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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西医结合分院
擅长领域:
高血压/脑梗塞/冠心病/糖尿病/支气管哮喘/颈椎病/骨折/心肌炎/腰椎间盘突出/高脂血症/三叉神经痛/肺炎
联系方式:
总机:024-31961114
出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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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简介

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西医结合分院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现代化中西医结合医院,已进入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和全国示范中医院行列。是省、市、铁路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市工伤定点医院。是卫生部制定的“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和国家级“爱婴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中西医结合分院设有内、外、妇、儿、五官、传染等12个临床科室,22个门诊医技科室,开放...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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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惠学
简介:程惠学,女,从事临床工作40年,主治肾内科疾病,尤其擅长治疗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泌尿系感染等。
傅凌云
简介:傅凌云,女,从事中医内科和针灸工作40年,主治脑血管病、面瘫、失眠、头痛、眩晕症、肩周炎、神经官能症、更年期综合症、高血压病、糖尿病、颈椎病、坐骨神经痛、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面肌痉挛、三叉神经痛、带状疱疹、哮喘、胃痛及各种痛症、针灸减肥等各种中医疑难杂症。
柏树纲
简介:柏树纲,男,主任医师,教授,主治急慢性胃炎、肠炎、消化不良、胆囊炎、习惯性便秘、消化道肿瘤等消化系统疾病。
张静生
简介:张静生,男,从事临床工作30余年,主治心脑血管疾病,尤其擅长治疗冠心病、高血压病、心肌炎、重症肌无力、动神经炎风湿病等疑难杂症。

医院环境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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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中药部分)

