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昌县2012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民医疗保健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全县农村经济发展,构建和谐孝昌,按照《湖北省2012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实行政府主导、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大病统筹、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新农合实行县乡共管体制,以县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乡(镇)为单位管理门诊统筹。
第四条 新农合实行县乡共管体制,以县为单位管理大病住院统筹,以乡(镇)为单位管理门诊统筹。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
分配与使用
第五条 基金使用
门诊补偿。门诊基金按人均50元分乡(镇)独立核算包干使用,以总额控制标准范围内实行据实支付,直至达到控制总额,超出部分由乡村二级医疗机构承担,参合农民个人及新型基金不予支付。
1、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在县内乡、村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药品费、检查费按40%给予补偿。
2、封顶线:参合农民个人全年补偿封顶线为300元,乡(镇)卫生院和定点村卫生室每日次发生的门诊费用补偿封顶线分别为10元和6元。
3、一般诊疗费: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为10元/人次,新农合支付7元,患者个人支付3元;定点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为5元/人次,新农合支付4元,患者个人支付1元。新农合支付一般诊疗费计入参合患者门诊补偿封顶线。
住院补偿 1、设立起付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为1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0元,全市辖区内非定点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为1200元,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为1500元。
2、设置封顶线。标准为100000元,即每人每年累计补偿的基金额不超过100000元(不含二次补偿)。
3、全市辖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非定点机构住院补偿费用分别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规定的报销比例基础上下调10个百分点。
4、单次医疗总费用在10000元以上的设置补偿保底线,省、市、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按费用的35%、40%、50%保底补偿,非定点医疗机构按总费用的30%保底补偿。
5、农村五保、低保、一级二级残疾、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众住院补偿时取消起付线。
6、意外伤害类住院费用的补偿标准实行“固定补偿比例+封项”模式,即按扣除相应级别起付线后的住院总费用的比例执行:乡镇为70%,封顶为6000元;县级为50%,封顶8000元;县外为30%,封顶为8000元。报销时必须提供住院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补偿时不设置保底线。
7、以Leep刀、超声刀为重要治疗手段及理疗、随时发生的住院治疗费用采用定额补偿的办法,补偿标准为400元。
9、转诊规定。因病情需要转往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县一医院办理转诊手续并经县合管办审批,急诊病人可以先转院,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诊手续。未经县合管办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补偿在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上下调10个百分点。
10、补偿资料。参合住院患者进行新农合补偿时需提供住院收据原件、诊断证明书原件、出院记录、总费用清单、医疗卡、户口本、参合缴费收据。外伤病人及费用超过1万元者需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补偿资料自出院日期算起一年以内为有效报销期限,逾期将不予办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县合管办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相关配套管理措施,本方案由县合管办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行,其它未尽事宜参照《孝昌县2011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孝昌政发[2011]6号)执行。
医疗证管理制度
一、户口本在本县的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每人每年交费一次,期满后,重新交费办理参保手续。
二、参保农民按县管委会规定的时限交纳个人筹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由县合管办统一填证发证。
三、医疗证专户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发现弄虚作假、虚假冒领的、涂改重复报帐的,没收本证并追回冒领、重复报帐金额,取消当年门诊医药费报销资格和大病补偿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医疗证不得涂改、伪造、增减页项,否则,视为无效医疗证,医疗机构拒绝结算。
五、医疗证盖章生效,一户一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由本人申请,经当地政府确认,出具证明,并提交本年度个人筹资专用票据(复印件均可),到孝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办理补办手续。
六、家庭成员如有变动,第二年度筹资时由镇乡 人民政府组织,统一收集医疗证,按规定时限到县管委会办公室办理换发证手续。家庭成员当年参保筹资后,户口如有迁出者,仍享受当年的门诊、大病补偿。
七、医疗证号有误,以及医疗证上的户主、家庭成员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关系与户口簿不符,应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当年参保筹资专用票据到县管委会办公室进行更改、登记换证。
八、患病就诊结算时,携带身份证、医疗证、住院证明,三证一致,方可结算。否则,自行承担所有医药费用。
九、下列费用不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报销:
(一)不属于新型农村合作《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斗殴致伤、自杀、自残、服毒、公伤、酗酒、整容、美容、矫形、义眼、义肢、视力和齿形矫正、交通肇事、计划生育、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未经县合管办批准,在非指定医疗机构就诊和不按规定程序转诊的费用;
(四)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产生医疗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五)自点药品和医学检查的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和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
(六)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流行和群发性中毒事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