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
关于印发《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9〕162号
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表列价格为指导价格,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下浮。
二、各医疗机构收费时,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医疗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方便患者比对、监督。
三、本通知自二○○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卫生厅鲁价费发[2008]121号、149号、193号、19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驻济省(部)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修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