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按照辽宁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要求,根据本人社发[2012]116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6万元,大额医疗补充保险(不含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
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按照辽宁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要求,根据本人社发[2012]116号文件精神,决定从2012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由5万元提高到6万元,大额医疗补充保险(不含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年度累计最高赔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