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黑龙江省康复医学会是由全省康复医学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公益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发展康复医学事业的社会力量。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贯彻国家卫生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康复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专业人员的成长和提高,为康复医学工作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我省人民群众健康事业服务。
第三条本会接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同时接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地址:哈尔滨市太阳岛平原街27号,邮政编码:150018。
本会挂靠单位:黑龙江省康复医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传播科学精神和思想,普及康复医学知识,举办科技展览,推广先进的康复技术和方法。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三)举办康复医学继续教育和相关业务培训。
(四)编辑出版康复医学专业书刊及相关音像制品。
(五)开展科学论证和科技咨询,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
(六)开展民间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外康复医学团体和专业人员的友好往来。
(七)认定个人及团体会员资格,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八)举荐、表彰和奖励优秀科技人才及成果。
(九)反映康复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康复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引导和规范康复医疗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十一)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条例另定。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从事康复医疗、教学、科研或其他相关专业,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三)热心支持本会建设和学科发展,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所在单位推荐。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会信息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主动宣传康复医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就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特殊情况酌情做个案处理。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发展规划;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荣誉职务的授予。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常务理事职责:
(一)坚持学会宗旨,对学会工作的开展提合理化建议。
(二)主动带头向社会普及、推广康复医学知识。
(三)发现和推荐优秀科技人才及成果。
(四)与会员、理事保持密切联系,反映他们的意见。
(五)经常沟通各专业委员会、地方学会与本会之间的业务联系。
(六)每年初制定工作计划,年末做好工作总结。
(七)自觉接受会员、理事监督和省学会组织的考核。
(八)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务理事会活动,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权利,取消常务理事资格。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地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如秘书长为兼职,则设立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理事会向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
二十三条专业委员会是本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促进康复医学相关专业发展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织基础。
专业委员会接受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按〖黑龙江省康复医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暂行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揶用。
第二十六条本会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管理帐务,实行会计监督。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如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二十八条本会终止协议须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审查同意。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科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黑龙江省康复医学会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