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的规划与计划
第三章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的准备
第四章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的实施
第五章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的评估、总结与改进
第六章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的管理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矿山灾难事故医疗救护应急演练(以下简称“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矿山灾难事故医疗应急救援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是指各级矿山医疗救护机构和相关部门,针对特定的矿山灾难事故风险和矿山医疗救护应急保障工作要求,组织矿山医疗救护应急人员,在预设条件下,按照矿山医疗救护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对矿山医疗救护应急预案启动、矿山医疗救护应急响应和矿山医疗救护应急保障等工作环节进行的应对过程训练。
第三条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是矿山医疗救护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为基本任务,是提高整合矿山医疗救护应急、协同矿山医疗救护应急能力的有效途径。通过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达到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和宣传教育的基本目的。
第四条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按演练内容分为专项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和综合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专项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和综合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可分别采取桌面演练或实战演练的方式进行。表演与展示行为不属于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的范畴。
第五条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工作包括:规划与计划、准备、实施、评估总结和改进五个阶段。
第六条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遵循“统一规划、分级负责,专业主导、协同联动,贴近实际、注重实效,厉行节约、保证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的规划与计划
第七条 省级矿山医疗救护分中心(以下简称“省级分中心”)负责制定辖区内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规划。工作规划内容包括本年度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总体目标和科目方向等。
第八条 省级分中心以下网络单位的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计划,于演练1月前报省级矿山医疗救护分中心备案。工作计划内容包括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拟实施的时间、目标、内容、方式、参与单位及相关要求等。
第九条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要从应对矿难突发事件的实际需求出发,针对本领域、本系统、本地区面临的主要风险,结合矿难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及时考虑矿山医疗救护应急预案内容的更新情况,必须定期组织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
(一)各省级分中心及省级分中心以下网络单位,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或一次专项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
(二)对于矿难突发事件发生频次较高,或者发生频次低但发生后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较大的地区的省级分中心及省级分中心以下网络单位,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频次应适当增加。
第三章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的准备
第十条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准备工作包括:成立相关工作小组、编制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工作方案或脚本、准备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活动安排及主持词等文稿、预先进行相关矿山医疗救护应急预案培训等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可根据需要选择成立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领导小组,以及导调组、评估组、技术组、保障组等相关工作小组。
(一)领导小组。主要在举办实战演练或综合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时成立,负责领导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的筹备工作和实施;负责审批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工作方案和经费使用;负责审批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评估总结报告;决定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导调组。具体负责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负责编制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工作方案,并可根据工作方案拟定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工作脚本;负责协调指导参演单位进行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准备等工作;在演练中,承担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导调职责。
(三)评估组。负责根据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工作方案,拟定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考核要点和提纲,跟踪和记录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进展情况,发现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对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进行点评。根据需要,负责针对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负责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安全保障方案的审核与论证。
(四)技术组。负责保障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所涉及的有线通信、无线调度、异地会商、移动指挥、社会面监控、矿山医疗救护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支撑系统的正常运转;可根据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工作方案拟定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技术支持脚本,并参与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的技术系统调度工作。
(五)保障组。主要负责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过程中的会务、物资、装备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二条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工作方案是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准备工作的基础环节,每次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均应制定,其内容应包括:
(一)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的目的与要求;
(二)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场景设计,包括:模拟假想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状态、特征、波及范围以及事态变化等情况。
(三)参演单位和主要人员的任务及职责;
(四)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工作流程与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日程安排;
(五)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的评估内容、准则和方法,并制定相关具体评定标准;
(六)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总结与评估工作安排;
(七)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技术支持和保障条件;参演单位联系方式;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安全保障方案等。
第十三条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工作方案的审核与批准。
(一)由省级分中心主办的综合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工作方案,报国家中心备案。
(二)省级分中心以下网络单位针对国家矿山医疗救护应急预案、部门矿山医疗救护应急预案制定的综合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工作方案,报省级分中心备案。
(三)各专项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工作方案,报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主管负责同志批准。
第十四条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脚本是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工作方案的具体操作手册,对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场景和响应程序进行详细说明,一般采用表格形式,描述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时间、场景、处置行动及执行人员、指令与对白、适时选用的技术设备、视频画面与字幕、解说词等。根据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目的,可选择制定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脚本。
第十五条 在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的筹备过程中,领导小组既可以就某个工作小组的某一个问题召开专题会,也可以并行进行多个工作小组的多个问题的讨论会,便于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的工作进度。
第十六条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应尽量减少对社会正常秩序和公众正常生活的影响。涉及公众参与的,应在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前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培训,加强组织,保证安全。
第十七条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的组织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媒体和公众的信息沟通,充分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第四章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的实施
第十八条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有三种实施形式:
(一)程序性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根据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具体目的和选定事件的场景,事先编制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工作方案和脚本。演练时,参演人员根据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脚本,结合各自职能分工,逐条分项推演,熟悉矿难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流程,对工作程序进行验证。
(二)考核性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事先编制多场景的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工作方案或相应的脚本,演练时,由导调组随机调整演练场景的个别或部分信息指令,使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人员依据变化后的信息和指令自主进行响应,对参演人员应对事件的能力进行考核。
(三)检验性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事先编制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工作方案,但不事先编制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脚本,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时间、地点、场景由导调组随机控制,演练前只向参演人员通告事件情景梗概,根据导调组给出的信息,依据相关预案、法律法规和自身矿山医疗救护应急工作经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进行响应,对参演人员及单位自主应对事件的能力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应在导调组的控制下进行。导调组一般不直接干预参演人员的响应行动,但当与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目的或内容出现较大偏差、甚至可能发生某种危险时,则应进行直接干预或中止演练,以保证演练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条 评估组、保障组和所有非参演人员在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过程中,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影响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场景的设计人员以及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工作方案的编制人员,一般不直接参与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但可作为导调组成员或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评估工作人员。
第五章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的评估、总结与改进
第二十二条 考核性和检验性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原则上均应进行评估,其目的是确定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是否已经达到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目的和要求,检验相关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机构指挥人员及矿山医疗救护应急响应人员完成任务的能力状况。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组应掌握事件背景和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场景,熟悉被评估岗位和人员的响应程序、标准和要求;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过程中,应按照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内容所规定的评估项目,依推演的先后顺序逐一进行记录;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结束后,对照事先编制的考核要点和提纲,对演练做出评估,并在总结会上进行点评。
第二十四条 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主办单位应组织各参演单位和人员进行认真总结,针对演练筹备过程中及演练进行中所发现的各类问题,由不同部门从不同角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二)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的主要收获和经验;
(三)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四)对矿山医疗救护应急演练组织和保障等方面的建议及改进意见;
(五)对矿山医疗救护应急预案和有关执行程序的改进建议;
(六)对矿山医疗救护应急设施、设备维护与更新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