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妊娠登记
1.有社保卡(医保卡)的参保职工,在领取本市《生育服务证》后,应在怀孕12周内,在具备产前检查服务资质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联网办理进行妊娠登记。
2.参保登记个人信息不符、参保或缴费异常、持有非本市开具《生育服务证》的,应于怀孕十周之内,持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开具的《妊娠诊断证明》到所属分中心办理妊娠登记。
(二)异地分娩和异地安置登记
1.长期派驻异地就医登记:长期派驻异地的参保职工应于派驻异地当月,由单位负责到参保分中心办理异地就医登记。
2.异地分娩登记:参保职工因在本市无直系亲属需回原籍分娩的,应在本市办理妊娠登记后前往原籍待产分娩前,到参保分中心办理。
(三)住院登记
1.参保人持社保卡(医保卡和身份证)可在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联网直接办理;
2.因社保卡(医保卡)不能正常使用或异地住院的,可在参保分中心办理。本市住院的需在住院起5日内办理,异地住院的需在住院起10日内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