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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

定点医疗机构参与医保工作的责任和义务

为配合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启动与实施、定点医疗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组织管理 1、必须有一名分管院长具体分管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院级领导总值班制,负责答疑及处理应急事件。 2、设置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并配备专职、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宣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协调医患关系、配合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做好工作。 3、配置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计算机服务管理系统,并配备专职系统管理人员,掌握计算机应用及各种就医结算机具的操作,设备维护良好,运行安全可靠,数据处理规范准确。 4、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制度,如转院治疗、转外地治疗制度,特需治疗审批制度。 5、设置专门的挂号、收费和发药窗口,统一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专用病历和处方。 二、宣传培训工作 1、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文件,熟悉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要求、掌握医疗费用结算政策、流程和医疗保险的三大目录内容,并将三大目录编印成册,保证医务人员人手一册。 2、制作展牌,向参保人员宣传医疗保险政策、就诊购药流程、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3、制作标示牌或就医指南,增设专职导医人员,方便病人就医。 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供医疗服务,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1、认真查验参保人员就医证件,不可将无卡就医或冒名就医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职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支付。 2、按入院标准收治病人,据实汇总报告出入院人次。严禁未达到入院指征而入院或已达到出院标准而未出院。 3、提高门诊诊断准确率、住院治愈率、降低复诊次数,严格执行《病种、质量控制标准》和诊疗操作常规。 4、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提供医疗服务。凡能使用甲类药品可达到治疗效果的,原则上不得使用乙类药品;凡能使用一般性治疗和检查就能满足诊断治疗需要的,不得使用大型仪器进行治疗和检查。 5、严格执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管理的规定,规范审批程序。 6、对参保人就医时提出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要求有权拒绝。 四、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 1、对参保人员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部分,向个人直接收取;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2、对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单独建帐管理。 3、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医保中心提供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 4、接受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服务质量的检查和审核,并提供相关资料。 5、每月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汇总表等资料办理医疗费用结算。 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 二OO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感染管理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针对诊疗活动中存在的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及相关的危险因素进行的预防、诊断和控制活动。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 医务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和工作标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防止传染病病原体、耐药菌、条件致病菌及其他病原微生物的传播。 第六条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和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 住院床位总数在100张以下的医院应当指定分管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部门。其他医疗机构应当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 第七条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 (五)研究并制定本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及出现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事件时的控制预案。 (六)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问题。 (七)根据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 (八)其他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 第八条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及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管理和业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对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对医院感染及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针对问题提出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 (三)对医院感染发生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并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四)对医院的清洁、消毒灭菌与隔离、无菌操作技术、医疗废物管理等工作提供指导。 (五)对传染病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提供指导。 (六)对医务人员有关预防医院感染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七)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进行报告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八)对医务人员进行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培训工作。 (九)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工作。 (十)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十一)组织开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科研工作。 (十二)完成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卫生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成员由医院感染管理、疾病控制、传染病学、临床检验、流行病学、消毒学、临床药学、护理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有关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医院感染诊断的技术性标准和规范。 (二)对全国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对全国医院感染发生状况及危险因素进行调查、分析。 (四)对全国重大医院感染事件进行调查和业务指导。 (五)完成卫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专家组,负责指导本地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技术性工作。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 (二)接触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 (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具体措施,保证医务人员的手卫生、诊疗环境条件、无菌操作技术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符合规定要求,对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进行控制。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技术规范,根据病原体传播途径,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加强抗菌药物临床使用和耐药菌监测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及时诊断医院感染病例,建立有效的医院感染监测制度,分析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并针对导致医院感染的危险因素,实施预防与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的暴发,分析感染源、感染途径,采取有效的处理和控制措施,积极救治患者。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经调查证实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同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应当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上报至卫生部: (一)5例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二)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三)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报告: (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发生的医院感染属于法定传染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暴发时,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找感染源、感染途径、感染因素,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感染源的传播和感染范围的扩大。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应当根据情况指导医疗机构进行医院感染的调查和控制工作,并可以组织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四章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重视医院感染管理的学科建设,建立专业人才培养制度,充分发挥医院感染专业技术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医院感染专业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相关法律法规、医院感染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和标准、专业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医院感染专业人员应当具备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的专业知识,并能够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工作。 第二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方面的知识,落实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和要求。工勤人员应当掌握有关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基础卫生学和消毒隔离知识,并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五)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诊疗科目。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对医院感染暴发事件的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

