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城镇职工医保在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一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一为: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400元。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和家庭病床起付标准为200元;一个年度内多次在试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住院起付标准不再下调。
二、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统一为7万元。7万元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额。
三、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在职职工一级医院个人自付6%,二级医院个人自付8%,三级医院个人自付10%;退休人员一级医院个人自付4%,二级医院个人自付6%,三级医院个人自付8%。
四、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合理控制参保人员自付比例,减轻职工参保人员负担。其中一级医院人均自付比例应控制在32%以内;二级、三级医院人均自付比例应控制有24%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