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医疗保险患者住院告知书
尊敬的参保患者:
欢迎您来到定点医院诊治,住院期间您应遵守医疗保险政策的相关规定,并监督定点医院执行医保政策的行为,在此我们告知您部分医保政策,请您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以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一、参保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1.参保患者不在医保待遇期内发生的费用自理。
2.参保患者因医疗保险卡丢失、损坏导致未能持卡入院,患者或家属应持《入院通知书》、患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家属代办还应提供代办者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医保局办理挂失补卡手续,自挂失之日起,在7个工作日内患者可凭挂失单复印件及补办的医疗保险卡,办理医保住院手续,从患者入院之日起按医保处理。患者因自身原因未及时挂失补卡,视为放弃本次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费用自理。
3.参保患者因急诊、急救等特殊原因当时未能持卡入院,患者或家属应向医院声明其为参保人员,并在3个工作日内持卡补办本次住院医疗保险手续。住院后3个工作日内不出示医保卡,则视为放弃本次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费用自理。
4.参保患者住院期间使用部分支付费用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时,先由参保患者个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先行自付的比例如下:
(1)药品类:个人先行自付8%;
(2)诊疗项目类:综合服务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0%;医技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5%;中医及民族诊疗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0%;临床诊疗项目中,经血管介入诊疗以及冠状动脉搭桥术、冠脉搭桥+换瓣术、非体外循环冠状动脉搭桥术、冠脉搭桥+人工血管置换术、小切口冠状动脉搭桥术、高压氧治疗(一氧化碳中毒除外),个人先行自付15%,其他临床诊疗个人先行自付10%。
(3)服务设施类:发生的普通床位费超过各等级医院普通床位费限额的,普通床位费限额进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计算,超出部分由参保患者自付。特殊床位费按照综合医疗服务类的乙类自付比例执行。
(4)医用材料类:按限额管理的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20%。按比例管理的医用材料中,单价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的5%;单价在1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内的10%。
二、定点医院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定点医院相关工作人员应告知参保患者住院相关的医保政策。
2.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医院应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3.参保患者出院时,医院应向其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患者对费用情况有疑问时由该医院医保科(办)负责解释。
如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对定点医院执行医保政策有疑义,请与所在医院医保科(办)联系,医保科(办)解释未果的情况下,可与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政策信息咨询处联系,电话:62161771;医保自助语音服务电话:96856;投诉举报电话:62161176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址:http://www.syyb.gov.cn
注:定点医院将此确认书及告知书于住院病案内装订备查。
患者签字(或其亲属签字,注明关系):
经治医生签字:
科主任签字:
签字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