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监管有力、真情服务群众的医院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问责对象:全院中层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能,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制度问责。
三、问责原则: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问责事项
1、会纪会风。遵守各种会议纪律,按通知要求按时参加会议,对无辜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参会不请假者,会风不正者;
2、对医院党委、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3、对机关各职能科室及各临床医技科室存在的不良政风、作风、行风不采取措施及时纠正,服务意识差,群众不满意的。
4、汇报工作和问题不实事求是,造成医院领导决策失误的;
5、不请示报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科室工作,致使出现差错的。
6、对上级和市卫生局党委、行政来文、来电、来函,以及医院党委、行政要求办理的事项不及时办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交而不办,办而不结,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对工作中需要与机关相关科室共同研究解决的事项,当与有关科室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未及时报请院领导裁决,久拖不决,造成严重损失的;
8、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问不管,致使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干群关系、医患关系紧张,影响社会安定的;
9、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作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0、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或不能由本科室办理的事项,不解释、不说明,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11、瞒报、谎报、迟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1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疫情、重大安全事故、医疗纠纷、医疗事故措施不力、处置不当,致使国家、医院和患儿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等相对权益遭受严重损害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13、对本科室各项工作不进行科学制度管理,执行力不强,不履行职能者;
14、对不带头遵纪守法、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者;
15、对科室工作年初没有计划、年底没有总结,计划没有科学、详实、细致,总结没有理清思路、吸取教训、发扬优点者;
16、机关职能科室不行使应尽的管理职能,对所辖一线科室工作失误、错误、违章、违纪不予指出、批评、处理,甚至有意包庇、袒护者;
17、机关职能科室间不积极配合工作或故意设置障碍或发表不利于团结的言论,甚至吵架者;
18、机关职能科室行使服务职能不利,高高在上,不深入一线,引起一线不满者;
19、电话不通者。
五、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通报批评;
4、纪律处分;
5、劝其引咎辞职;
6、责令辞职;
7、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六、问责程序和要求
1、院办负责协调机关有关科室组成医院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问责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3、调查组一般应在3O个工作日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医院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处理建议。
4、调查终结后,由医院作出问责决定。
5、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6、被问责的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l5个工作日内向医院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7、医院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科室(部门)进行复议、复查,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决定。
8、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问责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医院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
1、院办负责问责制工作的实施组织协调、具体承办,有关科室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本办法由院办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