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来访接待工作实行首科接待负责制,接待者应热情接待来访者,初步了解来访目的,根据来访者投诉主题,由首次接待者将来访者送至相关接待部门:在门诊诊疗过程中发生的投诉由社会服务部接待处理,在住院诊疗期间发生的投诉由医教科接待处理。夜间由院总值班负责接待医疗来访,次日移交相关接待部门。
接待流程:
1. 接待来访时,接待者应让来访者本人填写《医疗来访接待记录表》,并由来访者本人和接待人共同签名,如非本人来访应注明填写者与患者的关系。接待者应告知来访人员将在七日内完成对来访内容的调查与评估,给予答复。
2. 接待者负责在接待来访后一个工作日内向相关接待部门负责人汇报,并联系相关被投诉科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由科室负责人和接待者一起,在四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来访内容的调查、评估,必要时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调查评估内容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并由科室负责人约定日期,与接待者一起,给予来访者书面或口头答复(七日内)。特殊情况下,须延长答复期限的,由接待者事先通知来访者。
3. 对特殊情况需立即给予处理的医疗来访,接待部门应及时予以解决。
4. 如来访者对答复存疑,接待者应告知其有关解决争议的途径:可通过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签定,亦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5. 相关被投诉科室负责人须认真了解来访内容,积极配合接待部门做好医疗来访的调查、解释和答复工作,负责向来访人员进行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和说明。
6. 被投诉当事人应积极配合接待部门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做好调查、取证、评估工作,必要时参与对来访者的接待、解释工作,不得无故推委。
7. 来访材料由接待部门专人负责整理、保存;来访材料一般应包括:《医疗来访接待记录表》、来访调查情况记录、来访处理结果以及有关讨论记录和专家委员会会议记录、书面答复、协议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