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住院医疗
1、 参保人员住院时必须将本人的《医疗保险证》、《医疗保险证历本》、《磁卡》交入院登记处办理住院手续,并签字确认,出院结算后返还。住院未出示医保等证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2、 参保人员住院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分为三档,三级医院为1200元、二级医院为1000元、一级医院及以下为800元。起付标准以上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3、 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且本院无相关设备需到外院检查、治疗的,由本院提出,凭《医保人员市内非住院医院检查审核结算表》(向入院处领取),经市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在指定医院检查、治疗。
二、 特殊病种就医审请
1、 参保人员患下列6类疾病的,可以申请办理特殊病种登记手续:①恶性肿瘤化疗、放疗;②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③器官和组织移植后抗排异治疗;④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专科治疗;⑤系统性红斑狼疮综合治疗;⑥再生障碍性贫血综合治疗。
2、 办理特殊病种治疗时,由指定医疗机构副主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精神病专科门诊由专科医师)提出诊断治疗意见,填写《特殊病种治疗审核表》(向医务科领取),经办人持该表和检查、化验报告及《医疗保险证历本》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可在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用在职人员承担15%、退休人员承担10%。
三、 医疗费结算
1、 参保人员住院时由个人先付预付金,出院结算时根据个人负担额度,多退少补。
2、 住院医疗待遇以出院结算时所在医保年度的有关待遇标准及人员类别进行结算。
四、 转外地就医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就医的,由本院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开具《转院证明》(向医务科领取),经办人随带《转院证明》、《医疗保险证历本》及有关治疗、检查报告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转外地就医手续。
五、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
1、 参保人员的工伤、生育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 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
3、 未按规定就医、购药的医疗费。
4、 因违法或犯罪、故意自伤或自残、自杀、斗殴、酗酒、吸毒所发生的医疗费。
5、 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有其他赔付责任发生的医疗费。
6、 出国、出境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
7、 其它按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