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付标准:年度内首次住院,未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社区、一、二、三级定点医院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成年居民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照社区、一、二、三级定点医院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600元;年度内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同等级医院50%计算,传染性疾病到传染病医院住院的免收起付标准。
2.报销比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为80%,二级医疗机构为70%,三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甲等医疗机构为55%。
3.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4.乙类先自付包括⑴乙类药:先自付15%。⑵诊疗中的乙类:单价满100元不足500元的个人先自付10%;单价满500元及以上的,个人先自付15%。⑶一次性医疗材料:按“排除法”确定支付范围,除《目录》中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其余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乙类”项目管理,个人先自付比例如下:单价在100元以下的,个人先自付5%;单价满100元不足1000元的,个人先自付10%;单价满1000不足5000元的,个人先自付15%;单价满5000元不足1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30%;单价满10000元及以上的,个人先自负40%。
5.统筹基金计算方法:统筹基金=(医疗费总额—起付标准—全自费—乙类先自付部分)×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