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区劳动保障局,市高新区、泰山景区人事劳动局,城区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城区各中小学、托幼机构,城区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确保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持续健康运行,经广泛调查和认真研究,现就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可到市劳动保障局公布的任何一家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定点医院名单如下:泰安市中心医院(三级)、解放军第八十八医院(三级)、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三级)、泰安市中医医院(三级)、山东省泰山慢性病医院(三级)、山东泰安煤矿医院(二级)、山东省泰安荣军医院(二级)、泰安市妇幼保健院(二级)、泰安市肿瘤防治医院(二级)、泰安市精神病医院(二级)、泰安市复原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二级、限精神病种)、泰安市第四人民医院(二级)、泰安市交通医院(一级)、泰安市泰山区人民医院(二级)、泰安市中医二院(二级)、泰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二级)、泰安市岱岳区妇幼保健院(二级)。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每次住院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3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65%;三级定点医院的起付标准为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在城区内转院治疗的,在转出医院结算医疗费用后,可直接办理转院,由转入医院向市医保处网上备案;转往城区外医院住院治疗的,经城区内三级定点医院提出转诊意见,填写转院备案表,报市医疗保险处备案同意后实施,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学校在患者出院15日内,持规定的有效材料,到市医保处审核结算。
经批准享受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的患者,可在上述定点医院范围内任选一家作为本人的门诊慢性大病治疗医院,服务期一年,一年后可重新选择。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6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二级及以下、三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分别按照65%、55%的比例支付。
参保人员因迁移、就业、升学、死亡等原因发生变动的,要按规定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及时到市医保处办理增减手续。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升入城区内其他学校的,由所在学校列出名单,到市医保处办理转移手续;升学到城区外的学生,由所在学校到市医保处办理人员减少手续。业务咨询电话:6265926 6261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