控制医疗费用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是医疗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为了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得到合理使用,真正作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规范医疗费用结算关系;建立对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机制,提高费用意识,做到既有利于控制医疗成本,减少不合理的医疗消费,又能保障职工、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因此更需要加强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武汉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结算办法的原则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结算办法的方式是“个人帐户记帐结算、定额结算、项目审核结算、年终清算”。 一、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和定点零售要点购药费用结算 (一)结算办法。 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属个人帐户支付的医疗费用,凭社会保障卡(IC卡)与医院、药店划卡结算。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凭个人帐户的划卡记帐记录与各社保处办理结算。 (二)申报结算。 1.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职工、退休人员持卡支付(公务员现金支付)的费用填制“个人帐户医疗费用申报表”(计算机系统生成),同时医院附医保格式的收费凭据药店专用收费凭据、专用处方报各社保处,作为费用审核的依据。 2.各社保处审核汇总后,与20日前报市医保中心审核部,审核部复核确认后,与25日前产生应付帐报中心财务部。 二、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一)结算办法。 1.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结算。定额结算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本市同级同类医疗机构最近3年职工实际平均住院费用水平,结合年度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算总额、物价指数变动等有关因素确定,原则上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方法: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定额结算标准×月度内实际出院人次。 (1)月度内实际住院费用总额低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时。 月度住院费用拨付额=月度内出院人员实际住院费用总额-出院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总额。 (2)月度内实际住院费用总额高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时。 月度住院费用拨付额=定额结算标准×月度内实际出院人次。 市医保中心每月按以上办法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结算费用,并从当月住院费用拨付额中暂扣6%作为质量保证金,年终根据考核结果相应返还。 2.住院医疗费用由职工、退休人员和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 (1)个人自付: ①属于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乙类药品、医院二类制剂,先由个人自付10%。 ②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并按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确定,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400元、600元、800元。同一年度内2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按比例自付,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10%、13%、16%;退休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为职工自付比例的80%,一、二、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为8%、10.4%、12.8%。 ④因病情需要适当放宽使用的药品和经批准使用的血液制剂(先由个人自付30%)等其他费用。 (2)统筹基金支付: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等级不同支付比例不同,一、二、三级医疗机构职工分别为90%、87%、84%;退休人员分别为92%、89.6%、87.2%。 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超过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资金解决。 (二)申报结算。 1.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住院的医疗费用填制“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计算机系统生成),附“每日清单”、“费用结算清单”、“费用结算清单汇总表”等资料报各社保处审核结算。 2.在审核中发现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违规费用应予以扣除,并在“费用结算清单审核扣减登记表”中记载,作为年终考核的原始资料。 3.各社保处审核汇总后,于20日前报市医保中心审核部,经审核部复核确认后,于25日前产生应付帐报中心财务部。 职工、退休人员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治疗,视同一次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转入医院起付标准高于转出医院的部分,由个人补齐。 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用结算 (一)结算办法。 职工、退休人员门诊紧急抢救的医疗费用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实行项目审核结算。医疗费用中属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向个人收取;属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市医保中心结算。 门诊紧急抢救转为住院治疗的,视同一次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前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各自的费用结算规定,分别进行结算(抢救——项目审核结算住院——定额结算)。 (二)申报结算。 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门诊紧急抢救的费用填制“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计算机系统生成),附“费用结算清单”、“费用结算清单汇总表”报市医保中心审核部,经审核后于25日前产生应付帐报中心财务部。 