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院报销对象
在通川区医保局、达川区医保局、经开区医保局参保的连续缴费2年或新缴费达到报帐有效期的城镇居民。
二、报销额度及首付金额
居民医保年度内基本医疗报销总数为10万、补充医疗报销总数为15万,全年总报销金额合计为25万。起付标准为400元。
三、报销比例
居民报销比例为除开自负部分(自费项目、可报销项目的首付、首付金额)报70%。
四、特殊门诊的种类、办理所需材料及程序
1.恶性肿瘤放化疗:出院诊断证明书、放射诊断及病理学检查报告单。
2.白血病:血常规、骨髓检查报告。
3.器官移植抗排异:病情诊断证明书。
4.肾功能衰竭透析:肾功能检查报告。
5.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常规、骨髓检查报告。
6.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
7.帕金森氏病:病情诊断证明书。
8.系统性红斑狼疮病:狼疮细胞及相关免疫学检查报告。
9.血友病:
血友病甲:出凝血时间、血小板计数报告、凝血活酶生成实验检查报告。
血友病乙: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检、血小板计数。
若有以上任意一种特殊疾病的患者可由相关科室的科主任及主治医生按要求出具《达州市城镇居民参保人员申请特殊疾病登记表》,再将《登记表》及相关诊疗报告单交医院医保办初审,医保办初审签字盖章后将资料交医保局审定。
五、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一)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二)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三)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等进行治疗的;(四)因美容、娇形、生理缺陷、性传播疾病等进行治疗的;(五)除急救或经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外在非定点医疗保险机构就诊的;(六)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七)中断缴费期间和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八)出院超量带药和与病情不符的药品费用; (九)弄虚作假的医疗费用;(十)其它不属于报销范围的费用。(十一)出院后未在本参保年度内到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