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 ,促进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任务,是在总结完善企业职工大病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 ,根据财政、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保 障职工基 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 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基 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国家 、用人单位 和职工均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业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
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下岗职工(以下简称协缴人员)和19 96 年1月1日以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 终止人员 ),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杭州市区和市属各县(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基本医疗 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依照 本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实施。卫生、药品监督、财政、 地税、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工作。
第九条 劳动保障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并对政策 、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会同卫生、药品监督、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 办法,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五)协调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事宜。
第十条 医保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审核监督用人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二)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基 本医疗保险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三)配合物价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实施监督检查;
(四)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中有关审批、审核、转院、报销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工作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会 计和内部 审计工作;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 分析,及时 向上级部门提供基金预警报告;
(六)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力量,依法确定劳动保障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的职能和编制,确 保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医保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管 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内核拨,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成。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缴纳,政府适当补贴:
(一)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本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8%,其中6%由用人 单 位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2%划 入职工个人帐 户;在职职工个人按本年度本人工资总额的2%,由用人单位代扣并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本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向医保 经 办机构缴纳8%,其中6%用于建立统筹基金,2%划入职工个人帐户;在职职工个人按本年度本 人工资总额的2 %,由用人单位代扣后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