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园区)合管办、定点医疗机构:
新农合住院治疗遵循逐级转诊的原则,为进一步引导参合人员合理就医,小病不出村、镇,大病不出区、市,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转诊管理,强调以下几点工作意见:
一、转诊病人必须是经区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参合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应掌握转诊标准,因病情需要应该转诊的,经医教组和院长审核后,可直接办理市内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手续。经治医生诊疗日志及病人病历、转诊审批表应详细记录就诊情况和转诊建议。
二、转诊全部实行电脑网络管理,一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转诊登记内容详细、客观真实,及时将有效的转诊信息录入电脑进行确认,转诊录入时间必须在转入医院入院时间前,否则转诊无效。因转诊录入不及时而造成参合人员无法正常报销的,参合人员损失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三、市内转诊手续一式两份,参合人员一份,定点医疗机构留存一份。市外转诊由区合管办指定医疗机构办理(目前为市一院、苏北医院),手续一式三份,须报区合管办备案。
四、非急诊情况转诊手续不得补办,也不得为未经诊治的病人出具虚假转诊证明,一经查实,造成的基金损失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五、转诊证明只能使用一次,再次转诊时必须重新办理,全年转诊除外。全年转诊限转诊当年度有效,转诊对象仅限需长期放化疗的癌症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