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我院科研工作更加广泛深入的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申报水平与中标率,特设立海燕科研基金。
第二条 海燕科研基金用于资助有科学价值而无经费来源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的课题;有重大科学意义或有重要应用前景但需经过一定的探索性工作后才能得到有关方面的支持的应用研究课题;对医院的学科建设与发展有重大意义的研究课题。
第三条 海燕科研基金每年资助总额为200万元,若某年度立项经费未全部投入使用,余额转入下一年度经费。
第四条 资助的项目分为4类: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留学归国人员项目、青年启动基金项目。
第五条 除特殊要求外,海燕科研基金资助的项目应首先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前瞻性,符合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有较好的创新性、科学性与可行性。
2.符合医院整体科技发展规划,鼓励跨科室、跨专业开展科研协作。
3.对推动学科建设、学科发展,提高临床诊治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4.有利于中青年科研人才的培养和成长。
承担各级各类科研课题不能按期、按要求进展与结题的;科研作风不严谨,近三年内有学术不端记录的人员不得申报。第二章 重点项目
第六条 重点项目资助强度为20-30万元/项,研究期限为3年。
第七条 重点支持医院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至少曾经独立完成过1--2项科研项目。
第八条 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和科研发展潜力,或已取得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升级目标明确、预期在一、二年内可以与上级主管部门的科研任务相衔接。第三章 一般项目
第九条 一般项目资助强度为5--10万元/项,研究期限为3年。
第十条 申请者年龄在申报当年1月1日不超过50周岁(含50岁)、应为具有独立研究能力的科研人员。正在承担国家级或部委级科研课题者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科研发展潜力,或已取得部分前期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对被列为学科梯队培养目标并具有博士学历的人员给予优先资助。
第四章 留学归国人员项目
第十三条 留学归国人员项目资助强度为5--50万元/项,研究期限为2--3年。
第十四条 申请者在国外留学1年以上(含1年),归国时间在2年以内。
第十五条 回国后未获得上级主管部门留学类课题专项资助。
第五章 青年启动基金项目
第十六条 青年启动基金项目资助强度为3--5万元/项,研究期限为2--3年。
第十七条 申请者年龄在申报当年1月1日不超过35周岁(含35岁),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
第十八条 申报课题内容需符合所在科室的科研主攻方向。
第十九条 未受过厅局级以上(含厅局级)课题资助。
第二十条 受资助者只能获得一次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资助
。
第六章 申请与立项
第二十一条 海燕科研基金每年第四季度集中受理一次,采取自由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立项原则。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需为我院在职工作人员,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对预计项目完成前仍在本岗工作,承担博士生培养任务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申报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三条 申请者按要求填写《海燕科研基金申报书》一式二份,申请者所在科室应签署意见,并经科主任签章后在受理期限内递交科技学术部。
第二十四条 科技学术部进行资格审查与形式审查后,选取一批学术造诣较深、关注并了解新的学术思想和科技发展动态,学风严谨的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与论证,择优排序并将拟资助项目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五条 经过一周公示后,科技学术部下达立项通知。第七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科技学术部对海燕科研基金采取逐项跟踪、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填写《海燕科研基金项目计划任务书》一式二份,项目负责人与医院各执一份。
第二十七条 申请者获得资助后,必须及时开展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所承担项目的计划实施和经费使用。
第二十八条 海燕科研基金项目由院科技学术部统一管理,定期进行检查(每年一次),由各项目负责人按时上报《海燕科研基金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所制定的研究内容、计划进度、考核指标等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更改研究计划与内容。
第三十条 受资助期间因故需减少或调整部分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项目负责人需提出申请报科技学术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因故离开该项目研究一年以上者则中止该计划。
第三十二条 科技学术部中止、撤销的项目,已拨经费余额收回,并入次年海燕科研基金中;因项目负责人不作为、进展期年度考核不合格导致课题中止的,需将全部资助经费退还医院。医院将不再推荐该负责人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
第八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分两个年度下拨到位。项目负责人按计划自主支配使用,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海燕基金经费的管理按我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主要限于材料的购置、测试、加工及必要的信息处理等,不得用于购买仪器设备、不得提取人员劳务费与管理费。
第九章 项目结题与评议
第三十五条 资助课题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总结、整理出完整的数据、图纸及资料,撰写研究工作总结、结题简表、发表论文情况,并附相关材料报至科技学术部验收存档。
第三十六条 结题标准
1.青年启动基金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题手续时,需提供3篇以上在本专业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的研究论文,影响因子合计≥2.0或提交1篇以上SCI收录论文且影响因子合计≥1.0。
2.一般项目与留学归国人员项目负责人结题时,需提供至少2篇SCI收录论文且影响因子合计≥2.0。
3.重点项目需提交3篇以上SCI收录论文,或者发表2篇以上SCI收录论文,且其中1篇的影响因子≥3.0或影响因子合计≥4.0方可办理结题手续。
第三十七条 受资助项目研究成果产权归医院所有。作为结题依据的论文需标注“海燕科研基金资助”,并将医院标记为唯一作者单位。
第三十八条 项目完成情况优良者,医院将优先受理、推荐项目负责人申请其他渠道的科研基金项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院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学术部负责解释。附:关于发放海燕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科室:
为使我院科研工作更加广泛深入的开展,提高科研项目申报水平与中标率,2014年6月16日第十四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批准发放《海燕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给各科室,请相关人员认真研读、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海燕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