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我院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政府物价部门统一收费标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执行价格的调整。公示栏每天均有公示,门诊、急诊和住院电子显示大屏滚动播出、电子触摸屏提供详细价格查询。 二0一三年三月一日

市二院与市农行合作开通“银医通”服务项目

一卡在手轻松就诊 由市二院与市农行合作开发的“银医通”服务项目12月26日正式开通,至此,来二院就诊患者通过“银医通”系统便可直接进行挂号、交费、预约挂号等,省却了人工窗口排队时间,为广大患者提供了更加便捷的就医体验。 为满足不同层次患者的就医需求,减少患者就诊等候时间,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环境,市二院与市农行合作开发了“银医通”项目。该项目具有四大功能,一是当日挂号。凭农行借记卡,在银医通设备上自助挂号,挂号费用直接从银行卡扣收。二是门诊缴费。使用农行借记卡挂号、诊疗后,可直接在各楼层的银医通设备上缴费。三是住院缴费。凭农行借记卡、住院号,可直接在银医通设备上预交住院费。四是预约挂号。凭农行借记卡,可指定日期和科室,在银医通设备上进行预约挂号。 “银医通”的开通,实现了医院挂号手段多样化,缴费、查询与发票、凭条打印自动化、自助化,提高了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有效避免医疗信息重复采集、病人长时间排队等候和资金安全等问题。 据悉,银医通还将与医保、新农合、市民健康档案卡等政府项目衔接,将医保卡、居民健康卡、医院就诊卡与农行银联卡关联,实现银医卡一卡多用。

市第二人民医院成立专家会诊中心

为了更好地方便病人就医,日前,市第二人民医院成立了专家会诊中心。该中心本着“以病人为中心”的原则,以贯彻多学科综合治疗为理念,以完善治疗为目标,采取多学科专家共同协作,为病人实施综合诊断与治疗,着力解决患者疑难病症。病人只需一次挂号,就可以得到多科专家的会诊,得到最佳的治疗方案。 据门诊部介绍,目前中心开放科目及时间是: 1、胆道疾病专家会诊(周二下午),参与科室为消化科、肝胆外科、功能科; 2、头痛专家会诊(周三下午),参与科室为神经外科、神经内科、疼痛科、医学影像科; 3、高血压专家会诊(周四下午),参与科室为内分泌科、心内科、肾内科; 4、胸部肿瘤专家会诊(周五下午),参与科室为呼吸科、放疗科、肿瘤内科、心胸外科、医学影像科。 专家会诊预约方式为: 1、会诊采取预约形式,每次不超过10人,原则上不接受临时挂号。预约至少提前1天,可现场预约(门诊一楼客服中心)或电话预约; 2、预约后中心在开诊前一日电话再次确认具体就诊时间;3、确认就诊后,备齐患者所有检查资料和病历,在规定时间就诊。 专家会诊中心地点:市二院门诊楼2楼 就诊流程: 1、电话预约:病人通过预约电话向工作人员说明会诊项目→服务人员登记、预约会诊时间→来院挂号→会诊; 2、接诊医师根据病人情况提出会诊建议→联系会诊中心→病人直接进入预约程序。 预约电话:0517—80871811、80871636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