四、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医疗费用结算 (一)结算办法。 1.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定额结算。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全市住院医疗费用平均定额结算标准的2倍。 2.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按职工80%、退休人员85%的比例支付,余下部分由个人自付。 3.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应与当年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的费用合并计算,执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规定,超过部分由大额医疗保险资金解决。 4.门诊慢性病支付比例(另有文)。 5.肾透的包干办法(另有文)。 (二)申报结算。 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费用填制“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计算机系统生成),附“费用结算清单”、“费用结算清单汇总表”报市医保中心审核部,经审核后于25日前产生应付帐报中心财务部。 五、市外医疗机构、转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 (一)职工长驻外地。 1.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职工长驻外地门诊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结算。其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每年年终由参保单位持职工的病历、费用单据及相关资料,集中到各社保处办理费用审核结算手续,并一次性冲抵个人帐户金额。 2.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1)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定额结算。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全市住院费用平均定额结算标准的1.5倍。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 (2)职工长驻外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由参保单位填报“市外医疗机构、本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报销申报审核表”,持职工病历、费用单据及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结算。 (二)退休人员易地安置。 1.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门诊医疗费用按划入其个人帐户的金额包干,由各社保处每月将划入个人帐户的资金拨付给易地安置退休人员,用于门诊就医、药店购药。 2.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住院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结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全市统一规定执行。住院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一个月内,由参保单位填写“市外医疗机构、本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报销申报审核表”,持退休人员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结算。 3.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医疗费用结算办法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相同。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由参保单位持相关资料与市医保中心办理结算。 (三)市外医疗机构(因公外出、法定假期(探亲)期间)门诊紧急抢救。 1.职工在市外医疗机构(因公外出、法定假期(探亲)期间)门诊紧急抢救的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结算。参保单位应于10日内到市医保中心为其办理登记手续,病情稳定后即转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2.职工在外地门诊紧急抢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照我市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其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治疗终结后一个月内,由参保单位填写“市外医疗机构、本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报销申报审核表”,持职工病历、费用明细单据及相关资料与市医保中心办理结算。 (四)市外医疗机构、转本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 1.职工、退休人员在市外医疗机构或转本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按项目审核结算。转院前后视同一次住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转入医院起付标准高于转出医院的部分,由个人补齐。 2.转市外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自付10%,余额再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3.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一个月内,由参保单位填写“市外医疗机构、本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报销申报审核表”,持病历、费用单据及相关资料到市医保中心审核部办理结算。 以上几种结算办法归纳起来,由以下特点: 1.门诊紧急抢救转为住院治疗、因病情需要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转本市转院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外医疗机构均视同一次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 2.同一年度内二次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 3.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中乙类药品、医院二类制剂、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其费用先由个人自付10%,余额再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4.结算时间要求: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

