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中文名称为湖南省医学教育学会(英文名:HUNANPROVINCIAL SOCIETY OF MEDICAL EDUCATION缩写:H.P.S.M.E)。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全省高等医学院校、中等卫生学校等团体会员单位和省、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医学教育管理的人员联合组成的全省医学教育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医学教育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医学教育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改革开放,贯彻社会主义教育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从我国实际出发,开展医学教育学术研究;培养提高卫技人员和医学教育工作者的业务水平,促进医学教育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工作经验交流,促进我省医学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医学教育和卫生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挂靠单位是湖南省卫生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单位是湖南省民政厅。本学会同时接受中华医学教育学会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医学教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设湖南省长沙市湘雅路30号湖南省卫生厅内。邮政编码:410008。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多种形式的医学教育学术交流,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讨,加强医学院校间和学术团体间的纵横联系与协作。
(二)发展同国内外医学教育学术团体和医学教育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开展国际间的医学教育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总结医学教育改革经验,推广研究成果。评审和奖励医学教育研究论文(含专著、教材等)和学术成果,推荐申报高一级奖励的优秀论文和学术成果。
(四)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医学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省有关领导部门的决策提供医学教育方面的咨询和建议。
(五)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医学教育工作者和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在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卫生队伍的业务技术素质。
(六)负责编辑出版学会的学术性刊物,组织有关医学教材编写。
(七)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学会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团体会员:
参与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综合大学的医学院、高职学院医学分院、以及中等卫生学校, 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可接纳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
1、省、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单位中从事医学教育管理的人员,以及支持本学会工作、具备相应技术职称的其他卫生行政管理干部。
2、高中等医学院校中热心医学教育研究,有一定学术水平和教学经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医学教育工作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所在单位审核推荐,本学会审核批准,统一编号发证,并报省社科联备案。
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学会申请,经本学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核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学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取得本学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资料;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委托交办的工作;团体会员单位应主动承担学会委托的工作,协助学会开展有关学术活动。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努力进行医学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为发展本会事业自愿捐赠及募集资金。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除特殊情况外,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