为了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以内,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平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的治理与预防工作纳入人口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奖励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开展关爱女孩等活动,扶持农村独生女孩户,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 二、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治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有关胎儿性别鉴定的超声技术及染色体检测设备与技术、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孕情检查以及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销售与使用等管理制度,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教育、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农业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的综合治理和预防工作。 三、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或者染色体检测等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患有遗传性疾病,怀疑胎儿可能患有伴性遗传性疾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经鉴定实施机构三名以上的专家集体审核同意,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鉴定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意见书,并通报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五、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凭有相应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意见书,可以人工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有前款第(三)项情形需要紧急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根据诊断结果及时实施手术,并在手术后十日内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六、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对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采取出具证明的管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七、未经卫生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妊娠十四周以上妇女的人工终止妊娠,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在获准开展的业务项目范围内施行。施术机构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逐人逐项做好手术登记,并将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复印件同手术病志一并存档,每半年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情况统计表填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抄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八、开展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接生登记制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新生儿总数和性别比情况。 禁止谎报、瞒报新生儿死亡。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于出证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新生儿死亡后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必要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核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证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报告后三十日内通报其所在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九、禁止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从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药品的生产、批发企业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时,应当核查购药者的资格证明,并有完整的购销记录。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和药品保管制度,应当为妊娠十四周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通用名称、批号、用药者姓名和身份证号、使用量及有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意见书或者有关证明等内容。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目录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公布。 十、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倡导男女平等和关爱女孩等社会风尚,做好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平衡等方面内容的公益宣传。 十一、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设备、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物和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应当在相关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识。 十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非法销售或者机构非法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予以保密。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给予举报人一万元以上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十三、违反本决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卫生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决定,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施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四、违反本决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单位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证。 十五、违反本决定,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十六、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决定,对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妊娠妇女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未查验、登记和保存有关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证明,以及作虚假手术记录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违反本决定,批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从不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未为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者建立完整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卫生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医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诊疗常规的行为,特别是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重要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及医疗操作规范的科室和个人,经职能科室调查核实,报分管院长同意后,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在全院进行公示。 第二条医务人员工作作风不严谨,执行相关规定不认真,其医疗行为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经职能科室调查核实,报分管院长同意后,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在全院进行公示。 第三条凡本院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查属实的,除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其行为在全院进行公示。 (一)无故脱岗,造成不良后果,影响恶劣的; (二)不能与同事密切配合完成应共同完成的工作任务,相互推诿,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病员有“生、冷、硬、顶、推”以及“吃、拿、卡、要”等现象的; (四)利用工作之便,向病员兜售卫生材料、药品、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医疗规范,私自转诊病员或以介绍病员就诊为由,收受财物的; (六)开不合理处方,做不合理检查,给病员造成不必要负担或造成医疗卫生资源浪费的; (七)徇私舞弊,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或虚假检查报告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假借病员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的; (九)不按规定项目收费,擅自改变收费范围或收费标准,以及非财务部门、非财务人员擅自直接向病员收费的; (十)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临危退缩的; (十一)按有关规定应该上报或请示的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的; (十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病员财物的; (十三)医疗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索要“回扣”的; (十四)私自外出会诊、手术,或进行其他医疗活动,并造成后果的; (十五)为医药营销人员提供临床用药信息,收受营销人员“统方费”的。 第四条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应当事实清楚、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对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公示,可通过会议通报(科务会、科主任会、护士长会、院周会及全院职工大会等)、简报、公示栏等形式进行。 第六条对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可能触及党纪政纪或需要暂停其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健康教育咨询服务公告

院门诊楼一楼大厅设有一站式服务台。各楼层专科候诊区设有分诊护士站。如您来院看病不知挂什么号,如您想了解相关的卫生防病知识和诊疗注意事项,我们的工作人员会您提供?意的免费咨询服务。 我们在网站上为您提供部分健康教育处方,并不定期更换内容,供您需要时参考

