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上海市医保局最新发布《关于实施城镇生育保险医疗保健服务的意见》这个意见从2001年11月1日起执行,凡符合上述规定,均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该保险意见不仅没有增加孕产妇的经济负担,还能使孕妇享受到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补贴(包括自然流产)。享受范围包括:早孕检册、产前检查、住院生产(住院医疗费由医疗保险基金承担产后访视、产后42天康复检查等。操作程序:1.生育产前常规检查和产后访视--现金支付--整个生育结束到社保局报销。2.住院生产--仍参照医疗保险办法结算。3.自然流产--现金支付--到社保局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