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实施职工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汕社保函〔2013〕32号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参保人(包括城乡居民和职工)因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条件限制、急诊等原因需到我市已联网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已办理常驻异地手续、因病到所选我市已联网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无需再在本市就诊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直接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社保局办理确认登记手续。确认登记手续有效期为申请受理之日起6个月,期间参保人参保身份、缴费情况如发生变动,需重新确认。
参保人办理确认登记手续后,持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我市已联网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城镇职工医保规定的,在就治医院即时补偿。
二、参保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记账结算住院医疗费用的,由参保单位于参保人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持以下凭证到市社保局申报医保待遇,逾期不予受理:
1.病历出院小结(加盖医院印章);
2.疾病诊断证明书(加盖医院印章);
3.住院收费收据(原件);
4.医疗费用明细清单汇总表(加盖医院印章)。
附:
1.珠江医院、
2.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
3.解放军第四二一医院、
4.广州市肿瘤医院、
5.广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
6.广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7.广州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
8.省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