辅助检查项目前告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医患沟通、融洽医患关系的规定

加强医患沟通、融洽医患关系,是新形势下深化“以病人为中心”服务理念,发展完善“病人选医生”服务方式,尊重维护病人的健康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化解医患纠纷,创造良好医患环境的重要措施。现根据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患沟通的指导意见和市卫生局开展“双纠”活动的工作要求,结合医院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医患沟通,融洽医患关系,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医患沟通的项目、内容 1、完善门诊诊疗布局、流程等标志,深入各窗口单元做好门诊病员问卷调查满意度测评。认真落实住院病人“一书、一约、一表”三项监督措施,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服务态度、大处方、滥检查、收费、护工使用、红包、吃请等问题,设立“一书、一约、一表”,入院时给每一位住院病人发放一份《告病员书》、入院后与住院病人签订一份《医患道德合约》、出院时在门诊大厅出院结帐处专设服务台让出院病人填写一份《出院病人跟踪调查表》。 2、医务人员在患者入院3天内必须对疾病的诊断情况、治疗计划、预后、治疗费用以及配合治疗的注意事项等进行沟通谈话;住院过程中如有病情变化、诊疗计划调整等情况也应及时进行沟通谈话;出院前要对诊疗效果、康复及注意事项等进行沟通谈话。所有沟通内容必须在病程记录中进行记录。谈话可视情况选择患者本人、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等进行,沟通应注意技巧,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在住院病历中设立“医患沟通情况记录页”(附表),记录谈话沟通的对象、时间、主要内容并经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签字确认。 3、贵重材料、药品及大型检查事先沟通制度。对住院患者需要进行内植入物治疗、介入治疗等使用贵重材料的,对需要进行MRI、CT、DSA、ECT、彩色多普勒等费用较高的特种检查均应事先说明治疗和检查的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并在《医患沟通情况记录页》上签字确认。病人治疗过程中需使用医保目录外药品的,必须事先与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进行沟通,征得同意并在《医保外用药目录》上签字后方可使用。 4、进一步完善手术、特殊治疗、特殊检查同意制度。严格执行新版《病历书写规范》,对患者需进行手术治疗的,应向患者、近亲属或代理人讲清手术的目的、方式、手术风险及可能发生的并发症等,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对需要进行规范化疗、放疗、医学美容等特殊治疗的,应说明特殊治疗的项目、适应症、目的、风险性及并发症,对新技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项目应办理有关手续,如实告知患者,并在《特殊治疗同意书》上签字。对需要进行腰穿、骨髓穿刺等特殊检查的,应告知患者或近亲属或代理人该项检查的目的、风险及并发症,并在《特殊检查同意书》上签字。二、医患沟通的工作要求 在医患沟通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向患者或家属介绍患者的疾病诊断情况、主要治疗措施、重要检查的目的及结果、患者的病情及预后、某些治疗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药物不良反应、手术方式、手术并发症及防范措施、医药费用情况等,并听取患者或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回答患者或家属想要了解的问题,增加患者和家属对疾病治疗的信心,加深对目前医学技术的局限性、风险性的了解,使患者和家属心中有数、从而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保证临床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要注意沟通内容的层次性,对于普通疾病患者,由诊疗组医生在查房时就将病情、预后、治疗方案等详细地与患者或家属进行沟通;对于疑难、危重患者,由主诊或副主诊医师专门与家属进行正式沟通。对带有共性的多发病、常见病,由科室或病区护士长及相关医生、护士一起召开患者、家属会议,集中进行沟通。 三、医患沟通的主要方法 正确的沟通方法能够增强沟通的效果。掌握并运用正确沟通方法主要做到“一个要求、两个技巧、三个掌握、四个留意、五个避免、六个方式”: 一个要求:诚信、尊重、同情、耐心。 两个技巧:倾听,就是多听患者或家属说几句;介绍,就是多对患者或家属说几句。 三个掌握:掌握患者的病情、检查结果和治疗情况;掌握患者医疗费用情况;掌握患者及家属的社会心理状况。 四个留意:留意沟通对象的情绪状态;留意受教育程度及对沟通的感受;留意沟通对象对疾病的认知程度和对交流的期望值;留意自己的情况反应,学会自我控制。 五个避免:避免强求沟通对象即时接受事实;避免使用易刺激对方情绪的语气和语言;避免使用对方不易听懂的专业词汇;避免刻意改变对方的观点;避免压抑对方的情绪。 六个方式:一是预防为主的针对性沟通;二是交换对象沟通;三是集体沟通;四是书面沟通;五是协调统一沟通;六是实物对照讲解沟通。 四、医患沟通的考核 为确保医患沟通工作落到实处,院医疗质控办公室加强对医患沟通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将《医患沟通情况记录页》及病程记录中有关医患沟通的内容(一般不少于3次)的记录情况列入病案质量考核内容,对医患沟通存在缺陷的,按月度百分考核标准与效益工资挂钩

