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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第一医院
擅长领域:
鼻息肉/鼻咽癌/病毒性肝炎/胆结石/带状疱疹/风湿性关节炎/肺癌/高血压/冠心病/骨折/肩周炎/急性肾小球肾炎
联系方式:
总机:0573-82519999
出诊时间:
早8:30-晚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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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简介

嘉兴市第一医院(嘉兴学院附属医院)位于中国革命红船的启航地——嘉兴南湖之畔。医院始建于1920年,经过几代人的艰苦创业,已成为嘉兴市规模最大、设施齐全、技术力量雄厚的集医疗、科研、教学、预防、康复于一体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2019年8月21日,挂牌成为嘉兴学院直属附属医院。先后荣获全国“优化优质护理”示范医院、全国改善医疗服务创新医院、全国模范职工之家、第二... [详情]

医院科室 更多>

医生团队 更多>

刘斌
简介: 刘斌,毕业于上海第二医科大学(现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一直工作在临床一线,熟悉内科常见疾病的诊治,特别擅长各类结核病和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治,近年来多篇文章发表于省级以上杂志。
钱惠江
简介: 钱惠江,男,主治医师,擅长肺部感染、慢支、哮喘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的诊治。
潘稚芬
简介: 潘稚芬,女,副主任医师,嘉兴一院结核科专科主任,1972年1月出生,浙江大学临床医学本科专业毕业,1990年参加工作,一直从事内科临床。10年呼吸专科,5年结核病专科工作经历。2001年在浙医一院呼吸内科进修1年。擅长呼吸病、结核病的诊断、鉴别诊断,结核并发症的治疗,复治、难治肺结核的诊断与治疗。参与全球基金流动人口肺结核项目的诊治工作,对结核性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内膜结核、结核性胸膜炎、肺外结核等疾病的诊治有一定的临床经验
沈东锋
简介: 沈东锋,男,主治医师,1978年出生,2002年毕业于浙江大学医学院,2008年到南京军区总医院外科ICU进修,擅长各类危重病人诊治

医院环境 更多>

医院动态 更多>

“点亮微心愿 共筑中国梦”----我院在职党支部慰问七星镇困难儿童家庭

我院党委根据省市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在职党员志愿服务开展“点亮微心愿•共筑中国梦”四季主题活动的通知》精神,组织开展播种希望“微心愿”主题活动。医院党委办与七星镇妇联联系,收集到一批困难儿童的微心愿,他们的家庭大都是低保户,因病致困,经济生活特别困难。我院各支部党员志愿者为这些困难儿童点亮他们的微心愿,传递白衣天使的正能量。5月24日下午,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院党委委员、大内科主任刘加良带领十个在职党支部和党办人员深入到七星镇十户困难儿童家里,送上“六一”节的礼物。各支部党员纷纷捐出从家里拿来的书籍200余册和玩具200余件。小朋友们看到这么多文具、玩具和书本,都非常激动,不停地说“谢谢第一医院的叔叔阿姨们!”慰问人员还与小朋友现场交流,询问学习情况、生活情况,鼓励他们好好学习,实现自己的理想;同时医护人员为这些困难家庭中的成员进行义诊、测量血压、咨询解答。虽然此次志愿慰问只是一个普通、平常的行动,但是我们送出的那一份爱心和关怀却是沉甸甸的,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我院党员志愿者将继续深入到社区、到乡镇、到群众中去,帮助点亮“微心愿”,起到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用实际行动去践行爱的奉献,诠释人间的温暖。

