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城乡居民25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在我院启动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13】145号)文件精神,做好城乡居民25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帮助城乡贫困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解决就医困难、减轻经济负担,我院积极响应政府号召,充分体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克服资金周转困难,努力创造条件,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启动了酒泉市城乡居民25种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工作,,具体实施如下:
一 、救助范围
全市七个县市区内的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当地低保标准150%的其他困难家庭中。
二、救助病种及标准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儿童简单先心病及儿童单纯性先天性心脏病):救助控制在2.5万元内.
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属民政部规定的可治愈或临床疗效明显病种):救助控制在6万元内.
儿童脑瘫(在全省选择可通过手术临床疗效明显的脑瘫儿童进行手术治疗): 救助控制在1.2万元内
乳腺癌:救助控制在1.3万元内
宫颈癌:救助控制在1.5万元内、
老年性白内障:救助控制在2000元内、
血友病A:救助控制在1.2万元内、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救助控制在6万元内、
肺癌:救助控制在2.1万元内、
食管癌:救助控制在2.1万元内、
胃癌:救助控制在2.1万元内、
甲亢:救助控制在0.6万元内、
急性心肌梗塞:救助控制在1.5万元内
脑梗死:救助控制在1.5万元内、
结肠癌:救助控制在2.4万元内、
直肠癌:救助控制在2.4万元内、
唇腭裂:救助控制在0.9万元内、
耐多药性肺结核:救助控制在1.5万元内、
中重度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救助控制在3万元内、
苯丙酮尿症:救助控制在0.6万元内、
儿童尿道下裂:救助控制在0.45万元内、
肝癌(器官移植除外):救助控制在3万元内、
胰腺癌(器官移植除外):救助控制在3万元内、
终末期肾病:救助控制在2万元内、
Ⅰ型糖尿病:救助控制在0.9万元内
以每种疾病的类型不同,本年度内,除医保、新农合按相应的政策报销后,剩余的自费部分按救助标准予以报销,具体由医保科贯彻执行。属于病种报销范围的25种疾病,均可救助。
三.救助流程
1.凡经确诊需要住院治疗的患者,本人持身份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本(或新农合卡)、低保证(或农村五保供养证、当地县级民政部门与扶贫部门共同开具的贫困证明)、入院证到医保科窗口备案并领取救助申请表。
2.患者在出院前需填写好《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甘肃省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手术康复结账表》一式二份, 《贫困家庭患者家庭承诺书》一份,经酒泉市民政局审批后方可救助。
3.患者的医疗救助,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方式进行报销。如果患者诊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城镇居民保险(或新农合)规定比例报销和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后,未超过救助标准的,由医院先行垫付;超过救助标准的,由医院垫付标准内费用, 患者自付超出标准的费用。
4.需转诊的老年性白内障、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1型糖尿病等患者,由我院和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证明,方可转诊到省级定点诊疗医院进行治疗;在省级医院诊疗的患者应向甘肃省民政厅转报救助申请。
5.没有参加“基本医保、新农合”的患者诊疗,只能享受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并按规定救助限额及时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