关于印发《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行政问责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各分院: 现将《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行政问责制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行政问责制试行办法》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行政问责制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行政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责任问责制,是对行政责任问责的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行政责任问责的对象(以下简称行政问责对象)为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各职能部门(含分院)以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科室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 第四条行政责任问责制,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行政干部实行问责: (一)没有依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间进行决策,造成决策失误、工作贻误或重大损失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办事,在“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事项、药械采购、基建工程招投标等重大问题上不经集体研究进行违规操作的; (三)工作或管理不到位、监督不力,对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交办的工作事项未能按期按要求完成,被全省(市)点名批评或在省、市检查评比中排名垫底的; (四)工作拖沓,推诿扯皮,对院党委会、院办公会、专题会议及其它有关会议决定其承担的工作任务不能按期、按要求完成,影响工作大局的; (五)不认真掌握法律和政策,不认真钻研业务,工作粗疏,敷衍失职,致使医院被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不认真履行职责,回避矛盾和问题,推卸责任,矛盾上交,以致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置失当,措施不力,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违反市软环境建设“六条禁令”,行风建设问题突出,被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九)监督、管理不到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单位和科室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十)依据有关规定,应对行政问责对象问责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行政问责的方式分为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经济处罚、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 前款规定的处理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第八条行政问责对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备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行政问责对象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且具备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受到问责的行政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责令辞职、免职的行政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责令辞职、免职的行政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医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责令辞职、免职的行政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院监察室根据收集和掌握的情况,提出行政问责建议,经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批准后,确立问责。 第十二条院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应当问责的情形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辨,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院监察室对行政干部拟定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院监察室制作《行政干部问责决定书》,并送达被问责人。 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将被问责的行政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执行情况报告院监察室。 第十七条被问责的行政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第十八条被问责的行政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健康问答 更多>

专家科普 更多>

膀胱癌是怎么引起的

膀胱癌可能由长期吸烟、职业化学暴露、慢性膀胱感染、遗传因素及饮用水污染等原因引起,可通过手术切除、化疗、放疗、免疫治疗及靶向治疗等方式干预。1、长期吸烟:烟草中的亚硝胺等致癌物质经尿液浓缩后长期刺激膀胱黏膜,吸烟者患病风险是非吸烟者的2-6倍。戒烟可降低风险,确诊后需通过尿液脱落细胞学检查监测病情。2、职业化学暴露:长期接触苯胺染料、橡胶制造中的芳香胺类化合...
胡兴胜
胡兴胜 副主任医师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如何治疗转移性膀胱癌

转移性膀胱癌需采取多学科综合治疗,主要方法包括全身化疗、免疫治疗、靶向治疗、局部放疗及姑息性手术。1、全身化疗:以铂类为基础的联合化疗是核心方案,常用药物有吉西他滨联合顺铂、甲氨蝶呤联合长春碱等。化疗可缩小肿瘤体积并延缓转移进展,但需评估患者肾功能及体能状态。骨髓抑制和消化道反应是常见副作用,治疗期间需定期监测血常规。2、免疫治疗:PD-1/PD-L1抑制剂...
胡兴胜
胡兴胜 副主任医师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膀胱癌的术后护理和随访

膀胱癌术后护理与随访需重点关注伤口管理、排尿功能恢复、并发症预防、定期复查及心理支持。主要措施包括导尿管护理、膀胱功能训练、饮食调整、影像学复查和情绪疏导。1、导尿管护理:术后通常留置导尿管1-2周,需保持引流袋低于膀胱水平防止逆流感染。每日用生理盐水清洁尿道口,观察尿液颜色和量,若出现血尿加重或絮状沉淀需及时就医。导尿管拔除前需进行膀胱造影确认吻合口愈合。...
胡兴胜
胡兴胜 副主任医师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膀胱癌术后需要注意什么

膀胱癌术后需重点关注伤口护理、排尿功能恢复、感染预防、饮食调整及定期复查。主要注意事项包括术后引流管维护、尿液颜色监测、适度活动促进康复、高蛋白饮食补充营养、严格遵医嘱随访。1、引流管护理:术后留置导尿管或膀胱造瘘管需保持通畅,避免扭曲受压。每日记录尿量及性状,发现血尿加重或脓性分泌物需及时告知引流袋位置应低于膀胱水平,防止尿液反流引发感染。通常术后7-10...
胡兴胜
胡兴胜 副主任医师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膀胱癌的患病因素有哪些