武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

一、参保人如何持卡就医? 参保人因病凭医保卡(或遗失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可在任何医保定点医院门、急诊就医,也可凭定点医院开具的处方到定点药店配药。 二、患者医疗保险卡丢失,如何正常就医? 医疗保险卡丢失期间,门、急诊暂停使用个人医疗帐户,以现金方式结算;住院及门诊重症、慢性病登记等手续可凭其医保卡挂失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并告知患者到医保中心及时补办。 三、武汉医保“三大目录”是什么?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大基本目录有《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所有医保定点医院必须严格执行。 四、医保诊疗项目如何定义? 医保诊疗项目指物价政策制定了收费标准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退休人员提供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包括人造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和一次性医用材料)进行诊断、治疗,且是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五、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有何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六、医保病人诊治中需掌握的几项原则? (一)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原则。 (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热心为医疗保险患者服务。不行无指征的检查和治疗、重复检查和治疗,不无指征用药、重复用药,不诱导参保人使用高档或贵重药品。 (三)进行门诊检查应本着梯次原则,病情需要做大型检查,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如就诊时有院外近期相关检查结果,可以参照,不需重复检查,但必须在病历中注明。 七、医保病历保存有哪些要求? 就诊记录清晰、准确、完整,建立门诊、收费明细记录。医保门诊专用处方保存2年,肿瘤患者的放疗、化疗病历、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门诊病历保存3年,以供核查。 八、医保对门急诊、住院药品处方分别有哪些要求? 要严格执行医保用药目录,应优先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原则上不得开《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目录之外药品,应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开出。即优先使用同类“甲”类药品,其次选用“乙”类,经病人同意使用自费项目时,在门诊处方上注明“患者同意使用”字样,并签字认可。 处方必须填写规范,不得缺项。经治医生应严格控制收容医保患者的用药情况、注意控制药品费用比例。 门、急诊部分。 九、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慢性病主要包括哪些病种? 武汉市医保中心为方便职工、退休人员就医,减轻其医疗负担特规定了以下病种,在门诊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对职工按80%的比例支付、对退休人员按85%的比例支付: 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 ⑵、恶性肿瘤放化疗。 ⑶、高血压Ⅲ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 ⑷、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 ⑸、肾移植术后。 ⑹、精神病。 ⑺、慢性重症肝炎。 ⑻、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⑼、肝炎肝硬变。 ⑽、帕金森综合症。 ⑾、红斑狼疮。 以上病种需达到政策规定的具体标准才能办理门诊重症。 十、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的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定额结算。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总额不超过当年全市住院医疗费用平均定额结算标准的2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85%的比例支付,余下部分由职工、退休人员自付。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应与当年住院门诊紧急抢救的费用合并计算,执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规定,超过部分由大额医保基金解决。 十一、门诊药品使用上有哪些具体要求? 主要控制每门诊处方药量。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一般慢性病不超过7天量,癌肿、慢性肾病、慢性肝炎、消化系统溃疡等慢性病用药量控制在15天内,慢性病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药的不超过30天量。 十二、在中药、自制制剂的使用上有何限制? 单张医保处方不允许同时使用不具治疗效果的调理性中药材。医保目录中没有的自制制剂须报武汉市劳动局审批后,方可使用于医保患者。 住院收容管理。 十三、收治医保病人应掌握那些原则? 严格执行入、出院标准(《临床疾病诊断依据治愈好转标准》)。不收不符合住院条件的人员,严禁推诿医保病人,不拒收符合入院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在门诊检查确诊后再收入院。 十四、如何指导医保患者办理入院手续? 