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提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促进医疗科技进步发展,我院根据本人社发【2012】141号文件精神,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诊疗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新版目录》。参保的居民生育住院治疗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将按照《新版目录》执行,不再执行原《本溪市城镇居民生育医疗保险新增诊疗目录》。
《新版目录》中,对于参保患者使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各种人造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及其它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个人先按以下比例自付,再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材料费单价不满100元的,个人先自付5%;单价满100元不足1000元的,个人先自付10%;单价满1000元不足5000元的,个人先自付15%;单价满5000元不足1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25%;单价满10000元不足2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35%;单价满20000元不足30000元的,个人先自付45%;单价满30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自付55%。
此外,根据本人社发【2012】142号文件精神,从2013年1月1日起,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做出调整。申请办理晚期尿毒症(限于透析治疗)、恶性肿瘤(限于放射治疗)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专家会诊,认定达到准入标准的,由既往会诊认定后的次月1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调整为从会诊认定后的第3个工作日起,享受门诊特殊病种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