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梅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梅市社保函【2014】7号文件的通知:为方便参保人就医,减轻参保人医疗费用负担,从2014年3月1日起,梅州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住院医疗费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实行即时结算。
参保人在医院住院出院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均在医院即时结算。自费费用、个人自付费用、起付金、超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由医院向参保人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支付限额的费用由医院与社保局结算,补充保险应支付的费用,由社保局(或承办机构)与医院结算。
梅州市人民医院医疗保险科
201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