确因病情需住院的,各诊室医生嘱其带齐医疗保险卡和身份证明,按医院的有关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因急病未带医疗保险卡、声明自己的医保身份者,收治科室负责提醒患者必须在三日内到带齐医疗保险卡和身份证明完善有关手续。否则本次费用按自费病人处理。 十五、医保病人是否可以无限制使用目录中的药品? 我院医保病人在住院治疗过程中,药品费用不得超过住院费用的45%,其中乙类药品使用不得超过药品费用的70%。请各科室严格执行。 十六、手术中用药及诊疗项目有何规定? 参保人员在手术中因病情需要使用的乙类药品、自费药品或目录外的诊疗项目,手术室、麻醉科医护人员必须在术前谈话告知,在记录中作记载,并经病人或家属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 十七、使用血液制品和白蛋白有何规定? 按医保政策规定,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使用的血液制品、白蛋白药品全部自费;参保人员因紧急抢救、重大手术必须使用的血液制品、白蛋白等特殊情况需到医保办履行审批手续,血液制品费用由个人先自付30%,白蛋白费用由个人先支付10%,余额再按比例支付;凡未经院医保办审核同意,擅自执行适当放宽标准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给医院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治医生自付赔偿。 十八、医保病人使用体内置换材料如何规定?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需要使用置换材料的,经治医生必须向病人或家属说明医保政策规定,国产材料自付35%,进口材料自付50%,并取得病人或家属签字认可,同时填写“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审批表”(一式两份),报医院医保办审批后方能实施;患者出院后应将材料的进价发票复印件交医保办,由医院医保办到武汉市医保中心办理费用申报工作。 十九、怎么区别自费、自付和个人负担? 自费费用是指医保病人在治疗过程中使用医保“三大目录”外的项目(药品、耗材、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我院的自费比例规定不得超过8%;自付费用是指在治疗过程中使用医保统筹范围内的项目需要病人个人支付的那部分费用包括门槛费,我院的自付比例规定不得超过25%;个人负担是指病人在治疗过程中个人所承担的全部费用,即自费部分加上自付部分,我院的个人负担比例规定不得超过33%。 二十、出院带药、出院带检查治疗有何规定? 出院不得带检查。 出院带药有关规定:参保病人出院时,只能根据病情需要和规定限量提供与疾病治疗有关的药品,原则上不得超过七天量,且出院带药的品种和数量必须在出院记录和出院医嘱中详细记录。 二十一、医保病人转诊转院应符合哪些条件,怎样办理? 转出条件:我院因特殊情况不能诊治的疑难病症(如精神病、结核等),可转往同级专科医院治疗;经我院治疗后好转达到可转往二级或以下医院康复的病症,要及时转院或出院。转院的手续流程为,经治医生提出转诊转院理由,填写《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院审批表》,科主任或副主任签署意见,报医保办审核,加盖医院医保专用章,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武汉市医保中心审核同意确认,方可实施结算、办理出院等手续。 转入条件:1、我院具备救治该病人条件;2、原则上不接受同级别医院转入;3、下级医院因费用原因转院不得接收。 二十二、何为二次返院?有何要求?如何办理? 二次返院是指医保病人经治愈出院后,因病情复发,以同一诊断或相似诊断在十五天内再次入住同一家医院治疗。 要求:1、严禁病情未愈而推诿病人出院再申请二次返院;2、严禁当日出院当日申请二次返院;3、住院时间连续但发生相关并发症或因另一疾病转科治疗,不能以二次返院或再次入院方式办理。 十五天内因不同疾病住院者,可不需办理二次返院手续直接入院。 办理流程:经科室主任或副主任医师诊断需办理二次返院的医保患者,报医务部对外医疗办公室审批备案后,方能以医保方式办理有关入院手续。入院登记处应仔细核查该患者的住院记录,正确录入医保信息内容。 二十三、达到出院标准的医保病人不愿意出院,应当怎么处理? 严格执行出入院有关规定,经治医生应根据病情需要及时办理出入(院)手续。符合出(院)标准不按规定出院者,经治医生应在医嘱或病程记录中详细注明有关情况,并向医院医保办书面报告,医保办应及时与医保中心联系、备案,并通知更改该医保患者费别为“自费”。科室注意催收押金。 结算管理。 二十四、医保中心与医院的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武汉市医保中心以医疗保险金支付能力为前提,以收支平衡为原则,按下列付费方式与定点医院结算医疗费用: (一)职工、退休人员就医、购药、属于个人账户支付的医疗费用,凭社会保障卡(IC卡)与定点医疗机构划卡结算,个人账户资金不足时,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凭个人账户的划卡记账记录与医保中心结算。 (二)一般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住院人次平均费用定额方式;目前,我院医保病人的平均定额为3650元。月度内实际住院费用总额(不包括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低于月度定额结算费用总额的,按月度内结算住院人员实际住院费用总额拨付。月度内实际住院费用总额高于月度内定额结算费用总额的,按月度结算定额×月度内结算出院人次来计算。 (三)职工、退休人员在门诊治疗属于《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病规定》的重症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定额结算,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医疗费用报销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全市住院费用平均定额结算标准的2倍。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个人结算;属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四)职工、退休人员门诊紧急抢救的医疗费用实行项目审核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与

