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地转诊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患危重疑难疾病,受居住地定点医院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的限制,需异地转诊治疗的。须由指定异地转出医院的专家提出转诊意见,科主任填写《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经分管院长签字,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确认加盖印章,报医疗保险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到异地指定转入医院治疗。异地转诊人员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就医结束后由参保人员每月25号前持《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诊审批表》、原始票据、住院病历有效复印件、门诊病历、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等材料到转诊医院办理结算手续,由转诊医院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三)异地就医人员住院费用报销相关规定
经批准转诊治疗的参保患者,在《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入医院指定名单》内的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10%、在《烟台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转入医院指定名单》以外医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首先负担20%,剩余部分再按规定比例报销。异地居住、工作、急诊人员在异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均按正常待遇标准支付。经备案后的异地居住、异地工作人员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急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