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5-2 10:12:00 文章来源:洛阳市第一中医院
自2007年7月开始,市社保中心对部分特殊门诊病种实行集中认定,对符合认定标准的病人(认定卡为蓝色),在治疗上采取了直接集中审批的方式,取消了病人往返医院、社保中心的开单、审批等环节,方便了病人。为了使有关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和病人对现有的操作程序更加明了,现将审批程序、治疗周期及购药结算时间等做如下说明:
1、初审病人,其治疗从认定体检的次月1日开始享受,审批周期为6个月。
2、复审病人,其治疗从上次审批截止时间次日续批6个月(不足6个月者,按实际天数计算,即每一批集中认定的病人其治疗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3、初、复审病人,半年到期后,由社保中心直接审批。在认定卡有效期内,病人不需往返医院、社保中心开单和审批。其治疗按病人自行选择的医院(或药店)进行审批,每一审批治疗周期内不得更改治疗医院(或药店),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应在每一治疗周期截止前15天内到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
4、凡属于集中认定的病人每月购药及结算,应在每月的25日之前,避免跨月影响审批与结算。
例如:2007年9月参加集中认定体检的病人,原治疗截止时间为2007年11月15日,其治疗周期从11月16日至2008年3月30日,其定额为4个半月。2008年4月1日由社保中心直接续批半年(9月30日),定额6个月。以后各批次的集中认定均比照以上审批时间进行,即每个治疗周期为半年,如此循环。
非集中认定的病种(认定卡为绿色),仍由具备资格的定点医院按规定开具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申请单。因每月的25日至下月的5日为中心集中处理内部业务时间,各定点医院开申请单应尽量避开此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