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病案室是我院法定复印或复制病例部门,并以复印或复制的病案首页及全部侧页加盖我院病案管理专用章后方为有效。其他部门均无权复印或复制病历。
第二条 原则上医院只提供出院病历复印或复制服务,在院病历如需复印时,除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外,还应提供所需复印事项单位的相关证明材料,特殊情况应由所在科室主任报告医务科后酌情处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和机构可申请复印或复制我院的病历资料。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四条复印或复制病历申请人应当向我院病案室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时,方能提取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否则病案室不予接待。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和出院手续;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提供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六条 患者出院十天后,医院病案室可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应按照规定交付工本费0.5元/页。
复印病案资料的范围
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体温单、护理记录。
相关证明材料
(一)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学生证、护照、军官证、士兵证等带照片的证件,如以上证件均无,可请其出示派出所证明以确认身份。
(二)能证明双方近亲属关系的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等,如以上证件均无,可酌情出具派出所证明以确认是否是近亲属关系。
(三)近亲属与代理人之间的法定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四)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介绍信。
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1:00下午13:00至15:00,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