1内科用药1.1解表剂1.1.1辛温解表剂甲类1九味羌活丸(颗粒)2正柴胡饮颗粒乙类3感冒清热颗粒(胶囊)△4葛根汤颗粒5桂枝颗粒△★(1)九味羌活口服液1.1.2辛凉解表剂甲类6柴胡注射液7感冒清胶囊(片)8银翘解毒丸(颗粒、片)乙类9柴胡滴丸(口服液)10柴黄片(颗粒)△11柴银口服液12复方感冒灵颗粒△13瓜霜退热灵胶囊△14苦甘颗粒△15强力银翘片△16桑菊感冒合剂(颗粒、片)△17维C银翘颗粒(片)△★(8)银翘解毒合剂(软胶囊、液)△18重感灵片△19凉解感冒合剂20牛黄清感胶囊△1.1.3表里双解剂甲类21防风通圣丸(颗粒)22小柴胡丸(颗粒、片)乙类23荆防合剂(颗粒)△24九味双解口服液△1.1.4扶正解表甲类25玉屏风颗粒乙类26表虚感冒颗粒27参苏丸(胶囊、片)★(25)玉屏风口服液(胶囊)1.2泻下剂甲类28麻仁润肠丸(软胶囊)29三黄片乙类30便通胶囊31肠舒通栓32苁蓉通便口服液△33麻仁丸(胶囊)△34麻仁滋脾丸△35芪蓉润肠口服液36润肠宁神膏37舒秘胶囊△38通便灵胶囊39一清颗粒(胶囊)△1.3清热剂1.3.1清热泻火剂甲类40黄连上清丸(颗粒、胶囊、片)41牛黄解毒丸(胶囊、软胶囊、片)乙类42复方羊角胶囊(片)△43金石清热颗粒△44牛黄清火丸45牛黄清胃丸46牛黄上清丸(胶囊、片)△47上清丸(片)△48万氏牛黄清心丸(片)△49新癀片1.3.2清热解毒剂甲类50穿心莲胶囊(片)51清热解毒颗粒(胶囊、软胶囊、片)乙类52板蓝根颗粒(片、口服液)△53比拜克胶囊△54冬凌草片△55复方双花颗粒(片、口服液)△56金莲花胶囊(片)△57金莲清热颗粒△58抗病毒颗粒(胶囊、软胶囊、片、口服液)59抗病毒注射液60蓝芩口服液61莲必治注射液★(51)清热解毒口服液△62清热解毒注射液63石龙清血颗粒64万应颗粒(胶囊)65西黄丸(胶囊)限疔疮肿毒及恶性肿瘤使用66新清宁片67肿节风片68肿节风注射液69二丁胶囊70菊蓝抗流感片71复方板蓝根颗粒△72复方红根草片73感冒退热颗粒△74抗感解毒胶囊75喜炎平注射液1.3.3清热祛暑剂甲类76保济丸77藿香正气水乙类★(76)保济口服液78辟瘟片79避瘟散△80甘露消毒丸★(77)藿香正气丸(颗粒、胶囊、软胶囊、片、滴丸、口服液)△81六合定中丸△82清瘟解毒丸△83十滴水(软胶囊)△84玉枢散1.3.4清脏腑热剂1.3.4.1清热理肺剂甲类85双黄连合剂(颗粒、胶囊、片)86银黄颗粒(片)87鱼腥草素片乙类★(85)双黄连口服液△88双黄连注射液[含注射用冻干粉针]89痰热清注射液90夏枯草膏(胶囊、口服液)△★(86)银黄口服液△91银黄注射液92鱼金注射液93鱼腥草注射液1.3.4.2清肝解毒剂甲类94益肝灵胶囊(片)乙类95澳泰乐颗粒96复方益肝灵片97肝复康片98肝苏颗粒(片)99护肝颗粒(胶囊、片)100护肝宁片101利肝隆颗粒(胶囊、片)102双虎清肝颗粒103五酯胶囊(片)104乙肝清热解毒颗粒(胶囊、片)105肝必复胶囊106乙肝扶正胶囊107降酶灵胶囊1.3.4.3清肝胆湿热剂甲类108龙胆泻肝丸(颗粒、胶囊、片)109茵栀黄注射液乙类110八宝丹(八宝丹胶囊)111参芪肝康胶囊112朝阳丸(胶囊)113垂盆草颗粒114当飞利肝宁胶囊115苦黄颗粒116苦黄注射液117利胆片★(108)龙胆泻肝软胶囊(口服液)118舒胆片119乙肝宁颗粒120乙肝养阴活血颗粒121茵陈五苓丸122茵芪肝复颗粒123茵栀黄颗粒(口服液)124乙肝健片125草仙乙肝胶囊1.3.4.4清利肠胃湿热剂甲类126复方黄连素片127香连丸(片)乙类128肠康胶囊(片)129枫蓼肠胃康颗粒(胶囊、片)130葛根芩连微丸(胶囊、片、口服液)131双苓止泻口服液△132香连化滞丸133痢特敏片1.4温里剂1.4.1温中散寒剂1.4.1.1温中散寒甲类134附子理中丸(片)乙类135桂附理中丸△136黄芪建中丸△137理中丸(片)△138温胃舒颗粒(胶囊)△139小建中颗粒(胶囊、合剂)△140虚寒胃痛颗粒(胶囊)△1.4.1.2温中除湿甲类141香砂养胃丸(颗粒、片)乙类142良附丸143香砂理中丸△144香砂平胃丸(散)△1.4.2回阳救逆甲类145参附注射液146四逆汤1.4.3益气复脉甲类147参麦注射液限急症、重症用药148生脉注射液限急症、重症用药乙类149生脉饮(颗粒、胶囊)△150稳心颗粒151益气复脉胶囊(片)152炙甘草合剂1.5化痰、止咳、平喘剂1.5.1温化寒痰剂甲类153祛痰止咳颗粒154通宣理肺丸(颗粒、胶囊、片)乙类155二陈丸156橘红痰咳液(煎膏、颗粒)△★(154)通宣理肺口服液△157小青龙合剂(颗粒、胶囊、口服液)△158杏苏止咳糖浆(颗粒、口服液)△159镇咳宁糖浆(胶囊、口服液)△160止咳橘红颗粒△1.5.2理肺止咳剂甲类161蛇胆陈皮散(胶囊、片)162消咳喘颗粒(胶囊、片)乙类163金荞麦片164克咳胶囊△165牛黄蛇胆川贝液(散、胶囊、滴丸)△166枇杷叶膏△167祛痰灵口服液△★(161)蛇胆陈皮口服液168蛇胆川贝枇杷膏△169蛇胆川贝液(散、胶囊、软胶囊)△★(162)消咳喘糖浆170止咳丸△1.5.3清热化痰剂甲类171急支颗粒172橘红丸(颗粒、胶囊、片)乙类173二母宁嗽丸(片)174肺力咳合剂(胶囊)★(171)急支糖浆△175枇杷止咳颗粒(胶囊)△176强力枇杷露△177清气化痰丸△