我院开展医学科技活动周大型慢病义诊宣教活动

贯彻省卫计委关于“举办2014年医学科技活动周”的安排,5月24日上午,我院与市慢性病适宜技术示范基地联合举办了“预防慢性疾病,享受健康人生”大型科普教育及义诊活动,旨在在群众中宣传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全民科学健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次活动主要针对目前常见的慢性病(心脑血管病、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医院派出心血管内科、神经内科、呼吸内科、内分泌科的8名医疗专家和数名护士长,开展“高血压、高脂血症、冠心病、脑卒中、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戒烟、健康生活方式”方面的咨询义诊,并在现场示教心肺复苏技术,免费为市民提供血糖血脂测量服务等。此次活动参与人数众多,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五部门发布《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公布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将对医院内6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惩。附全文:法发〔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卫生局: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为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践,制定本意见。一、充分认识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加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是实现人民群众病有所医,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重要社会建设工程。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但医疗服务能力、医疗保障水平与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之间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段时期以来,个别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良好的医疗秩序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也是增进人民福祉的客观要求。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有利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看病就医环境,为医务人员营造安全的执业环境,从而促进医疗服务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二、严格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杀医、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查处力度,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出警、快速处置,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立案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证据,确保侦查质量。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依法批捕、起诉,对于重大涉医犯罪案件要加强法律监督,必要时可以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一)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分别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故意杀害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严重后果,或者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在医疗机构的病房、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场所及医疗机构的公共开放区域违规停放尸体,影响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严重扰乱医疗秩序或者其他公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三)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四)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情节严重(恶劣),构成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五)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六)对于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行业监管,指导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能力,保障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注重人文关怀,尊重患者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做好解释说理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加强投诉管理,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布该部门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联系方式、医疗纠纷的解决程序,加大对患者法律知识的宣传,引导患者依法、理性解决医疗纠纷。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设立网络投诉平台,并安排专人处理、回复患者投诉。要做到投诉必管、投诉必复,在规定期限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对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不成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过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等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三)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快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医疗机构集中、医疗纠纷突出的地区建立独立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法院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帮助完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受理、调解、回访、反馈等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建立医学、法律等专家咨询库,确保调解依法、规范、有效进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为有需求并符合条件的医疗纠纷患者及其家属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为医疗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指导律师做好代理服务工作,促使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妥善解决争议。(四)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及时立案受理,积极开展诉讼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及时依法判决,切实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加强诉讼指导,并做好判后释疑工作。(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应对机制和警医联动联防联控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能力。公安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及时受理涉医报警求助,加强动态管控。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发现有暴力倾向的患者,或者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发现有矛盾激化,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四、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重要性,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形成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合力。地市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定期互通信息,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共同维护医疗秩序,促进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慢病基地:“走基层-慢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月”第二季

为进一步普及慢病防治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在去年首季活动月的基础上,嘉兴慢性病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建设领导小组结合年度工作计划,把开展为民零距离服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2014年继续推出面向基层的科普宣传活动,要求各项目组以追求实效为目的,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4月16日上午,嘉兴市慢病基地“走基层-慢病防治知识科普宣传月”第二季首站活动在联合体单位余新中心医院展开,基地管理办公室与活动所在地联合体单位通力合作、精心安排,整个活动顺利实施。活动现场,由基地牵头单位嘉兴市第一医院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科的专家与余新中心医院医护人员组成科普宣传队,通过宣传横幅、慢病防治科普展板、慢病知识宣传单以及专家和群众面对面的接触等多种形式进行慢病防治知识宣教,目的还是为了增强基层百姓对慢病知识的了解;提高群众主动监测血压、血糖以及合理膳食,科学运动的技能;树立群众对高血压、糖尿病、哮喘、脑卒中等常见慢性病可以预防和控制的信念;提倡大家养成合理用药、健康饮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的科学生活方式。当天的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200余份,为群众测血压、血糖120余人次,义诊接待群众50多人次。在做好现场科普宣教的同时,来自嘉兴市第一医院的专家们,对联合体单位的医务人员进行了慢病防治适宜技术的强化辅导,为他们答疑解惑,解决他们在推广应用过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本次科普活动得到了南湖区计卫局及余新中心医院的大力支持,活动当天虽然下着雨,但是到现场的群众依然非常多,这既得益于基层单位出色的组织工作,同时也说明经过一年半的建设,嘉兴市慢性病适宜技术示范基地在基层群众中的知名度日益提升,在我市慢病防控工作中起到了应有的带动作用。