远程医疗会诊的优点

一、患者无须亲自跑医院,免除了奔波劳累加重病情的情况发生。 二、通过电话、传真或网络传递信息,沟通病情。 三、医生与患者的沟通质量与传统诊疗方式一样但比传统方式更方便,更快捷,随时可以沟通。 四、医生与医院、会诊医生之间的沟通更方便,更全面,如有必要,可以请世界任何一个医生通过网络会诊。 五、无须挂号和会诊费,也免除了来往交通费用太高,且往往需二人以上同行的情况。

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是华中地区规模最大的军队综合性医院、全国百佳医院,是湖北省第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根据《省卫生厅关于认定湖北省第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我院设立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康复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及口腔科共十三个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1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从今年起面向全国招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招生相关工作如下。 一、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2011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届毕业生:2011年全日制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妇幼专业、医学检验专业、麻醉学专业、临床病理专业、口腔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往届毕业生:毕业专业及学历要求同(一),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已合格(医学检验专业除外),年龄不超过30周岁(2011年9月1日前)。 (三)单位委培生:报名基本条件同(一)、(二),同时单位出具同意送培证明。 二、培训目标。 按照国家卫生部和湖北省卫生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要求,通过3年培训,达到高年资住院医师水平,经考试合格,取得《普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结业后实行自主择业,医院择优录用。 三、报名方法。 (一)报名表。 报名者需从医院网站(www.whzyy.net/)下载“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一份,交至医院人力资源部。 (二)附件材料。 1.个人简历。 2.健康体检证明(需由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 3.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复印件(需学校盖章)各一份,现场报名时需出具相应原件。 4.非应届毕业生需提供临床轮转情况和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 5.已获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报名时间。 2011年8月1日(周一)上午8:00—2011年8月12日(周五)下午17:30截止。 五、报名地点。 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7号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人力资源部,联系人:袁学武。报名电话:027-68878152。 六、考试形式。 考试由笔试、技能操作考核以及面试三个部分组成。 (一)笔试。 笔试包括临床基本理论和英语水平测试。 (二)技能操作考核。 技能操作考核主要包括:问诊、体格检查、心肺听诊、血压测量、心电图、影像学资料和临检资料判读、静脉采血、单人徒手心肺复苏、阴道检查、四步触诊、小儿测量、婴儿喂养、切开缝合、拆线换药、消毒铺巾、穿脱隔离衣。 (三)面试。 主要考核学员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心理素质及沟通能力。 七、考试时间。 (一)笔试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1年8月15日(周一)上午8:30-11:30。 地点:医院专科楼15楼神经外科会议室。 (二)技能操作考核及面试时间。 2011年8月16日—2011年8月18日。 (技能考核及面试时间、地点待笔试时另行通知)。 八、录取。 根据报考学员的总成绩(笔试成绩×40%+技能操作考核×40%+面试成绩×20%),从高到低确定预录取名单,预录取名单于2011年8月20日(周六)前在医院网站(www.whzyy.net/)公布,并发放预录取通知函。 九、培训。 (一)培训时间:3年。 (二)培训内容:按照国家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试行)》执行。 (三)培训待遇。 1.医院与培训学员签订培训协议,学员培训期间作为医院的临时聘用人员,享有医院同类同级别员工的待遇,并免费提供住宿。 2.培训学员的档案按照医院聘用人员的档案管理办法,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委托湖北省卫生技术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有工作单位的学员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 3.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年限计入档案,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培训结束。 完成住院医师培训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参加由湖北省毕业后教育委员会组织的统一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普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可继续申报亚专科医师的培训。 十、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27-68878141联系人:杨瑞婷。 报名电话:027-68878152联系人:袁学武。 附件:1、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2011年招生计划。 2、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 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急诊科成功举办2012年武汉市医学会急诊专业委员会

学术交流会暨“8+1”城市圈秋季研讨会 金秋时节,丹桂飘香,由武汉市医学会主办,我院急诊科承办的“武汉市医学会急诊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会暨‘8+1’城市圈秋季研讨会”,于2012年9月21日在我院综合楼大礼堂隆重举行。 本次研讨会邀请了武汉市内各大医院及“8+1”城市圈内各地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医护人员,参会人数约三百人左右。我科唐忠志主任就毒蛇咬伤病人的临床综合救治做了图文并茂的演讲,重点突出了我院在毒蛇咬伤的处理流程及救治特点,起到了扩大影响,增加病人来源的效果。赵智刚主治医师就百草枯中毒救治新理念做了阐述,展示我院在农药中毒尤其是百草枯中毒方面的进展和目前的最新理念。通过本次研讨会展现了科室近年来在拓展新业务及开展新技术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本次研讨会是在我院新礼堂启用之后主办的又一场大型研讨会,体现了院首长对于科室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医院在湖北省影响力的英明决策,此次大会,在医务部科训科、政治部宣传科、院务部军务科、营建办和信息科等兄弟科室的鼎力协助下,在科室全体人员共同努力下举办,取得圆满成功。再次感谢院领导及广大兄弟科室。