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1998年以来,我省各地普遍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从所有城镇用人单位职工逐步扩大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部分地区还实施了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对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省还有一部分城镇非就业居民缺乏有效的医疗保障制度安排。各地应在继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适时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扩展到城镇居民,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安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精神,现就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坚持社会公平,逐步将基本医疗保险覆盖到全体城镇居民(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范围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省各统筹地区城镇户籍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居民以及18周岁以上的中学生),18周岁以上无业居民,未享受公费医疗的大中专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征地后转为城镇居民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等。有条件的地区,农村户籍居民可以与城镇户籍居民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于在本省城镇中小学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是否参加本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所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决定。(二)进一步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将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继续着力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等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二、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着重解决参保人员在保险期限内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问题。门诊特定病种的范围由各统筹地区在省统一规定的范围内选定,同时制订相应的费用结算办法。(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比例按连续缴费时间设定在40%-60%之间。最高支付限额设定在上年度所在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两倍左右。具体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由所在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定后实施。各地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支出水平等因素,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审定后定期调整具体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三)有条件的地区,在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设立社区门诊医疗统筹。社区门诊医疗统筹具体的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由各统筹地区确定。(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参照省统一规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执行。(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个人故意所导致的医疗费用,如自杀、自伤等(精神病除外);2?违法违规行为所导致的伤病,如吸毒、斗殴等;3?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4?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进行治疗的医疗费用;5?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六)各统筹地区应着力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居民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作为补充,用于补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三、坚持责任分担,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一)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具体缴费标准由所在统筹地人民政府确定,并报送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定后实施。各地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医疗支出水平等因素,经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审定后定期调整具体缴费标准。(二)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参保人员原则上应在7月1日前缴纳下一保险年度的医疗保险费,并在保险年度内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三)一次性领取征地补偿金的被征地农民,允许以参保当年缴费标准为基数,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若干年,并享受相应年限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年限期满后,继续按期缴费参保。(四)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补助。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全员缴费,大中专学校及技工学校协助做好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的参保缴费工作。(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免征税、费。(六)各级政府要建立财政对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支持机制。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由财政按人均每年不低于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省财政对东西两翼、粤北山区以及恩平市的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实际参保人数人均每年35元标准给予补助,所在市、县、乡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各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其余50%由当地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解决。其中财政补助部分,由省财政对东西两翼、粤北山区以及恩平市负担50%。(七)参保所需财政补助资金应按年度直接划入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补助的具体方案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研究确定,补助资金要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省财政补助资金在市、县、乡镇(街道)三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安排下拨。四、坚持专业化管理,充分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系统和劳动保障社区服务平台作用(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劳动保障部门或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服务体系,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实际,进一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根据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按照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探索建立健全基金的风险防范和调剂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收支平衡。(三)各地要整合、提升、拓宽城市社区服务组织的功能,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要根据城镇居民结构复杂的特点,针对不同人群确定具体的参保缴费登记办法。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具体办理行政区域内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协助参保登记和业务咨询工作。利用银行、邮政储蓄等社会窗口,委托办理缴费手续,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四)各统筹地区应本着让参保人就近就医、方便就医、减少就医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加强对定点机构的协议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完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减少参保人员的就医环节。(五)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充分发挥中医药服务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中中医诊疗项目和中药品种目录。设立社区门诊医疗统筹的地区,参保人可以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本人社区门诊医疗统筹的医疗服务提供机构。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住院的,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以引导参保人员更多地利用社区医疗服务。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中的积极作用。五、坚持统筹规划,切实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组织领导(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加强对全省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各市、县级统筹地区也应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领导。(二)根据地级市的试点申请,并结合我省区域分布,2007年选择梅州、湛江、揭阳、韶关、惠州、肇庆6个地级市作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一批试点城市。已先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城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2008年扩大试点,争取试点城市达到80%以上,2009年实现在全省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合力,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劳动保障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订试点相关配套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试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及有关征缴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居民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的管理制度,及时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户籍信息与生存信息。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制定相关的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对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督。卫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管理的配套文件,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完善临床诊疗规范,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充分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险中的作用,为城镇各类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在校学生的参保组织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基本医疗救助制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名单,协助做好社区居民参保组织实施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地区的有关征缴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工作。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订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管理相关政策。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的有关政策措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重度残疾人身份的确认及与劳动保障部门的衔接。(四)各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深入研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认真组织做好基本情况的调研和测算,制订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和工作方案,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后组织实施。已经开展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城市,要按照国发〔2007〕20号、粤发〔2007〕14号文以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并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县人民政府颁布的《**县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办[2007]*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县城区范围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户籍为准),都属于参加县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居住在其它乡镇的城镇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第三条县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参保;采取社会动员与自愿相结合;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第四条建立县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一般居民每人每年政府补助100元,个人缴纳60元;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市居民、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政府补助120元,个人缴纳40元。筹资标准如需调整,由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五条县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为参保单位按年缴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算年度。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为下一年度县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时间。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其医疗待遇按新参保人员处理。第六条县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07年10月1日正式启动。2007年9月30日以前一次性缴清2007年第四季度和2008年全年医保费用的,从2007年10月1日起就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并缴费的人员,2008年7月1日开始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内报销限额为10000元;2009年以后参保的并缴费的人员,年缴费时间不满6个月的不予报销,6各月后可享受报销待遇,年度内报销限额为5000元,1年以后可享受正常待遇。第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管理、待遇支付等工作;社区劳动保障所负责做好参保登记和费用收缴工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存储,收支两条线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基金结余转下年使用,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解决。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个人账户,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此帐户只能在指定医保定点单位使用,其门诊费用从个人账户支付,超支部分个人自付。个人帐户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和继承。第九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年度内,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确定最高支付标准的报销政策,住院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确定不同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符合规定的医疗总费用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0元。在二级以下医院就诊(含二级医院)的医疗费,按以下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报销:一级医院起付线300,由个人自付;二级医院起付线450元,由个人自付。300(或45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统筹基金报销40%;5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15000元),统筹基金报销50%;15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统筹基金报销60%。在三级医院就诊(包括转县外)的医疗费,按以下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报销:起付线1000元,由个人自负;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统筹基金报销30%;5000元以上至15000元(含15000元),统筹基金报销40%;15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30000元),统筹基金报销50%;参保人员自负的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的统筹基金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第十条在校中小学生和未成年居民医疗费用不封顶,30000元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报销90%。第十一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患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血液透析)、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肝炎等4种重大疾病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1500元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报销40%,年度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0元。第十二条确因病情需要的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器官组织范围费用,按50%折算后列入报销范围;心脏起搏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五类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安装人工器官的范围费用,按50%折算后列入报销范围。第十三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连续参保缴费,且未报销过住院及门诊大病费用,满3年、不满5年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总费用年最高支付标准为40000元;满5年及以上的,年最高支付标准为50000元。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及补充增加的儿童用药和儿科诊疗项目执行。第十四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诊疗程序1、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就诊时,应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病历》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专用卡》到县内定点医院就诊住院。2、因病情需要转外地医院住院治疗的,需由县人民医院出具转诊手续,社区居委会(或学校)盖章,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其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自付10%后再按规定比例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外出就医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情况特殊的按应报销金额的20%报销。3、急诊、抢救病人可以在就近医疗机构就诊住院,但应当由家属等凭急诊住院证明及相关资料在3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五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当具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时,要求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须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补齐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第十六条各相关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切实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落到实处。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及其人员,采取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基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追回所违规的金额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暂行办法从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居民医保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