嘉兴一院被评为“浙江省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近期,通过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三部门对全省第一批100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检查验收,嘉兴市第一医院被授予“浙江省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也是我市获得该荣誉的8家单位之一。在新医院占地面积扩大8倍,建筑面积增长4倍,一批大型设备引进启用,业务量增长40%的基础上,2012年(整体搬迁后第一年)医院水、电、气消耗比老医院增加1.5倍,单位面积能耗仅相当于原先的三分之一,低于搬迁之初的预算水平,各项能耗指标均达到《浙江省医疗机构单位综合能耗、电耗定额标准》。2013年,医院进一步加强管理,开源节流降低运行成本,先后制订医院节电与中央空调节能考核方案,遵循“总量控制、超支自负、结余留用”的原则,将能耗支出百分百与科室奖金挂钩,激发了各科节能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同时,对公共绿化区域的照明灯、天然气使用设施等进行节电节气改造,加强院内节水宣教等,在全年业务量增加约10%的情况下,医院各项能耗指标同比上年反而下降,凸显精细化管理成效。

诊断颈部淋巴结结核又有新武器

淋巴结核(CTBL)在肺外结核病中发病率最高,而颈部淋巴结是淋巴结核的好发部位。颈淋巴结核多累及颏下、颌下、腮腺及颈部,可单个发病或多个淋巴结同时受累,部分病例有融合现象。近年来颈淋巴结核发病率呈上升趋势,但因为本病初起症状不明显,容易延误诊断及治疗。以往诊断依赖于整个淋巴结的切除加病理检查或抗痨后的回顾性诊断,其创伤大,风险大,及费用高,还带有盲目性,违背询证医学原则。我院是嘉兴地区结核病的诊治基地及定点医院,超声科在市里首先探索性的开展了淋巴结核穿刺诊断。主要适应症是临床怀疑淋巴结核病人。主要禁忌是对有凝血功能障碍的病人(服用抗凝血药者最好停药一周),相对禁忌如严重心或肺功能不全、病人不能配合等。穿刺时患者取平卧位或侧卧位,充分暴露穿刺部位,局部用碘伏消毒,不必麻醉,针尖到达超声下的病变区域时,在不同方向快速来回穿刺2—3次,将针芯内组织细胞推至载玻片上,均匀涂开,以95%酒精固定,涂片2~4张,送细菌室染色读片。若取材不良或诊断有困难,可变换角度重复操作,若抽出奶酪样液体直接放入5ml注射器送细菌室涂片和培养。穿刺完毕后,在穿刺部位用消毒棉球压迫15-20min。主要并发症是出血,此技术在超声引导下开展,其安全性大大提高,进针过程实时全程监控,避免了盲穿所造成的穿刺不准,误伤其他组织、血管。超声引导下颈淋巴结核细针抽吸技术操作简便,消耗材料少,创伤小,术后并发症少,可以做到对淋巴结核早发现,早诊断,协助临床医生选择更合适的治疗方法,减少过度治疗和盲目治疗,降低了治疗费用。

不可放松警惕的结核病

说起结核病,很多人马上会想到鲁迅的小说《药》,以及林黛玉、茶花女等等文学作品中被“痨病”缠身的悲剧人物。结核病被称为“痨病”和“白色瘟疫”,一直伴随着人类的历史而存在。3月24日是世界防治结核病日,我市结核病防治定点医院——嘉兴市第一医院的结核科主任潘稚芬呼吁,这种古老的疾病至今仍来势汹汹,每年的病人数都在逐渐上升,不可放松警惕。结核病是怎样传播的?结核病是呼吸道传染病,结核杆菌会在肺结核病人咳嗽、打喷嚏、大声说话时从呼吸道喷出,漂浮在空气中,特别是有咳嗽症状的排菌肺结核病人,其传染性最大,是最主要的传染源。健康人吸入了漂浮在空气中的结核杆菌就有可能感染上结核病。控制结核病传播最有效的措施是尽早发现病人并进行积极有效的治疗。通过药物杀死病菌,降低和消除传染性。此外,病人不要当面对他人咳嗽、打喷嚏、大声说话,必要时用手帕捂住口鼻,不要随地吐痰,居室门窗常开,保持室内通风和空气新鲜。受结核菌感染后就会发病吗?潘主任指出,结核病传染的程度主要受结核病人排菌量、咳嗽症状以及接触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家庭内父母或祖父母等长辈有结核病,儿童较易受到结核菌的感染。健康人受到结核菌感染后,不一定发生结核病。是否发生结核病,主要受到两种因素的影响,即受到感染结核菌毒力的大小和身体抵抗力高低的影响。结核菌毒力强而身体抵抗力又低则容易发生结核病。人体初次受到结核菌感染后,通常绝大多数人没有任何症状,也不发生结核病。但当少数感染结核菌的人出现抵抗力降低时,可在一年中任何时候发生结核病。发生结核病的概率大约10%左右,所以大不必“谈核色变”。哪些人是结核病的高危人群?结核病的高危人群包括:与排菌病人密切接触者;结核菌素试验强阳反应;HIV/TB感染者;糖尿病、尘肺、肾功不全及免疫系统疾病;长期应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流动贫困及高龄人群;既往患肺结核未彻底治愈等。潘主任提醒:与结核病患者有密切接触,及反复咳嗽或上呼吸道症状持续两周以上者均应及时就医。原因不明的全身无力、疲倦、精神不振、食欲减退、体重减轻者,以及怀孕后发现肺结核者等均应主动就医,以早期发现、早期诊断与治疗。

