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诊费、降低药费,最后会不会造成实际医疗花费反而上涨的局面?理论和实践都无法排除这种可能。单纯改变医和药的比价体系(无论是计划提价还是市场提价),都很难对医药实际价格发生作用。
11月23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明确了将通过提高诊费、降低药价等改革措施,进一步理顺医药服务比价关系。
我国实施医药价格管制政策由来已久,效果却不好。实际上,这套政策仅仅限制了医药的名义价格,并没有改变我国医疗卫生资源供不应求的现状,也就难以有效控制医药实际花费的快速上涨。与普通商品不同,事先约定的收费标准和药品限价,通常无法固定医药服务的实际花费,医生可以通过专业技术优势,对名义价格进行亦此亦彼的无数组合,以躲过政府的价格管制之箭。
放眼国际上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其医药价格管理主要使用两个政策杠杆:一是放开医疗服务市场竞争,通过医院医生的充分竞争来降低医疗行业的平均利润;二是实施医药服务购买方与供给方的价格谈判机制,帮助参保人对抗医院医生的供给垄断力量,解决医疗服务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正如有论者质疑的那样,提高诊费、降低药费,最后会不会造成实际医疗花费反而上涨的局面?理论和实践都无法排除这种可能:如果现行民间资源仍然不能自由进出医疗服务领域,占有我国90%以上医疗资源的公立医院,在没有外在竞争的约束下,可以一方面享受诊费涨价的益处,另一方面通过专业技术手段规避药品名义价格下降的不利。
不对区域卫生规划等准入政策动手术,单纯改变医和药的比价体系(无论是计划提价还是市场提价),都很难对医药实际价格发生作用。
某种程度上,我国医药服务价格管理政策属于“二次定价”:首先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及药价上限,之后由医保机构通过多元化结算体系再确定一个支付价格。在这个过程中,我们看到了非常丰富的定价之法,包括按项目、按人头、按病种、按诊次等多种方式,这与工人工资可计时亦可计件一样,充分反映了医药服务生产过程的高度复杂,非得购买方和供给方进行微观层面的充分博弈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