医疗保险证、专用病历、处方办好住院手续。
二、参保人员患病住院要了解医保支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范围以及不予支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范围等;要了解本人治疗、用药及费用支付情况。医院向患者提供非医保支付的药品及超标准服务时,需征得患者及家属的同意。医院必须向患者提供每日费用清单。
三、医院对患者住院治疗天数需超过30天以上的,要报县医保中心备案,超过60天以上的,要报县医保中心审批。
四、住院治疗终结后,患者仅须结清个人应支付的费用,其余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个人应支付费用包括:1、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项目。2、乙类药品、乙类限制药品先自付15%的费用。3、医保部分支付费用和一次性收费在15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先自付15%,进口体内置换人工器官和置放材料先自付40%。4、超床位费标准的费用(二级医院15元/日,一级医院6元/日)。5、起付费: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在二级和一级医院首次住院起付费为500元、450元;二次住院分别为400元、350元;三次及以后住院分别为300元、250元。6、个人按比例负担费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在起付费以上,个人分担比例:退休人员15%,在职人员负担18%。
五、参保人员住院时,如有疑问或发现定点医院有违规行为的,可向县医保中心咨询、投诉和举报。县医保中心将及时解答和处理。咨询、投诉和举报电话:0558-44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