市一院肾内科举办“世界肾脏日义诊活动”

每年3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四是世界肾脏日。3月13日上午,嘉兴市第一医院肾内科的医护人员在门诊大厅举办了义诊活动,徐宏主任、朱富祥、周奕菁副主任及顾小红护士长等免费接受患者咨询问诊,测量血压,发放宣传资料。今年世界肾脏日的主题是“防治老年慢性肾病”。其目的是唤起市民对肾脏健康的关注,提高人们对慢性肾脏疾病及与其相关的心血管疾病的高发病率和高死亡率的认识,让人们认识早期检测和预防慢性肾病的重要性。肾脏病的早期诊断和早期治疗是关键,CKD(慢性肾病)的病因主要是肾炎、高血压、糖尿病等,对这些疾病的早期、持续的治疗是预防肾衰竭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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膀胱癌是怎么引起的

膀胱癌可能由长期吸烟、职业化学暴露、慢性膀胱感染、遗传因素及饮用水污染等原因引起,可通过手术切除、化疗、放疗、免疫治疗及靶向治疗等方式干预。1、长期吸烟:烟草中的亚硝胺等致癌物质经尿液浓缩后长期刺激膀胱黏膜,吸烟者患病风险是非吸烟者的2-6倍。戒烟可降低风险,确诊后需通过尿液脱落细胞学检查监测病情。2、职业化学暴露:长期接触苯胺染料、橡胶制造中的芳香胺类化合...
胡兴胜
胡兴胜 副主任医师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如何治疗转移性膀胱癌

转移性膀胱癌需采取多学科综合治疗,主要方法包括全身化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局部放疗及姑息性手术。1、全身化疗:以铂类为基础的联合化疗是核心方案,常用药物有吉西他滨联合顺铂、甲氨蝶呤联合长春碱等。化疗可缩小肿瘤体积并延缓转移进展,但需评估患者肾功能及体能状态。骨髓抑制和消化道反应是常见副作用,治疗期间需定期监测血常规。2、免疫治疗:PD-1/PD-L1抑制剂...
胡兴胜
胡兴胜 副主任医师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膀胱癌的术后护理和随访

膀胱癌术后护理与随访需重点关注伤口管理、排尿功能恢复、并发症预防、定期复查及心理支持。主要措施包括导尿管护理、膀胱功能训练、饮食调整、影像学复查和情绪疏导。1、导尿管护理:术后通常留置导尿管1-2周,需保持引流袋低于膀胱水平防止逆流感染。每日用生理盐水清洁尿道口,观察尿液颜色和量,若出现血尿加重或絮状沉淀需及时就医。导尿管拔除前需进行膀胱造影确认吻合口愈合。...
胡兴胜
胡兴胜 副主任医师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膀胱癌术后需要注意什么

