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指南
一、如何办理住院手续,结算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住院前,应将一定的现金预缴付医院或在社会保障卡储蓄户上存足一定的备付资金,以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按比例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和其他自付费用,划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期间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均应划卡记账;出院时划卡结算医疗费用,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在符合规定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预缴付现金或社会保障卡的储蓄户中划转结算,其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
医院等级起付标准(元)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费用段(万元)报支比例
社会医疗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
(连续缴)
在职退休<5年>5年
三级综合1000<188%92%
三级专科8001-1093%97%
二级75010-1990%95%
一级500参保人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待遇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负担的范围内费用超过起付标准10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起付标准以上(不含)、0—50000元(含)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50000元—100000元(含)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60%,100000元—200000元(含)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80%,200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90%。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原二次补偿、重症补充医疗保险相应待遇规定停止执行。
社区300
家床300
注: 1.按医保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在支付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负担费用后,再按医保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以上待遇;
2.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就诊医院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费用每90天计算一次。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入院年度的起付标准计算,费用计入出院日所在年度。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
住院起付标准
医院等级成年、老年居民学生儿童
三级综合1000元500元
三级专科800元400元
二级750元375元
一级500元250元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0元200元
报支比例(起付标准以上)
费用段(万元)成年居民老年居民学生儿童
≤880%85%90%
8-1985%90%95%
注:1.在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住院和大病门诊费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5%。
2.医疗药品、服务项目等有关规定基本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的住院费用中,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后,个人符合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10000元(暂定)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分段按比例累加补偿。起付标准以上(不含)、0—50000元(含)以内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50000元—100000元(含)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60%,100000元—200000元(含)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70%,200000元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支付80%。
4.按医保有关规定,参保人员在支付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的个人先负担费用后,再按医保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以上待遇;
5.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就诊医院起付标准的20%,依次递减分别计算,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费用每90天计算一次。跨年度住院的,起付标准按入院年度的起付标准计算,费用计入出院日所在年度。
城镇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新农合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二次补偿政策终止实施。
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详细内容可拨打咨询电话12333或登陆南通市劳动保障信息网(www.ntldbz.gov.cn)了解查询。我院咨询电话:0513-85554309
南通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改办
2013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