膀胱癌的患病因素主要有长期吸烟、职业化学暴露、慢性膀胱炎症、遗传因素以及饮水习惯不良。1、长期吸烟:烟草中的芳香胺类物质是明确的膀胱癌致癌物,吸烟者患病风险是非吸烟者的2-4倍。烟雾中的有害成分经肺部吸收后通过尿液排泄,长期刺激膀胱黏膜上皮细胞,导致DNA损伤和异常增殖。戒烟10年后风险可降低至接近非吸烟者水平。2、职业化学暴露:接触苯胺染料、橡胶、皮革、印...
胡兴胜
胡兴胜 副主任医师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膀胱癌的手术方式有哪些

膀胱癌的手术方式主要有经尿道膀胱肿瘤电切术、膀胱部分切除术、根治性膀胱切除术、尿流改道术和腹腔镜/机器人辅助手术。1、电切术:经尿道膀胱肿瘤电切术适用于非肌层浸润性膀胱癌,通过尿道插入电切镜切除肿瘤。该手术创伤小、恢复快,但需配合术后膀胱灌注化疗降低复发风险。术后可能出现血尿、尿频等短期并发症。2、部分切除:膀胱部分切除术适用于孤立性肌层浸润癌,保留部分膀胱...
胡兴胜
胡兴胜 副主任医师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医生答疑 更多>

念珠性阴道炎怎么治疗

念珠性阴道炎一般是指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可通过克霉唑栓、硝酸咪康唑栓、制霉菌素阴道泡腾片、氟康唑胶囊、伊曲康唑胶囊等药物治疗。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通常由假丝酵母菌感染、免疫力下降、长期使用抗生素、妊娠、糖尿病等原因引起。 1、克霉唑栓 克霉唑栓属于抗真菌药物,主要用于治疗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该药物能够抑制真菌细胞膜的合成,从而起到抗真菌的作用。使用时应避免与其他抗真菌药物同时使用,以免增加不良反应的发生概率。对克霉唑过敏者禁用,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2、硝酸咪康唑栓 硝酸咪康唑栓适用于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的治疗,具有广谱抗真菌活性。该药物通过干扰真菌细胞膜的生物合成,导致真菌细胞死亡。使用期间可能出现局部刺激症状,如灼热感或瘙痒加重。对咪唑类药物过敏者禁用,月经期间应暂停使用。 3、制霉菌素阴道泡腾片 制霉菌素阴道泡腾片对假丝酵母菌有较强的抑制作用,常用于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的治疗。该药物通过改变真菌细胞膜的通透性发挥抗菌作用。使用时应保持外阴清洁干燥,避免穿紧身化纤内裤。对制霉菌素过敏者禁用,用药期间应避免性生活。 4、氟康唑胶囊 氟康唑胶囊为口服抗真菌药物,适用于严重或复发性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该药物通过抑制真菌细胞色素P450依赖酶发挥作用。可能出现胃肠道不适、头痛等不良反应。肝功能异常者慎用,用药期间应监测肝功能。对氟康唑过敏者禁用。 5、伊曲康唑胶囊 伊曲康唑胶囊可用于治疗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尤其适用于对其他抗真菌药物耐药的情况。该药物通过抑制真菌细胞膜麦角固醇的合成发挥抗菌作用。可能出现胃肠道反应、头晕等不良反应。对伊曲康唑过敏者禁用,心脏病患者慎用。 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病患者应注意保持外阴清洁干燥,避免使用刺激性洗液清洗外阴。选择棉质透气内裤,避免穿紧身裤。饮食上应减少高糖食物摄入,适当补充含乳酸菌的发酵乳制品。治疗期间应避免性生活,必要时性伴侣需同时治疗。症状缓解后仍需按医嘱完成整个疗程,防止复发。如出现严重不适或症状加重,应及时就医调整治疗方案。
周学勤
周学勤 主任医师

按疾病找医院 更多>

男科 妇科 不孕不育 皮肤科 白癜风 牛皮癣 癫痫病 精神科 脑瘫 性病 儿科 肿瘤 口腔 骨科 肛肠 眼耳鼻喉科 肾病 甲状腺 中医 康复

周边医院 / 专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