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前我市多层次的基本医疗保险有哪几种类型?
目前我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三种类型,即(1)单统;(2)统帐一;(3)统帐二。用人单位应以一个单位整体选择一种类型参保。
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连续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哪些情况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5、超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的药品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的服务项目。
6、以不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的手术和治疗为主要手段或目的的住院过程发生的医疗费用。
7、在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四、个人帐户资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参保人员当年个人帐户资金只能用于符合医保规定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购药费,历年个人帐户资金可用于门(急)诊医疗费用、购药费和住院费用中个人自负部分。当年个人帐户有结余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使用并按规定结息。
五、个人帐户的划入标准和比例如何?
个人帐户上的医疗资金,以参保人员在职和退休等不同情况作为划入依据。其划入标准为:
(1)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二
在职职工:35周岁(含)以下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划入;35-45周岁(含)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3.5%划入;45周岁以上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4%划入。
“双缴双保”、退职人员:45周岁(含)以下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3.5%划入;45周岁以上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4%划入;到达正常退休年龄后,按退休人员比例划入。
退休人员:75周岁(含)以下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4.5%划入;75周岁以上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5%划入。
个人帐户划入比例调整的年龄计算和调整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每年调整一次。
(2)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8%、退休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1%划入。
(3)基本医疗保险单统:在职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4%、退休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0.5%划入。
2013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931元。
六、参保人员就医如何结算医疗费用?
属个人帐户、统筹基金、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公务员或单位医疗补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药店)与社保机构、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结算,需个人自费和自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院(药店)与参保人员直接结算。
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如何补助?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统、统账一和统账二的人员在当年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内部分,在职职工自费500元、退休人员自费300元后,由统筹基金分别给予30%、40%和50%的补助。参保人员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段的,在原有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补助标准在对应档次上增加二十个百分点。
八、我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如何确定?
我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自然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住院时间满6个月的在结算年度末须进行结算,住院时间不满6个月的跨年度医疗费用按出院日期确定结算年度和结算方法。
九、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住院起付标准,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前,应由个人先自负一定数额的医疗费。
基本医疗保险单统、统帐一和统帐二: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1000元,第二次住院为800元,结算年度内第三次及以后各次住院均不设起付标准。
十、参保人员住院费用的具体报支比例是多少?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支付比例为:
(1)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二:在职
支付段(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统筹基金支付1000(不含)-2000087%84%81%
20000(不含)-4000091%88%85%
40000(不含)-6500095%92%89%
补充保险支付65000以上85%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职职工对应档次上增加五个百分点。
(2)基本医疗保险单统、统帐一:在职
支付段(元)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
统筹基金支付1000(不含)-2000070%68%65%
20000(不含)-4000075%73%70%
40000(不含)-6500080%78%75%
补充保险支付65000以上60%
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在职职工对应档次上增加三个百分点。
(3)连续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在该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需统筹基金支付的,其自负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0%;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二年的,自负比例在上述基础上增加30%。
(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统筹基金支付部分个人负担比例为退休人员的50%。
十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从2006年4月1日起,我市启用《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实行准入支付和限定支付原则。使用列入《目录》并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比例支付,使用未列入《目录》的项目或者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十二、床位费如何支付?
(1)中心监护病房(包括ICU、CCU病房床位费和单元治疗费)、层流病房床位费用的支付为在一个住院结算期内,累计14天内的病房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支付;累计15—60天的,先由个人自费1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支付;累计61天及以上的,先由个人自费30%后,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支付。
(2)普通病床床位费,每日每床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
(3)走廊加床床位费、急诊观察床位费、传染病房加收、气垫床加收,按物价部门核准价格按实结算。
十三、列入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的支付有何规定?
列入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医院门诊诊查费调整为10元/次,结算时先由医保个人账户(含当年及历年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用完后,直接由统筹基金按80%比例支付(不计入门诊补助起付和最高支付限额),其余20%由个人自费。
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诊疗服务中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参照门诊诊查费支付比例、办法结算。
十四、医用材料的支付有何规定?
“医用材料”使用应与“医疗服务项目”相对应。具体为:
(1)人工关节、人工股骨头、人工晶体、人工喉、人工血管、心脏起搏器、血管支架、非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其进口产品先由个人自费20%后,纳入基数按规定比例支付。《医疗服务目录》中同一编号的此类材料,单项(包括国产、合资、进口)累计最高限额为3万元。
(2)骨科脊椎内固定材料,其进口产品先由个人自费20%后,纳入基数按规定比例支付。《医疗服务目录》中同一编号的此类材料,单项(包括国产、合资、进口)累计最高限额为2万元。
(3)除血液、血浆、氧气外的其他医用材料,单价在200元以上的进口产品,先由个人对单件总价自费20%后,纳入基数按规定比例支付。
十五、造影剂的支付有何规定?
医疗服务项目中使用属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另收的造影剂,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规定管理。其中乙类造影剂先由个人自费10%后,纳入基数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比例支付。
十六、医疗费用清单中医疗服务项目前的“是”、“非”标记有何意义?
标记“是”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包括列入支付范围和部分列入支付范围(个人自费为10%、20%、30%)的项目。标记“非”的,不属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需个人自费。
十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是什么?
从2010年10月1日起,我市参保人员就医列入医保支付的用药范围为《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并须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有关规定。
十八、使用“甲类”药品与“乙类”药品,费用报支有何区别?
使用“甲类”药品的费用直接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比例支付;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负5%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比例支付,其中使用进口的α-干扰素、胸腺肽α1、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α-2b〕等药品须先由个人自费20%,使用人免疫球蛋白的由个人自费5%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比例支付。
十九、参保人员用药剂量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门(急)诊配药(购药)须控制在急性病3天、一般疾病7天、慢性病15天(常年服药者放宽至30天)。中草药每张处方不超过7帖(恶性肿瘤病人不超过14帖)。住院病人出院需带药的,应控制在15天以内的用药量。
二十、社会保障·市民卡如何使用?
社会保障·市民卡主要用于记载参保人员本人基础资料、个人帐户资金和医疗费用支付等情况。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或到定点药店购药,必须凭社会保障·市民卡,因个人原因未使用卡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社会保障·市民卡只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他人使用,否则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一、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在市域内转院?
参保人员因病情和医治需要在本市范围定点医疗机构间转院且住院时间连续不中断的,视同一次住院,具体办理手续是:由经治医院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在网上上传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