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保护患者的合法权利,减少医疗纠纷,提高医疗机构信誉,患方有权按照规定复印住院病历。特制定此管理制度。
一、住院病历复印申请人资格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二、申请人应提交院方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身份证。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身份证、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本或街道、派出所证明)。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户口本或街道、派出所证明)、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委托书)。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委托书);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身份证、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委托书)。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单位介绍信)及执行公务人员的身份证。
三、住院病历可以复印的法定范围
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四、住院病历复印流程
1.在院病历:
患方提出申请→在住院病区填写申请表(见附件)→科主任审核签字(正主任不在由副主任签,副主任不在由其他副高以上医师签)→医务处审核申请人资格与复印内容并盖公章→病区医务人员携带病历与申请人一同到病案室→病案室凭医务处公章按申请范围复印→申请人依据复印纸张数量缴纳复印费(A4每张0.5元)→病案室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专用章→病历由病区医务人员带回
注意:受理复印住院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如抢救记录应在抢救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再予以提供。
2.出院病历:
患方提出申请→到住院病区填写申请表→科主任审核签字(正主任不在由副主任签,副主任不在由其他副高以上医师签)→医务处审核申请人资格与复印内容并盖公章→病区医务人员与申请人一同到病案室→病案室找到出院病历,凭医务处公章按申请范围复印→申请人依据复印纸张数量缴纳复印费(A4每张0.5元)→病案室在复印件上加盖复印专用章→病历由病案室归档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