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于7月1日在全省率先正式启动实施。目前我院正在进行系统安装和其他相关准备工作,七月底参保群众将享受到大病保险的给付。经过一系列前期的基础调研与测算,我市制定了《郴州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试行方案》,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定招投标程序,确定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为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创新性举措。开展大病保险,就是要拓展和延伸基本医疗保障的功能,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一、保障对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实行城乡统筹地区(北湖、苏仙)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合)人。
二、保障范围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要与城镇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相衔接。城镇居民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新农合应按政策规定提供基本医疗保障。在此基础上,大病保险主要在参保(合)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新农合补偿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合)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且符合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管理、郴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项目范围(含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为进一步开展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新农合医保在对个人自付费用达到大病保险标准的20种重大疾病(包括儿童白血病、先心病、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和人工耳蜗植入抢救性治疗、流行性出血热2种疾病,在新农合基本医疗药品目录报销范围基础上扩大药品报销范围。扩大的药品报销范围为患者住院治疗所必需的合理的药品费用(营养品、保健药品、与疾病治疗无关的药品、湘卫合医发〔20l0〕l号文件规定不予补助的中药饮片除外),并对扩大的药品报销范围内的药品实行单价(注射类单位为支,口服、外用等其他类单位为盒或瓶)200元封顶,单价200元(含)以下的按实际计算纳入报账范围,单价200元以上的按200元计算纳入报账范围。城镇居民、城乡居民医保在对个人自付费用达到大病保险标准的儿童先心病等20种重大疾病药品报销范围的基础上,将流行性出血热患者住院治疗所必需的合理药品费用按规定纳入报销范围。
三、保障起付线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参保城镇居民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参保城乡居民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以苏仙区为标准)。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参合农村居民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
四、保障水平
城镇居民、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大病保险补偿比例按超过起付线的合规医疗费用分段制定支付比例:起付线-30000元(含)支付50%;30000元以上-70000元(含)支付55%;70000元以上-150000元(含)支付60%;150000元以上-300000元(含)支付65%。新农合大病保险支付比例按超过起付线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分段制定支付比例:7410元-10000元(含)支付50%;10000元以上-30000元(含)支付55%;30000元以上-70000元(含)支付60%;70000元以上-150000元(含)支付65%;150000元以上-300000元(含)支付70%。建立大病保险封顶线,个人最高额度为300000元。
3、参合农民大病保险报账时间:从2013年1月1日0时起至2013年12月31日12时止。2013年1月1日0时后住院的、符合大病保险报账规定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7月15日启动大病保险报账后将予以追补。
五、大病保险承办方式
参保人在我院所发生的大病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报制度。参保人住院医疗终结,个人只需缴纳自费部分费用,其余可报销的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在我院直报。
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将大大减轻人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使郴州市的医疗保障体系更全面,将有效解决大病患者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医保科侯英兰欧阳娟)