膀胱癌术后需重点关注伤口护理、排尿功能恢复、感染预防、饮食调整及定期复查。主要注意事项包括术后引流管维护、尿液颜色监测、适度活动促进康复、高蛋白饮食补充营养、严格遵医嘱随访。1、引流管护理:术后留置导尿管或膀胱造瘘管需保持通畅,避免扭曲受压。每日记录尿量及性状,发现血尿加重或脓性分泌物需及时告知引流袋位置应低于膀胱水平,防止尿液反流引发感染。通常术后7-10...
胡兴胜
胡兴胜 副主任医师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膀胱癌的患病因素有哪些

膀胱癌的患病因素主要有长期吸烟、职业化学暴露、慢性膀胱炎症、遗传因素以及饮水习惯不良。1、长期吸烟:烟草中的芳香胺类物质是明确的膀胱癌致癌物,吸烟者患病风险是非吸烟者的2-4倍。烟雾中的有害成分经肺部吸收后通过尿液排泄,长期刺激膀胱黏膜上皮细胞,导致DNA损伤和异常增殖。戒烟10年后风险可降低至接近非吸烟者水平。2、职业化学暴露:接触苯胺染料、橡胶、皮革、印...
胡兴胜
胡兴胜 副主任医师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膀胱癌的手术方式有哪些

膀胱癌的手术方式主要有经尿道膀胱肿瘤电切术、膀胱部分切除术、根治性膀胱切除术、尿流改道术和腹腔镜/机器人辅助手术。1、电切术:经尿道膀胱肿瘤电切术适用于非肌层浸润性膀胱癌,通过尿道插入电切镜切除肿瘤。该手术创伤小、恢复快,但需配合术后膀胱灌注化疗降低复发风险。术后可能出现血尿、尿频等短期并发症。2、部分切除:膀胱部分切除术适用于孤立性肌层浸润癌,保留部分膀胱...
胡兴胜
胡兴胜 副主任医师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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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珠性阴道炎怎么治疗

念珠性阴道炎一般是指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可通过克霉唑栓、硝酸咪康唑栓、制霉菌素阴道泡腾片、氟康唑胶囊、伊曲康唑胶囊等药物治疗。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通常由假丝酵母菌感染、免疫力下降、长期使用抗生素、妊娠、糖尿病等原因引起。 1、克霉唑栓 克霉唑栓属于抗真菌药物,主要用于治疗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该药物能够抑制真菌细胞膜的合成,从而起到抗真菌的作用。使用时应避免与其他抗真菌药物同时使用,以免增加不良反应的发生概率。对克霉唑过敏者禁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2、硝酸咪康唑栓 硝酸咪康唑栓适用于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的治疗,具有广谱抗真菌活性。该药物通过干扰真菌细胞膜的生物合成,导致真菌细胞死亡。使用期间可能出现局部刺激症状,如灼热感或瘙痒加重。对咪唑类药物过敏者禁用,月经期间应暂停使用。 3、制霉菌素阴道泡腾片 制霉菌素阴道泡腾片对假丝酵母菌有较强的抑制作用,常用于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的治疗。该药物通过改变真菌细胞膜的通透性发挥抗菌作用。使用时应保持外阴清洁干燥,避免穿紧身化纤内裤。对制霉菌素过敏者禁用,用药期间应避免性生活。 4、氟康唑胶囊 氟康唑胶囊为口服抗真菌药物,适用于严重或复发性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该药物通过抑制真菌细胞色素P450依赖酶发挥作用。可能出现胃肠道不适、头痛等不良反应。肝功能异常者慎用,用药期间应监测肝功能。对氟康唑过敏者禁用。 5、伊曲康唑胶囊 伊曲康唑胶囊可用于治疗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尤其适用于对其他抗真菌药物耐药的情况。该药物通过抑制真菌细胞膜麦角固醇的合成发挥抗菌作用。可能出现胃肠道反应、头晕等不良反应。对伊曲康唑过敏者禁用,心脏病患者慎用。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患者应注意保持外阴清洁干燥,避免使用刺激性洗液清洗外阴。选择棉质透气内裤,避免穿紧身裤。饮食上应减少高糖食物摄入,适当补充含乳酸菌的发酵乳制品。治疗期间应避免性生活,必要时性伴侣需同时治疗。症状缓解后仍需按医嘱完成整个疗程,防止复发。如出现严重不适或症状加重,应及时就医调整治疗方案。
周学勤
周学勤 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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