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廊坊市卫生局下发的廊卫[2006]48号文件《关于设立“惠民病房”方便贫困患者就医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我院决定按照要求设立“惠民病房”,大力实施以“方便患者就医,减免贫困患者部分医疗费用”为主要内容的“医疗惠民工程”。
一、机构设置
1.管理部门
医务处
2.负责部门
门诊部、住院处、信息中心、物价科、经营财务科、审计科
二、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医疗惠民”主要针对对象是:持有廊坊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供养证》、《三属优抚优待证》,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医疗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患者本人符合以上条件并享受医疗保险者,同样享受“医疗惠民”政策。对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的就医人员将登记上报有关民政部门处理。
2.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患者实施“一免三减”,即门诊病人免收挂号费、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住院病人减收5%治疗费(不含材料费)、减收10%检查费,减收50%住院床位费。以上减免的医疗收费标准在门诊及住院处张贴。在我院所属各卫生所门诊部就诊的符合条件的患者同样享受本“医疗惠民”政策。
3.门诊患者到医务处办公室或总值班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及相关证明其为贫困人员的原件及复印件材料。审核、登记后由医务处或总值班在其门诊病历本上加盖“医疗惠民”印章,并发给患者“一免三减”通知书(统一编号)。凭此通知书患者在门诊就诊享受“一免三减”服务。门诊部在门诊服务中心设惠民咨询台,为享有惠民服务的患者提供咨询及必要服务等。门诊、急诊医生开出的治疗、检查单或住院通知单须在医务处或总值班加盖“医疗惠民”印章后在收费处按比例减免收费,或办理住院手续。
4.患者办理住院时,在住院处出示并交付由医务处发放的“一免三减”通知书,出院时,由住院处结算室按规定结算,并在费用明细单附粘上通知书,由住院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5.在各临床科室(保健中心除外)设立1-2张床位,方便贫困患者住院治疗。原则上在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享有惠民条件的患者尽可能安排在价格最低的床位,以降低其费用,特殊需要除外。
6.信息中心在系统中增加“普通惠民床位”和“抢救惠民床位”计费项目,费用标准为正常床位费的50%。
7.患者住院期间,相关科室及医务处仍须复核患者的真实身份。
8.医疗管理职能部门应加强检查患者治疗、用药的合理性。
9.“医疗惠民”通知书限用一次就诊过程,每次就诊(住院)需重新审核发出。
10.医务人员对贫困患者要热情接待,关心体贴,周到服务,不得怠慢、推诿和拒治。诊疗过程规范运作,加强管理,做到“医疗价格低,服务质量标准不能低”。根据病情在保证医疗安全,保证诊疗效果的前提下,与患者沟通选择本院费用最低的诊治方案及药物。确保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满意服务。
11.医务处严格对“医疗惠民工程”的监管,要求各服务部门负责到人。将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和业绩列入年度考核评比中。对表现突出的进行表彰奖励,对表现不好的通报批评,对责任人和科室主要领导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