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门诊报销待遇
必须凭本人的《医保证》和IC卡结算。具体报销比例为: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50%的比例在统筹基金中报销。年度报销封顶额标准为:在职职工1500元,不满一年的按每月125元折算;退休人员2000元,不满一年的按每月166.67元折算。统筹基金报销后医疗费,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本人现金支付。
2、住院报销待遇
在同一年度内(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住院只设一次起付线,起付标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起付标准以上至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部分,统筹基金报销80%(在职)、85%(退休);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至6倍部分,统筹基金报销85%(在职)、90%(退休); 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报销90%(在职、退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同一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600元,当年第二次住院起不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住院费用由医院直接向参保人收取现金。统筹基金承担的费用由医院与县社保中心按月结算。
3、特殊病种有哪几种?门诊报销待遇?
以下九类病种为特殊病种: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透析治疗、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重性精神病、重症瘫痪。
特殊病种报销不设起付线,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人员因特殊病种在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部分,统筹基金报销82%(在职)、87%(退休);3倍以上至6倍部分,统筹基金报销87%(在职)、90%(退休);6倍以上部分,统筹基金报销90%(在职、退休)。特殊病种门诊报销不设封顶线。
4、哪些医疗费用需要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1)自费:指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如:空调费、生活用品费、陪客费、自费药品费、放射科的胶片费、计算机图文报告等。(2)自理:指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进行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以及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等,需先由个人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如:CT检查费的5%。(3)自负: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门诊、住院医疗费中应由个人按比例承担部分的费用。
5、哪些医疗费用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指属地定点)和非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的。(2)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3)出国、出境期间的医疗费用。(4)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他赔付责任应予支付的。(5)纳入工伤、生育保险范围的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以及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发生的费用。
6、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1)、省级医院(杭州市):省人民医院、浙一医院、浙二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保医院、杭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解放军117医院、邵逸夫医院、浙江医院、省新华医院、武警浙江总队杭州医院、杭州市中医院、浙江省立同德医院、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杭州市三院、浙江省皮肤病医院(德清)。
(2)、市级医院(湖州市):市一院、市三院、市中医院、解放军98医院、湖州市中心医院、湖州肛肠医院。
(3)、省外医院:上海瑞金医院、上海长海医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上海胸科医院、上海“解放军411医院”、上海华山医院、上海中山医院、上海仁济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耳鼻喉科医院。
安吉县2012年度新型城乡合作医疗相关政策(简称农保)
1、2012年新型城乡合作医疗如何报销?
实行当年每次住院均执行同一个分段报销比例标准的报销政策,取消原来的分段累积报销制,即当年第二次及以后各次住院医药费均按第一次住院时的分段报销比例从零起报。
2、分类报销比例:
(1)普通人群:每次住院的医药费(扣除自负部分),并按定点、非定点医院折算后,按以下办法报销: 500元以下部分报销25%,501至15000元部分报销70%,15000元部分报销80%。
(2)城乡低保人员、14周岁以下儿童中确诊为白血病的患儿治疗白血病、14周岁以下儿童中确诊为先天性心脏病的患儿治疗先天性心脏病,其每次住院医药费扣除自负部份并按定点、非定点医院折算后,按以下办法报销:500元以下部份报销40%;501元到15000元部份报销90%,15000元以上部份报销100%。
(3)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及18周岁以下在校学生和低收入农户家庭成员,每次住院的医药费扣除自负部份并按定点、非定点医院折算后,按以下办法报销:500元以下部份报销30%;501元到15000元部份报销75%,15000元以上部份报销85%。取消原该类人员按普通参保人应报销1.2倍报销的政策。
(4)特殊病种大病门诊报销。纳入门诊报销的特殊病种范围:尿毒症患者门诊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规定范围内的组织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重度精神病、白血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度瘫痪、儿童孤独症、耐多药肺结核、肝硬化腹水、血友病等11类病种。以上特殊病种在定点医疗单位的门诊费用在扣除自负部分后,按照人群分类报销标准,给予当年门诊医药费累积后按住院医药费报销(非定点医院门诊费用不予报销)。
(5)凡在县内医院住院分娩的产妇:其分娩住院费每次定额报销800元,但必须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生殖健康服务证或再生育证。在县外医院住院分娩的不予报销。
(6)交通事故(含电瓶车事故)、第三责任事故致伤、食物中毒事件、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引起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报销医药费扣除保险公司或责任单位(人)赔付额后,余额按50%折算后再按普通人群报销比例给予报销;未得到保险公司或责任单位(人)赔付的,凭原始票据其可报销医药费按50%折算后再按普通人群报销比例给予报销。该项医药费各类特殊人群也按普通人群报销比例报销,不享受优惠报销比例政策。
(7)各类人群每人每年住院医药费的最高给付额均为120000元。
3、门诊医药费报销办法:
参保人在乡镇卫生院和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的门诊医药费报销以及在县级医院门诊中草药费用(扣除自负部分)给予40%的报销,报销年封顶额为2000元。
4、政策调整时间:
以上报销政策调整自 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