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医保基金支付家庭(个人)支付一级医疗机构200元60%40%二级医疗机构400元50%50%三级医疗机构800元40%60%附注:低保人员在惠民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参保居民在惠民医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两次及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参保居民按规定使用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35%。

CASMED_2005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正文

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38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于2004年9月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同时下发了《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按照劳社部发[2004]2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过临床医学、药学专家评审,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我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将《药品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制定《药品目录》是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的要求,是保障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和适应医药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目录》。《药品目录》在2001年《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基础上进行了以下调整:一是险种适用范围从基本医疗保险扩大到工伤保险;二是在保持用药水平相对稳定与连续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品种(民族药和中药饮片未作调整);三是调整了《药品目录》的分类,对部分剂型进行了归并,明确了部分药品准予支付费用的限定范围;四是在《药品目录》中增加“凡例”,对《药品目录》进行解释,是《药品目录》使用的主要依据。二、参保人员使用《药品目录》中的西药与中成药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分甲、乙类;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甲类药品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乙类药品先由参保人员自付一定比例,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先由个人自付的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承受能力在5%—15%的范围内确定,其中带※号药品先由个人自付的比例要适当高于其他乙类药品。各市制定的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要报省厅备案。对《药品目录》限定适应症的药品,各统筹地区要制定相应的审核管理办法,加强对使用这部分药品临床依据的审核。紧急抢救期间所需药品可适当放宽用药范围,放宽药品的个人负担比例应高于《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个人负担比例,具体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各统筹地区确定。三、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或另行制定、印刷本地目录。《药品目录》中,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中成药名称采用药品标准中的正式品名。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医疗、工伤保险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异名对应工作,不得对《药品目录》的药品用商品名进行限制。四、对经省级药品食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各统筹地区要在征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明确支付办法,并纳入定点协议的范围。五、《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各市要做好新旧《药品目录》使用和管理的衔接,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格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用药管理,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备药率,要纳入协议管理范围,保障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控制药品费用支出。各市在《药品目录》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厅,省厅将加强对《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的指导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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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疗后头疼正常吗

