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急诊:
不超过3日量或一个最小包装量
二.门诊:
一般患者,不超过 7日量
行动不便,不超过14日量
十大疾病,不超过30日量
三.十大疾病:
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结核、慢性肝炎、肝硬化、精神病、癌症、脑血管病、前列腺增生疾病,且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 可放宽到不超过一个月量。
四.门诊特殊病:
恶性肿瘤、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患者开药量不超过一个月。
摘自“2001年2月28日 京劳社医发[2001]23号”文。
注:
1.超出医保报销规定范围的药量将做自费处理。
2.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不能报销。
3.公费医疗患者开药量比照医保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