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需住院的医保患者,需持IC卡(或合作医疗证)、入院通知单到住院处办理手续,急、危、重未持卡者,需在24小时内完成转办手续。住院处应对病种进行审核,不属于医保范围的病种,如: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故意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不得刷卡住院,采用其它办法住院。
二、医保患者住院治疗时,科室要按照我院的规定在病志中进行详细记载,以备医保科随时检查核对。住院的职工、居民保险患者由经治医师审查人、医保证或身份证相符后,经护士长、科主任复核,在《医保住院患者报告单》上做签字确认,并将该报告单存放于病志中备查;住院的新农合患者由经治医师审查人、身份证相符后,经护士长、科主任复核,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患者报告单》上做签字确认,并由患者或家属将该报告单交送医保科,由医保科上报农合服务中心,不得冒名住院。
三、病人住院后,一般情况下三日内做出诊断,确定治疗方案要做到不延诊、不误诊、不漏诊、早诊断、早治疗。
四、需要会诊的患者,需按医院会诊制度执行。
五、各种辅助检查要合理,按照我院的诊疗常规进行辅助检查,杜绝不必要的辅助检查和重复检查,所有的辅助检查必须下达医嘱,必要的重复检查病志中要有记录,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要达标,凡乙类、目录外的诊疗需经治医生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并履行签字手续。
六、在治疗上要做到合理用药,所有用药必须有医嘱,不使用与本病无关的药品,如病情需要,病志中要做详细记载,严格执行《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使用《目录》中乙类、目录外的药品需经治医生向患者及家属告知并履行签字手续。
七、严格按照《辽宁省综合医院住院病人诊断标准、疗效评价标准》安排参保人入出院,不得以任何理由分解住院或挂名住院,不得推诿医保患者。对于符合转诊条件,需经治医生填写转诊转院申请单,待转诊日(每周一、四)由主管部门参加的集体会签通过后,方可转院;急诊患者可先行转院,在随后的第一个转诊日补办完成。转出医院需是省内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
八、在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时,各项控制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住院参保患者医保目录外医疗费占医疗费总额的平均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住院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外的个人负担支付额占医疗费的平均比例控制在30%以内;参保患者药品费用占医疗总费用应控制在55%以内;参保患者次均住院费应控制在人均结算标准和单病种结算标准以内(结算标准附后);转外就医比例要控制在6%以内;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要达到彩超:50%、CT:70%、MRI:80%以上;严格控制非治疗性用药的使用,辅助治疗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医疗费总额的20%。
九、科室新增诊疗项目和一次性耗材,必须报告医院医保办公室,待医保、新农合经办机构审查通过后方可用于医保、新农合病人。
十、职工、居民医保出院带药一般患者三至七天量,慢性病人为2~4周量;新农合病人不允许出院带(换)药。
十一、需出院的医保患者,经医保专管员在诊断书上签字后,到医保10号窗口确认,再到住院处办理出院结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