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为新生儿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母亲怀孕28周以上的准新生儿或出生后3个月内的新生儿即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可就近选择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社区为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在当年8月20日前出生并取得本市城镇户籍,于当年10月31日前直接到街道社区申请办理参保(低保等特殊人群到所在区民政局办理),并将所需保险费交给代办单位,按要求填写《城镇居民参保登记表》、并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再由代办单位将医疗保险费交到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将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8月2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可随代办单位(社区)参加下一年度(每年10~11月份期间办理)居民医保。
二、新生儿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是多少?
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筹资160元,其中政府补助120元、个人缴纳40元;属于低保人员中的“三无”人员和分类救助人员,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属于其他低保人员、重度残疾的新生儿,政府补助144元、个人缴纳16元;属于低保边缘户家庭的新生儿政府补助120元、个人缴纳40元。
三、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起止时间?
新生儿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
四、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如何报销?
新生儿因疾病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提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出生证明、住院病志、医疗费收据、费用明细等相关材料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报销。
五、居民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六、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多少?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览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