2012年武汉市医学会急诊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会_暨“8+1”城市圈秋季研讨会简报

金秋时节,丹桂飘香,由武汉市医学会主办,我院急诊科承办的“武汉市医学会急诊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会暨‘8+1’城市圈秋季研讨会”,于2012年9月21日在我院综合楼大礼堂隆重举行。 本次研讨会邀请了武汉市内各大医院及“8+1”城市圈内各地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医护人员,参会人数约三百人左右。我科唐忠志主任就毒蛇咬伤病人的临床综合救治做了图文并茂的演讲,重点突出了我院在毒蛇咬伤的处理流程及救治特点,起到了扩大影响,增加病人来源的效果。赵智刚主治医师就百草枯中毒救治新理念做了阐述,展示我院在农药中毒尤其是百草枯中毒方面的进展和目前的最新理念。通过本次研讨会展现了科室近年来在拓展新业务及开展新技术方面所取得的成绩。 本次研讨会是在我院新礼堂启用之后主办的又一场大型研讨会,体现了院首长对于科室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医院在湖北省影响力的英明决策,此次大会,在医务部科训科、政治部宣传科、院务部军务科、营建办和信息科等兄弟科室的鼎力协助下,在科室全体人员共同努力下举办,取得圆满成功。再次感谢院领导及广大兄弟科室。

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2012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简章

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是华中地区规模最大的军队综合性医院、全国百佳医院,是湖北省第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康复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及口腔科共十三个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按照《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12年招生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2012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届毕业生:2012年全日制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妇幼专业、医学检验专业、麻醉学专业、临床病理专业、口腔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往届毕业生:毕业专业及学历要求同(一),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已合格(医学检验专业除外),年龄不超过30周岁(2012年9月1日前)。 (三)单位委培生:报名基本条件同(一)、(二),同时单位出具同意送培证明。 二、 培训目标 按照国家卫生部和湖北省卫生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要求,通过3年培训,达到高年资住院医师水平,经考试合格,取得《普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结业后实行自主择业,医院择优录用。 三、报名方法 (一)报名表 报名者需从医院网站(www.whzyy.net)下载“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一份,交至医院人力资源部。 (二)附件材料 1.个人简历; 2.健康体检证明(需由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 3.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复印件(需学校盖章)各一份,现场报名时需出具相应原件; 4.非应届毕业生需提供临床轮转情况和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 5. 已获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报名时间 2012年8月10日(周五)上午8:00—2012年8月20日(周一)下午17:30截止。 五、考试形式 考试由笔试、技能操作考核以及面试三个部分组成。 (一)笔试 笔试包括临床基本理论和英语水平测试。 (二)技能操作考核 技能操作考核主要包括:问诊、体格检查、心肺听诊、血压测量、心电图、影像学资料和临检资料判读、静脉采血、单人徒手心肺复苏、阴道检查、四步触诊、小儿测量、婴儿喂养、切开缝合、拆线换药、消毒铺巾、穿脱隔离衣。 (三)面试 主要考核学员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心理素质及沟通能力。 六、考试时间 (一)笔试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2年8月27日(周一)上午8:30-11:30 地点:医院专科楼15楼神经外科会议室 (二)技能操作考核及面试时间 2012年8月28日—2012年8月30日 (考试时间及地点如有变动,以通知为准) 七、录取 根据报考学员的总成绩(笔试成绩×40%+技能操作考核×40%+面试成绩×20%),从高到低确定预录取名单,预录取名单于2012年9月5日(周三)前在医院网站(www.whzyy.net)公布,并发放预录取通知函。 八、培训 (一)培训时间:3年 (二)培训内容:按照国家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试行)》执行。 (三)培训待遇 1.医院与培训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学员培训期间作为医院的临时聘用人员,享有医院同类同级别非军人员工的待遇,并免费提供住宿。 2.培训学员的档案按照医院聘用人员的档案管理办法,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委托湖北省卫生技术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有工作单位的学员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社会人”身份的学员人事档案按照省卫生厅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3.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年限计入档案,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培训结束 完成住院医师培训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参加由湖北省毕业后教育委员会组织的统一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普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可继续申报亚专科医师的培训。 九、联系方式 报名电话:027-68878151 童为燕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7号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人力资源部(邮编430070) 咨询电话:027-68878108 联系人:杨瑞婷

