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癌症的姑息治疗
一提起癌症的治疗,大家都熟悉治疗癌症的三大手段:手术、放疗、化疗。多年来,我们致力于将所有肿瘤细胞完全消灭“根治”肿瘤,有时远远超越了肿瘤细胞侵犯的范围和病人可以承受的限度。这时,我们就将病人列为不能手术甚至“不治”,导致无所作为而让病人遭受痛苦,等候死亡的来临。目前,癌症治疗水平可以从一首在欧洲流传四百多年的顺口溜中得到反映:只有部分患者能够治愈,大部份患者要进行症状缓解,而所有患者均需要关怀和照顾(tocuresometimes,torelieveoften,tocomfortalways)。在世界范围内,肿瘤是引起居民死亡的第一或第二位原因,因此WHO确定的癌症综合控制规划包括四项重点:预防、早期诊断、根治性治疗、疼痛及其他症状的控制即姑息性治疗。姑息性治疗在多数国家、多数肿瘤中都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尤其在我们国家更加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姑息医学已成为一个发展十分迅速的学科分支。姑息治疗(palliativecare,又称缓解治疗、缓和医疗),起源于英国现代医疗救济运动(hospicemovement),1968年英国开始将癌痛作为癌症患者一个重要症状并提倡以Brompton鸡尾酒形式口服阿片类药物来处理癌痛,1989年WHO专家委员会认识到:WHO癌痛控制规划不仅着眼于癌痛的控制,也应注重其他症状的控制。姑息治疗是对已不能根治患者的一种积极而全面的治疗,它认识到癌症的治愈或长期控制是不可能的,临床治疗的两大基本原则是尽可能地给患者带来益处和尽可能地减少对患者的损害,其他三项原则包括:尊重患者生活;尊重患者自主权力;公平合理地应用有限的资源。据此,我们应遵从这样的道德观念:应首先尊重及考虑患者的意愿,以患者意愿为准,患者拒绝接受延长生命的治疗不等于自杀(自决原则);如果延长生命的治疗弊大于利,就应停止这种治疗(比例原则);当延长生命的技术性努力可能干预更高的个人价值(如影响患者的人格及尊严)时,这种努力应让位于其他护理形式(相对原则);在姑息治疗中,停止使用延长生命的医疗措施与从未使用该医疗措施没有什么不同(对等原则)。总之,根据这些原则,我们就比较容易处理在临终关怀过程中所遇到的许多问题与尴尬。近年来,在伦理道德中一个令人日益关注的问题就是安乐死(用药物积极地加速势必死亡患者的死亡),对此,目前的观点是,减轻患者躯体上、心理上、社会上的痛苦理应成为安乐死的一条切实可行的途径。因此应该下大力气去实施国家姑息治疗计划,而不是去寻求安乐死的合法化(UICC观点)。WHO专家委员会的立场是:随着现代姑息治疗的发展,安乐死不应成为合法化的规定。由于肿瘤发病率上升和治愈率不高,大多数癌症患者最终会成为姑息治疗的对象;又由于抗癌治疗的进步,患者生存期(包括带瘤生存)延长,使得癌症患者症状的控制成为癌症控制规划中的重点之一。总之,姑息性治疗是一个全球性的、但又容易被忽略的公共卫生问题。在姑息治疗中,WHO首先把控制癌症疼痛提到重要和优先解决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