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合对象入院时要主动出示本人身份证、市民卡、入院通知单等有效证件。出院结帐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员必须携带医疗卡,直接在住院登记窗口办理。参合对象只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医药费用,医保支付部分直接刷卡扣除。
二、参合对象在我院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起报线为1000元。起报线以上至6万部分(包括6万元),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保支付支付55%;6万元以上部分,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医保支付支付60%。参合人员按规定享受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医药费用补偿,全年累计最高补偿限额为18.3万元。
三、同一疾病住院时间持续90天以上的,以90天为一个结算
周期。年内多次住院的,分次结报,费用不累计。第二次起住院起报线按500元计算。
四、参保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难产剖宫产每人次补助1200元;其他住院分娩费用每人次补助8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不予补偿。
五、住院期间医保基金不予补助的医药费用:
1.未参加本辖区合作医疗者的医药费用;
2.有挂名或冒名诊疗等行为的;
3.妇幼保健的医疗保健费用,终止妊娠手术的医药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治疗费用;不孕不育症的治疗费用及辅助生育技术费用,特殊情况除外;
4.非诊断所必需的不合理检查费用;
5.诊疗费自负部分、煎药费、住院伙食费、取暖费、出诊费、救护车费、电炉费、特护费、陪住费、家庭病床费、包房费、交通费、用血互助金等;
6.健康体检、器官移植、安装假肢、义眼、镶牙以及各种美容、气功、按摩、整形、矫治等费用,特殊情况除外;
7.由于酗酒、自杀、自残、吸毒、斗殴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等行为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8.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生产性事故等由第三者责任赔偿部分的医药费用;
9.工伤(含旧伤复发)发生的医药费用;
七、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办机构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暂停三个月至全年的医药费补偿待遇,并追回已经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等,骗取医保资金的;
2.与医务人员串通,骗取医保资金的;
3.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市民卡就医的;
4.将定点医疗机构开出的药品、器材进行非法倒卖的;
5.符合出院条件,医院开具出院通知书后,仍不愿出院的;
6.其它违规行为。
舟山医院医保办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