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2012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简章

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是华中地区规模最大的军队综合性医院、全国百佳医院,是湖北省第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设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康复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及口腔科共十三个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按照《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2012年招生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2012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学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届毕业生:2012年全日制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妇幼专业、医学检验专业、麻醉学专业、临床病理专业、口腔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二)往届毕业生:毕业专业及学历要求同(一),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具有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已合格(医学检验专业除外),年龄不超过30周岁(2012年9月1日前)。 (三)单位委培生:报名基本条件同(一)、(二),同时单位出具同意送培证明。 二、 培训目标 按照国家卫生部和湖北省卫生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要求,通过3年培训,达到高年资住院医师水平,经考试合格,取得《普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培训结业后实行自主择业,医院择优录用。 三、报名方法 (一)报名表 报名者需从医院网站(www.whzyy.net)下载“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报名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并用A4纸打印一份,交至医院人力资源部。 (二)附件材料 1.个人简历; 2.健康体检证明(需由三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 3.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和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单复印件(需学校盖章)各一份,现场报名时需出具相应原件; 4.非应届毕业生需提供临床轮转情况和完成工作量的证明材料; 5. 已获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报名时间 2012年8月10日(周五)上午8:00—2012年8月20日(周一)下午17:30截止。 五、考试形式 考试由笔试、技能操作考核以及面试三个部分组成。 (一)笔试 笔试包括临床基本理论和英语水平测试。 (二)技能操作考核 技能操作考核主要包括:问诊、体格检查、心肺听诊、血压测量、心电图、影像学资料和临检资料判读、静脉采血、单人徒手心肺复苏、阴道检查、四步触诊、小儿测量、婴儿喂养、切开缝合、拆线换药、消毒铺巾、穿脱隔离衣。 (三)面试 主要考核学员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心理素质及沟通能力。 六、考试时间 (一)笔试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2年8月27日(周一)上午8:30-11:30 地点:医院专科楼15楼神经外科会议室 (二)技能操作考核及面试时间 2012年8月28日—2012年8月30日 (考试时间及地点如有变动,以通知为准) 七、录取 根据报考学员的总成绩(笔试成绩×40%+技能操作考核×40%+面试成绩×20%),从高到低确定预录取名单,预录取名单于2012年9月5日(周三)前在医院网站(www.whzyy.net)公布,并发放预录取通知函。 八、培训 (一)培训时间:3年 (二)培训内容:按照国家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标准(试行)》执行。 (三)培训待遇 1.医院与培训学员签订培训合同,学员培训期间作为医院的临时聘用人员,享有医院同类同级别非军人员工的待遇,并免费提供住宿。 2.培训学员的档案按照医院聘用人员的档案管理办法,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委托湖北省卫生技术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有工作单位的学员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社会人”身份的学员人事档案按照省卫生厅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3.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年限计入档案,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四)培训结束 完成住院医师培训并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参加由湖北省毕业后教育委员会组织的统一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普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可继续申报亚专科医师的培训。 九、联系方式 报名电话:027-68878151 童为燕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7号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人力资源部(邮编430070) 咨询电话:027-68878108 联系人:杨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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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修益 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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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中玉 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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