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统筹医疗补助实行年定额结算。其中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和白血病(以下简称特病种)仍暂按锦劳社发【2008】9号规定执行;新增加的其它特慢病(以下简称慢性病)按门诊统筹医疗补助给予年定额标准执行。
2.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人员,每年按300元支付一次起付标准,在职和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分别为20%和10%,有选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通过网络即时结算。
3.办理异地医疗人员和在原器官移植手术医院发生与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检查相关的门诊医疗费用,患者本人先行垫付后,再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承办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结算,办理异地医疗人员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费每年报销一次。
4.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以下简称复合慢性病)的人员,按单一病种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标准高的与次之病种补助标准的50%之和,确定复合慢性病结算年度的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同时患有特种病和慢性病(以下简称复合特慢病)的人员,在执行特病种结算办法的同时,按慢性病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的80%确定复合特慢病结算年度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标准;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特种病(以下简称复合特种病)的人员,同时执行不同特种病的结算办法。
5.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人员因病住院治疗的,结算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应支付的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额按下列规定执行:
⑴享受单一慢性病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的人员,住院一次后的年度结算补助额为原补助标准的80%;住院二次的为原补助标准的50%;住院三次及以上的,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不再予以支付。
⑵享受复合慢性病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的人员,因慢性病住院一次后的年度结算补助额为原补助标准的80%;住院二次及以上的为原补助标准的50%。
⑶享受复合特慢病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的人员,因特种病住院治疗的,慢性病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标准不变。因慢性病住院二次以内的,年度结算补助额为原补助标准的50%;住院三次及以上的,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不再予以支付。
⑷患者发生的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支出额已超过上述规定的,其超过部分在住院统筹基金应支付额中扣减(结算年度无法扣减或扣减不足的,在下一结算年度的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额中扣减)。
6.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补助人员在结算年度内发生的门诊和住院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和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额均不得超过政策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