治疗食管癌的放疗方式之一就是普通放疗,它对正常组织的伤害比较大,所以应用比较少。比普通放疗更好的是适形放疗和强调放疗,这几种放疗方式对周围正常组织的损伤相对较小,另外还包括立体定向放疗,这种放疗方式几乎不会损伤周围健康组织。
车嘉铭
车嘉铭 副主任医师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食管癌的分期

食管癌的分期主要分为三种,分别是早期、中期和晚期,其中早期食管癌包括0期和Ⅰ期,中期食管癌包括Ⅱ期和Ⅲ期,晚期食管癌包括Ⅳ期。早期患者一般没有明显的症状,可以直接在腔镜下切掉内膜;中期患者需要以手术治疗为主;晚期患者则是以放疗和化疗为主。
车嘉铭
车嘉铭 副主任医师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什么是乙状结肠腺癌

发生在乙状结肠的恶性肿瘤是乙状结肠腺癌,具体分析如下:乙状结肠癌归根结底属于结肠癌当中的一种类型,多发病于5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具有家族史的特点,可能是由结肠息肉、结肠疾病等恶变发展过来的,发病后随着病情发展的阶段不同,从而出现诸多不适以及损伤。乙状结肠癌在发病的最初期,患者可能会出现腹胀、消化不良等不适症状,但是这
车嘉铭
车嘉铭 副主任医师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食管癌的饮食注意

一旦患上食管癌这种疾病,患者需要多吃些新鲜的蔬菜和水果,确保身体摄入足够的维生素和纤维素。再就是要避免吃辛辣刺激性的食物以及生冷的食物,还要做到荤素搭配,不要总是吃素食,也不要总是吃荤食,另外进食时要细嚼慢咽。
车嘉铭
车嘉铭 副主任医师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食管癌的预防措施

想要预防食管癌,平时得少吃富含大量亚硝酸盐的咸菜,也不要总是吃特别烫的食物以及很硬的食物,以免对食道黏膜造成损伤,加大食管癌的发病率。除此之外,患者还要多参加体育运动,并且要定期到医院去做身体检查。
车嘉铭
车嘉铭 副主任医师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食管癌的预防方法有哪些

想要预防食管癌,首先要注意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如避免吃得过饱、过快,避免吃滚烫的食物,戒烟戒酒等;平时还应多吃香菇、玉米、红薯等具有防癌抗癌作用的食物;定期进行癌症筛查,发现异常时积极治疗,也可以降低食管癌的发病率。
车嘉铭
车嘉铭 副主任医师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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阑尾炎能自愈吗

阑尾炎一般不能自愈,需要进行手术或使用抗生素治疗。阑尾炎是由阑尾发炎引起的,如果不及时治疗,可能导致阑尾破裂并引起严重感染。 阑尾是人体消化系统中的一部分,位于大肠右下腹部。当阑尾发炎时,通常会出现腹痛、发热、呕吐、食欲不振等症状。如果不进行治疗,阑尾会继续发炎,并在一定时间内形成脓肿或穿孔。这可能导致阑尾破裂,使感染物进入腹腔,引起更严重的感染症状,如腹膜炎。 治疗阑尾炎通常会包括手术或抗生素治疗。手术通常是通过腹腔镜或开腹手术来切除发炎的阑尾。抗生素治疗则是使用抗生素来消除感染,并预防感染扩散。 如果怀疑患有阑尾炎,应立即就医并接受合适的治疗。自行等待并希望其自愈可能会导致严重并发症的发生,甚至威胁到患者的生命。
徐建威
徐建威 副主任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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