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关于2013年度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特定门诊续审工作的通告
各参保单位、各参保人:
为确保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特定门诊待遇,现将2013年度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续审对象
(一)需到社保部门办理续审手续的参保人:
1.已批复特定门诊病种中含“慢性病毒性肝炎(伴肝功能损害)”的。
2.持特定门诊卡的(其中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除外)。
3.需变更选定医药机构等特定门诊信息的。
4.2012年新批复为特定门诊的。(其中“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治疗”病种除外)
(二)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无需到社保部门办理2013年度特定门诊续审手续,市社保局按有关规定统一批量续审,有效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原《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仍可继续作为特定门诊就医凭证。
二、续审时间、地点
上述第一条第(一)项第1点参保人于2012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23日到市社保局医疗工伤待遇科办理;第2、3点参保人于2012年12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到就近镇(街)社保分局办理;第4点参保人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到就近镇(街)社保分局办理。
三、续审方式
(一)上述第一条第(一)项第1点参保人,于2012年11月23日前持《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到市社保局医疗工伤待遇科领取《2013年度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续审通知书》。领取通知书后于2012年11月26日至2012年12月7日到本人选定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采样检查,社保部门将依据检查结果办理下年度特定门诊续审。
(二)上述第一条第(一)项第2点参保人,于2012年12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持《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门诊或住院病历、相关确诊的检查和化验报告、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等资料到就近的社保分局办理续审。
(三)上述第一条第(一)项第3点参保人,于2012年12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持《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近期门诊病历、相关检查和化验报告、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等资料到就近的社保分局办理续审。
(四)上述第一条第(一)项第4点参保人,由市社保局批量续审其特定门诊有效期至2013年3月31日。参保人于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持原《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近期门诊病历、相关检查和化验报告、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等资料到就近的社保分局办理续审,有效期续审至2013年12月31日。
四、其他事项
(一)批复为二类特定门诊病种合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的一类特定门诊病种的参保人(其中综合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除外),需到参保地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换领2013年度《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市社保局对该类人员统一批量续审,其一类特定门诊病种按社区普通门诊就诊管理办法和标准享受待遇,不再设病种费用限额,只保留二类特定门诊病种。
一类特定门诊病种:慢性肾小球肾炎、冠心病(缺血性心肌病型、反复发作的心绞痛或心肌梗塞型)、心脏瓣膜替换术后、各种心脏疾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及以上)、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并反复肺感染、慢性病毒性肝炎(伴肝功能损害)、高血压2级及以上(伴有心、脑、肾或血管损害)、脑血管疾病(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栓形成、脑栓塞)及脑占位性病变后遗症期。
二类特定门诊病种:慢性化脓性骨髓炎、高危性心律失常、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精神分裂症、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治疗)、恶性肿瘤(放、化疗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治疗)、肾脏及骨髓移植术后药物治疗、泌尿系结石(体外碎石治疗)。
(二)免办续审手续的参保人,其2013年度的特定门诊待遇相关信息(包括定点医院及定点零售药店、特定门诊病种、基本医疗费限额等),将根据原特定门诊批复及参保缴费情况确定。
病种为“恶性肿瘤(放疗、化疗)”的,续审后病种统一变更为“恶性肿瘤(非放、化疗治疗)”。需再行门诊放、化疗治疗的,可凭2013年1月1日后的有关诊治资料到就近的社保分局办理变更。
(三)参保人需变更选定医药机构的,须在2012年12月3日至2012年12月31日内凭原使用的《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批复意见》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相关检查和化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等资料到就近的社保分局办理。
特此通告。
东莞市社会保障局
二О一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